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丧失劳动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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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合同到期,丧失劳动力鉴定工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工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工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请阅读下文了解有关工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知识。工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在工伤鉴定结果没有出来之前,企业不得终止合同,即使合同期满,企业也应续约合同期限,续约到鉴定结果出来。如果职工工伤是一到四级,劳动合同就不能终止,要延续到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如果是五到六级,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要求续订劳动合同,企业必须续订。是七到十级的,如果第一个固定

2、合同期限满了,企业和职工有一方不同意续订合同,可以终止合同;如果第二个固定合同期限满了,职工要求续订合同,企业必须续订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劳动

3、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办理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须知最近,有些员工来询问有关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的有关条件及相关政策,现将上海市有关“办理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的手续”的相关文件及有关办理手续转载如下,供大家掌握。一、办理依据1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1998年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9号令)。2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沪劳保福发XX34号)。3上海市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沪劳保发19975

4、8号)。4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试行)(沪劳保保发199914号)。二、办理条件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1)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和1993年1月以后的缴费年限满10年;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者。(2)因病连续停止工作一年以上(精神病患者2年以上),下岗人员离开工作岗位一年以上者。2经市再就办认定的失业丧劳特困人员,由本人所在地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3职工由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作出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三、办理凭证1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作出的符合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书(失业丧劳特困人员由

5、市再就办签署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失业职工审批表及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2本人要求办理提前退休的书面申请;3本人连续一年病假证明(下岗人员须提供离岗证明);4本人连续6个月以上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凭证(下岗人员提供一年领取下岗生活费的凭证);5上年度本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结算单(失业丧劳特困人员须提供黄浦区社保中心的个人帐户转移通知单);6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7须填写养老人员养老金申报表(申3表)。四、受理部门凡符合上述办理条件要求,须向所属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服务科特殊业务变更岗位办理申报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其中:职工由所在单位到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

6、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丧劳特困人员由本人家属到户籍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五、受理时间参保单位或个人至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从受理至复审结束一般为15个工作日,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当日,出具业务受理回执给参保单位或个人。六、办理结果审核未通过:当场告知参保单位或个人未通过的原因。审核通过:在参保单位填写的表式上加盖经办人印章并出具业务受理回执给单位。受理材料移送业务管理科特殊业务复审岗位办理复审或报批手续。经复审或报批同意后,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单位或个人办理相应变更手续;若复审或报批不同意,则根据不批准理由,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

7、请材料退回并告知理由。工伤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怎么办?负伤职工的劳动合同到期了,用人单位能终止劳动合同吗?在实务中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可能会遇到这种情形,下面结合本人代理几起诉讼案件及法律相关规定做简要分析,供参考。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但对于负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的,却不一定能够终止劳动合同,这是法律对工伤职工的一种特殊保护。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42条第2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从上述法律条文可知,根据工伤职

8、工的劳动能力程度多少,用人单位才能在劳动合同到期时,作出是否终止劳动合同。本条法律还隐含一个限制条件,即在负伤职工的伤残等级未鉴定出来之前,用人单位是不得解除劳动关系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劳动者被鉴定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合同的到期终止问题是有不同规定的:从工伤保险条例第35、36、37条规定可知,1.劳动者因工致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即被鉴定为1级至4级伤残的,需要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无论其劳动能力是否恢复,用人单位都不能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直至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劳动者因工致残大部分

9、丧失劳动能力的,即被鉴定5级、6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本条规定是将解除劳动关系权利赋予劳动者,只要劳动者未提出,用人单位就不得以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合同。3.劳动者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即被鉴定7至10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1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述法律条文主要针对在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到期时,对用人单位作出一些禁止规定或附加一些条件,其目的为了更好保护相对弱势的劳动者。尤其是将解除权给了劳动者一方。但在实务中,仍出现目前法律未

10、能作出具体的规定情形,用人单位该如何处理呢?在工伤职工伤残鉴定出来前,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或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能终止吗?从上述分析可知,法律禁止用人单位在伤残鉴定出来前解除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的,但若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关责任吗?首先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劳动者的解除权行使,应当赋予劳动者这一权利。从保护劳动者的择业权来看,也应当尊重劳动者权利。关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并终止双方劳动关系这一问题,实务中法院大多予以支持。但因这一问题可能带来新的工伤保险待遇赔付问题,各地方社保部门也是操作不一。因劳动者提出双方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随即停缴了其社保费用,

11、但因可能伤残2鉴定出来的时间滞后劳动关系终止之时,而社保部门在核报社保赔偿时,依据是截止伤残鉴定报告出具时的保费缴纳情况,这样就会出现劳动合同终止时到伤残鉴定报告出来时的一段时间处于未缴纳社保费用状态。有些地方社保部门在工伤职工申请工伤待遇时,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费用后才予以赔付,甚至有些社保部门认定用人单位此行为属于欠缴行为,依法由社保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赔偿转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实践中各地社保部门具体措施各不相同,因相关法律也未进行具体规定。因此,用人单位若遇见此类情况,在工伤职工提出申请时,用人单位可以对这一情形预先告知劳动者。同时应当事先与当地社保部门沟通,了解当地社保部门工伤赔付的程序及这一问题的处理方式,防止因工伤职工在社保基金未能足额领取赔偿款而引起纠纷。3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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