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面接解除合同的实体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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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单方面接解除合同的实体性条件XX年11月高起本国际商法复习大纲一、题型及分值分布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30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题;判断题每题1分,10题;简答与案例题4题,每题5分。二、考试形式及参考资料1、开卷考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际商法教材、三、主要知识点1、国际商法的定义、法律渊源2、CISGINCOTERMSXXUCP600各自的主要内容、法律性质及在国际贸易实务中的作用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的终止

2、的规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单方解除合同的实体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的规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继续履行的规定6、违约责任归责原则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要约、承诺的构成要件,要约撤回、撤销,承诺撤回的规定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承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变更是否构成有效承诺的规定9、迟到的承诺是否有效、正常情况下可以如期到达但是由于受要约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到达的承诺是否有效10、要约、承诺的生效时间11、担保的主要形式12、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的风险移转的时间点13、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的所有权移转的时间点14、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和买方均可采取的补救方法

3、15、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可以采取的补救方法,买方可以采取的补救方法16、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合并或分立后债务的承担、公司设立的方式、17、中国的审级制度、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18、FOB/CIF等贸易术语下卖方和买方的各自义务19、信用证法律关系的主要当事人及各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20、托收法律关系的主要当事人21、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主要险别22、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国际公约23、英美法系对于对价的规定24、国际商事仲裁25、代理法律关系、披露本人的代理26、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27、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28、承运人的责任与义务29、汉堡规则、维斯比规则、海

4、牙规则30、承运人的义务与归责原则、免责事由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1.用人单位无条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用人单位附条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非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5、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3.经济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

6、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4)用人单位附条件解除合同和经济裁员的限制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裁员:(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

7、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为什么不得解除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对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情形作了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说明劳动者已经为该用人单位作了较大的贡献,而且年龄也已经大了。这有利于减少社会的压力,并在用人单位内形成良好的劳务关系。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怎么理解XX-07-2412:50用户

8、:ask*咨询我在工作单位工作满15年工龄,已到退休年龄,单位社保未交齐15年,单位不给工资,社保不给工资,我的情况是不是符合此条规定,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计算单位上前期未交社保后期才跟我们交,我们自己还交了钱有没有经济补偿希望周律师帮我解释一下,谢谢了XX-07-2420:36周新华律师回答在线咨询如系单位没有给你交社保造成你退休时间到了领不到社保金,你可要求单位补交原来的社保费,在酒店连续工作已满17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二年了,现在酒店关闭了,酒店的医疗保险从XX年开始交,到XX年,交满9年,酒店关闭,解除合同,可以得到17年经济补偿,但医疗保险剩余的11年需要自己承担,剩余二年的养老保

9、险金要自己承担,我能要求酒店补交剩余的11年医疗保险费用及剩余二年的养老保险金吗,请求帮忙解答?0此类人员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不是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按照合同法42条规定的,是不能依照第10、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但如果此类人员符合39条规定的还是可以解除的,如果不符合此条但由于单位发展需要非要解除的,可以与员工协商,给予合适的赔偿后由员工写一个申请,主动提出离职。下面是合同法的39-42条;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

10、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

11、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

12、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律师视点26:合同解除的基础性和实务性问题16条朱皖昱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合同解除系列问题16条要目01.合同

13、法中有关合同解除权的规定02.合同解除之目的03.合同解除之标的04.合同解除之效力05.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06.法定解除之预期违约07.法定解除之迟延履行08.法定解除之根本违约09.协商解除合同10.约定解除的条件11.任意解除权12.解除权的限制与消灭13.合同解除权的行使14.合同解除异议权的行使15.违约方是否也可以解除合同16.继续履行不能的合同解除阅读提示:无论合同文本起草还是合同案件处理往往都关系合同解除问题。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各地高院的指导性文件也时常对此有所涉及。特别是近日吉林高院民二庭还专门就这个问题作出了关于商事案件适用合同解除制度若干问题的解答。回复XX0122可

14、阅读吉林高院解答全文。考察司法实践,关于合同解除的实务之中存在着一些值得讨论的具体问题,这些问题既包括值得整理的基础性问题,也包括从裁判角度值得探讨交流的技术上的实务性问题。本文尝试着做了初步梳理,从十六个方面展开归纳分析。问题一:合同法中有关合同解除权的规定合同法除了在第九十三、九十四、九十五、九十六条对合同解除权制度作出了基本规定外,还在其他条款中明文规定了合同解除权。主要包括:上述这些条款规定情形,都是第九十四条第项中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依据这些法律规定具体情形行使解除权时,自然也应遵循第九十六条规定。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上述明文规定的合同解除权条款外,合同法还有一些与合同解除紧密相关的

15、条文规定,比如:第一百一十条非金钱债务违约时要求继续履行的例外情形;第二百零六条还款期限约定不明的情形;第三百七十六条领取保管物的情形;第三九十一条储存期间不明确时提取仓储物的情形等。这其中又以第一百一十条在实务中与合同解除最为紧密相关。另外,根据第三百九十五、四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仓储合同、行纪合同也可分别适用第三百七十六、四百一十条的规定。对于第三百零八条: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有学者认为也属于合同解除之情形。但笔者认为这一条赋予的是托运人合同变更权,而非解除权。虽然该变更权在性质上也属于形成权,但从看看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再结合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中的规定看,不管理论观点如何,实务中至少在法律条款上还是将变更与解除进行了区分的。除了合同法之外,物权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律师法、破产法等其他法律中也有对合同解除权的特别规定,但不在本文中进行梳理讨论。此外,笔者认为,合同解除制度是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按照立法法第八条第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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