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瑕疵,受害方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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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合同履行瑕疵,受害方减少损失合同瑕疵履行的法律后果在债务人瑕疵履行时,由于债务人不完全履行债务的表现多种多样,有些瑕疵是无法补正的,而有些瑕疵则可以通过债务人的补正行为变为适当履行。比如,当标的物为种类物时,就可以通过更换的方法补正。由于存在的瑕疵能否补正的不同,导致瑕疵履行的法律后果也有所不同。1、履行上的瑕疵能够补正当债务人履行上的瑕疵能够补正时,其法律后果为:债权人有权拒绝接受有瑕疵的履行,并要求债务人补正。此时,债权人不负受领迟延的责任。因补正标的物导致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债务

2、人应负迟延履行的责任。如果因债务人补正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务人应负责赔偿。当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或提供的劳务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有权依据情况要求债务人减少价款或者报酬。标的物虽能补正,但补正对债权人已无利益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因标的(来自:写论文网:合同履行瑕疵,受害方减少损失)物的主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时,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但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而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债务人能补正而不补正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强制债务人补正。但依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执行的除外。2、履行上的瑕疵不能补正当债务人履行上的瑕疵不能补正时,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标的

3、物,并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损害赔偿。当然,债权人也可以在受领后,要求债务人降低价格或者酬金。摘要:伴随着经济生活的发展,尤其是商业活动的日益发达,世界各国合同中违约的类型逐渐增多并呈现多样化,这就对法律的调整功提出了具体化和精细化的要求。我们可发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在保留其原有违约类型的前提下,不断吸收和增加出现的违约新类型,使得违约形态呈现出日益复杂的格局形式。本文主要包括:瑕疵履行的概念、特征、种类和承担方式的分析。瑕疵履行在中国立法中称为“质量不符合约定”。瑕疵履行属于不完全履行的一种形态。与不能履行、迟延履行、拒绝履行相比,瑕疵履行虽然履行不完全,但尚有可认为履行的行为,而

4、不能履行、迟延履行、拒绝履行则属于无履行的消极状态。不完全履行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叫作加害给付,所谓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加害给付和瑕疵履行有一些差异。举例来说,如果买卖合同的标的是一头牛,你交付的是一头病牛,这头病牛当然是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这种履行就叫作瑕疵履行,如果这头牛买回去以后病死了,你就应该赔偿,这时就是瑕疵履行的损害赔偿,是赔偿病死的牛的价值。但是如果由于这头牛有传染病,买回去以后传染给了买受人家里其他的牛,造成其他的牛也有生病、病死的,这种情形下,造成了其他财产的损失,这就叫作加害给付。特征瑕疵履行是债务人有积极的履行行为,只

5、是由于债务人履行有瑕疵,使债权人的利益遭受损害,故可称为积极的债务违反。瑕疵能补正的,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要求补正,并不负受领迟延责任。因标的物的补正而构成债务人迟延的,债务人应当承担迟延给付的责任。标的物虽能补正但对债权人已无利益的,债权人得解除合同。经债权人催告而债务人不为补正的,债权人得诉请法院强制执行。瑕疵不能补正的,债权人得拒绝受领,请求全部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并可解除合同。债权人如仍愿受领,则可请求部分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当债务人的瑕疵履行使债权人的其他人身利益或财产利益受到损害时,便构成加害给付。因加害给付而致债权人的其他利益遭受损害的,无论是人身伤害还是财产损失,无论是既得利益的损

6、失还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债务人均应赔偿,当然,此时实际上已构成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债权人可选择行使请求权。迟延履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满后,能履行债务而没有履行债务的合同履行行为。履行迟延发生以下法律后果:合同另外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另外一方有权请求对方赔偿自己因对方的瑕疵履行所遭受的损失;即使瑕疵履行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对合同相对方而言已经失去意义,合同相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瑕疵履行方赔偿损失;在延迟期间,标的物发生意外灭失的,由瑕疵履行方承担该损失责任。2.加害履行加害履行又称加害给付,是指因为瑕疵履行方的过错履行行为,致使合同相对方的利益受到损

7、害的情形,如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标准、包装不符合规范、交付的地点、方式不符合要求等。其法律后果是:合同相对方有权要求瑕疵履行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瑕疵履行方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合同相对方不能依据违约责任获得赔偿时,有权要求瑕疵履行方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值得一提的是,在服务消费合同领域内,经营者有保证服务质量的义务。但是,“消费者在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的瑕疵的除外”。经营者只要明示了服务存在何种瑕疵,没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并且消费者是自愿接受服务的,那么,经营者就不必承担瑕疵履行的法律责任。这里也提醒消费者,选择存在瑕疵的服务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否则,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

8、将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3.受领迟延受领迟延是指接受合同标的一方没有及时接受对方的给付。通常认为,受领不是义务,但合同中约定约定应当在何时受领标的并于受领后给付价金的,受领人的受领就构成了义务,对方的权利实现有赖于受领人的受领。如果因为受领人的延迟受领构成违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关于瑕疵履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体现在合同法第一百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在交付的物比约定的

9、品质低劣的场合,或者在应当交付中等品质的物时却实际交付了下等品质物的场合,或者在交付的标的物具有瑕疵场合,均不属于债务的本旨履行。在此相对的责任方式上,这一条规定了修理、更换、重作,这在学说上被认为是强制履行的表现;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债务人退货,这被认为是合同解除的一个表现;减少价款或者报酬,有的也叫减价请求权,这里也可以看成是对所受损失的补偿。但须注意的是,债权人拥有的完全履行请求权在行使上还应当受诚信原则的限制,在违约责任方式的选择上须具有合理性。在债务人可以为修理、更换、重作等措施消除瑕疵的前提下,债权人应优先选择该类责任方式。这是因为,合同是市场主体自由谈判,以促进资源向更高使用价值转移

10、的最主要交易形式,是当事人双方为确认某种事实而达成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协议。合同法的基本功能是鼓励交易、增进社会财富。因此对于违约责任的选择,法律也应鼓励向交易完成的方向发展。对于退货,合同法第94条第4项的规定,应在瑕疵的存在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形下选择。退货相当于合同解除,因此要注意解除合同是否会造成债务人重大不利,只有在瑕疵的存在对于债权人所生的损害与解除对于债务人所生的损害相比显失公平的场合,或者经过修理、更换、重作仍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债权人始得主张退货。但何谓显失公平,则应视具体情况,交易习惯而定。如果合同存在欺诈成分,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可根据自身的利益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而

11、受害人在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本身就是有效的,而当履行义务一方未适当履行合同,另一方当然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授受了对方的履行标的物,不等于就免除了对方的违约责任。接受了对方有瑕疵的标的物,仍可通过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以救济。由于合同的性质具有可撤销性,当事人接受了标的物,意味着以其行为表明放弃了撤销权,即认可了合同的效力,但也并不因此就改变了履行方的不适当履行义务的违约性质。这是两回事。受害方为了避免损失的扩大,认可了欺诈合同的效力,接受了合同的标的物,这反而免除了另一方本应承担的合同责任,这对受害方显然是不公平的。一方瑕疵履行导致根本违约,另一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S公司与C公司平板车货物租赁合

12、同纠纷案【要点】租赁合同中先履行方违反对待给付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另一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案例概要】XX年5月13日,C公司与S公司签订了平板车货物租赁合同两份,两份合同均约定:乙方提供30T平板车一辆租赁给甲方,随车配备司机,费用为RMB12300元/月;平板车日常的维修费由乙方自行负责;在次月20日之前付款;本次合同从XX年5月16日至XX年7月31日止,如终止本合同甲方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未通知则此合同下一个合同周期自动延续。嗣后,C公司向S公司支付了租赁费至XX年11月止。XX年12月5日,S公司的员工张某驾驶平板车,在C公司场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场一人死亡

13、。“”事故后,两辆平板车停靠在C公司厂区内,张某和S公司的另外一名驾驶员高某于XX年12月先后离开C公司厂区内。嗣后,C公司向S公司提出不需要张某和高某,也不需要S公司再派其他驾驶员。XX年11月13日至11月30日期间,S公司从C公司取走上述租赁的平板车两辆。为此,原告S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C公司支付自XX年12月1日至XX年11月13日期间平板车租赁费元及平板车损坏修理费23430元,诉讼中原告放弃平板车损坏修理费23430元诉讼请求。被告辩称,“”事故后,S公司未收到C公司的平板车钥匙且在XX年1月10日已口头通知S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争议焦点】S公司是否履行了先给付义务?C公司

14、是否应该向S公司支付租赁费?【审理结果】法院根据平板车货物租赁合同和C公司向S公司发出解除合同意思表示的时间,判决被告C公司向原告S公司支付自XX年12月1日至XX年1月10日止两辆平板车租赁费共计32800元。【评析】本案涉及合同先履行方的根本违约;一方享有单方解除权;谁主张,谁举证等法律制度。首先,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民事举证原则。本案中,S公司主张已交付两辆平板车钥匙,它有责任提供已交付钥匙的证据,如果不能举证,那么C公司可以S公司没交付钥匙为由,辩解自己无法控制使用平板车。其次,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

15、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即后履行一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其构成要件为: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两个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案中,两公司签订的平板车货物租赁合同中约定S公司先交付平板车,C公司在次月20日之前付款,在XX年“”事故后,S公司未收到C公司的平板车钥匙,S公司也未派遣符合驾驶资质的司机,虽然S公司主张已履行合同,但是其无法完成举证责任。此时,C公司可以对S公司主张先履行抗辩权,有权拒绝给付租赁费的义务。再次,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

16、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94条规定的当事人法定解除权:“?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本案中,S公司因派遣的驾驶员张某冒用他人身份及驾驶资质,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致一人死亡,使C公司遭到大财产损失,虽然S公司开始只是瑕疵履行,但这种瑕疵履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已经使C公司蒙受较大损失,致使今后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S公司有权利主张单方解除合同。S公司于XX年1月10日已口头通知S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最后,假设XX年12月5日“”事故发生后,S公司立即向C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且留下证据,那么作为被告的C公司就不需要支付自XX年12月1日至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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