合同诈骗罪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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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合同诈骗罪审理程序张某合同诈骗罪一案辩护词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我受本案被告人张某亲属的委托,受山东舜元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依法出庭为被告人张某辩护。根据法律规定辩护人的责任: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开庭前本辩护人为履行辩护职责,认真阅读了起诉书和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张某,今天又认真听取了法庭调查、法庭的举证质证,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罪名没有异议。下面辩护人就

2、被告张某涉案金额及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发表辩护意见,供法庭在合议时参考,并希望得到法庭采纳。一、公诉机关指控“张某诈骗累计骗取了褚四军元。”诈骗数额认定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制定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1、本案公诉机关计算的被告人诈骗数额主要是以褚四军支付给张某、彭芸芸、张陈伟、洪晓贤等人的货款减去张某供给褚四军的诺基亚手机市场价格的七五折的总合计算的。在本案中将张某供给褚四军的全部诺基亚手机市场价格的按七五折计算不合理,不公平,该价格远远低于诺基亚手机市场批发价格或出厂价格,更低于诺

3、基亚市场零售价格。如果不是手机价格远远低于诺基亚手机市场批发价格或出厂价格,那么被害人褚四军就不会通过那么多人,那么多途径从不认识的张某这里购买手机,他完全可以通过正规途径从正规手机批发企业,批发到手机。就是因为张某供给褚四军的全部诺基亚手机市场价格的按七五折计算远远低于诺基亚手机市场批发价格或出厂价格,所以受害人褚四军才从被告人张某这里进货。同样如果按诺基亚手机市场价格按七五折计算就扰乱了的诺基亚手机市场经济秩序,而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本意是以法律的形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一切应当以经济规律,市场价值计算,而不是以双方约定的价格计算张某的诈骗数额。举个例子:在盗窃罪中盗窃的物品不是以销赃价格来认定

4、盗窃数额的,而是以市场评估价格认定盗窃物品的价值。而且如果全部诺基亚手机市场批发价格无法全部查清,那么就应当以有利于被告人的方式计算,市场零售价格以本案证据材料可以查清,故应当按市场零售价计算诈骗数额。2、公诉机关指控“张某诈骗累计骗取了褚四军元。”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数额没有减掉中彭芸芸、张陈伟、洪晓贤三人在该合同履行中获得的利益,因该三人起的积极推动作用才导致本案合同的履行和实施,并且彭芸芸等人在本案中获得了巨额利益,因本案是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件,故双方口头订立的合同无效。彭芸芸、张陈伟、洪晓贤等人在该案中获得的利益也就没有事实法律依据。,属于非法所得,且彭芸芸于XX年11月4日供述:其获

5、得了100万元的报酬,返还了受害人褚四军30万元,目前还有70万左右。彭芸芸、张陈伟、洪晓贤在本案中获得的利润没有查明,属事实不清,所以不能将三人在本案中获得的报酬计入张某的诈骗金额。3、辩护人认为张某实际骗取的金额应当这样计算:张某实际骗取的数额应当以褚四军支付给张某、彭芸芸、张陈伟、洪晓贤等人的全部货款减去张某供给褚四军的全部诺基亚手机市场零售价格,市场批发价格或出厂价格减去彭芸芸、张陈伟、洪晓贤三人在本案中的获得的报酬计算张某骗取的数额,该计算数额估计计算一下大约不超过80万元,这与张某购买物品和消费掉的金额相当。二、张某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1、本案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的情

6、节,XX年09月24日张某到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刑警一中队投案自首,如实向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公安分局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因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刑警一中队,认为是经济纠纷没有对此进行刑事立案侦查。而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区分局XX年11月10日立案后,上网通缉,济南市公安历下区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将其抓获,辩护人认为不妨碍被告人自首情节的认定,因为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刑警一中队,认为是经济纠纷没有对此进行刑事立案侦查,不是被告人的原因,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区分局立案后,并进行了上网通缉,被告人对此也不知情,被告人也没有潜逃的想法,被抓捕后也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在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刑警一中队

7、的供述基本一致,故其行为符合刑法第6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张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张某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详细交待所犯的罪行,在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多次讯问中,对整个作案过程从一开始就主动做了详细的供述,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罪行。由于被告人张某法律意识淡薄,因贪图虚荣、爱慕虚荣、爱面子思想的指导下才触犯刑法。但因其事后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如实交代事情经过,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之意。特别是在法庭上的诚恳的认罪悔罪态度是有目共睹的,希望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

8、人张某没有前科,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平时表现良好,品行端正,工作积极,且已经尽最大的能力将财务东返还给各位受害人。并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感到后悔万分,悔罪表现好。4、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被告人张某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并表示自愿认罪,愿意接受与自己罪行相适应的刑事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但其诈骗数额应当以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计算方式为被害人褚四军支付的货款总金额减去

9、被告人总供货的市场批发价格减去彭芸芸等三人的报酬计算。辩护人认为根据张某的犯罪后的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或减轻及其悔罪表现,以及他在犯罪时的主观恶性程度,对被告人张某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能达到教育挽救被告人的目的,根据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综观本案事实和情节,希望贵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张某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以给她一条人生新路,也送去一缕法律的光芒!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望予采纳XX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辩护人:宋甲俊律师年2月5日#民间金融法律观察#第004期:合同诈骗罪释义(XX-11-0314:25:28)转载标签:杂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10、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条文解读】非法占有的

11、目的。本罪责任要素除故意外,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可以存在于签订合同时,也可以存在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但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后并未实施诈骗行为的,不能成立合同诈骗罪。行为人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但仅仅是逃匿,而没有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对方免除其债务的,难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与一般经济合同纠纷的区分。行为人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使用一定的欺诈手段,难以区分罪与非罪。区分二者的关键之一,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在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首先考察行为人是否采用了刑法所规定

12、的欺骗手段。其次考虑行为前、中、后的各种情节,如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款物致使无法返还、使用对方交付的款物用于犯罪活动等情形一般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此外,在主观方面,民事诈欺行为既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而合同诈骗罪则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同时,后者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前者则无须有此目的。而在客观方面,民事诈欺之欺骗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而在合同诈骗罪,仅表现为作为。2合同订立、履行中的欺诈行为成立合同诈骗罪的,并不意味着所涉买卖合同当然无效,该合同仍应定性为可撤销合同,尤其当所涉合同附有担保时,此种认定更有利于合同相关方利益的保护。3合同诈骗罪中的“

13、合同”。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限于书面合同,也包括口头合同,但就合同内容而言,宜限于经济合同,即合同的文字内容是通过市场行为获得利润。4【相关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XX年5月7日,公通字XX23号)第七十七条合同诈骗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根据刑法5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

14、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虚构主体;、冒用他人名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

15、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相关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577号案例:谭某合同诈骗案业务员冒用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违规收取货款的行为如何定性?煤气公司业务推销员冒用所在煤气公司名义,与纸箱厂签订合同,出具盖有失效的公司印章或盖有未经授权的公司印章的收据,收取货款的行为,应按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刑事审判参考第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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