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与辞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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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与辞职的区别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甲方:乙方:鉴于: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署的劳动合同,合同仍在有效期限内,现乙方因个人原因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就劳动合同的解除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因个人原因主动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二、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于年月日解除劳动合同。二、甲、乙双方在此确认: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费用;同

2、时,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乙方不再因原劳动合同解除前的履行,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费用、补偿或赔偿。三、乙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周内,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完毕交接手续及离职手续,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四、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损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乙方应当对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所知晓甲方的作为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及技术信息、人员信息、财务信息等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如因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当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且甲方有权就乙方造成的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六、自本协议签署之日

3、起年内,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或自己开业以长期或临时、有偿或无偿、专职或兼职、直接或间接的方式经营竞争业务。在此期间,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元/月的经济补偿金。七、乙方应于劳动合同解除后15日内到甲方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党团关系等转移手续,逾期不办责任自负。八、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因甲乙双方履行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全部法律问题,乙方应当配合甲方予以解决。九、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乙方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当继续履行的义务。十、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除本协议内容外,不再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乙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

4、等法律效力。甲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章年月乙方:签名或盖章年月日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甲、乙双方就乙方向甲方提出辞职,甲方同意乙方的辞职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乙方在年月日向甲方提出辞职申请,甲方同意乙方的申请后,双方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于年月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工资、社保福利截至到年月日。甲方为乙方缴纳的社会保险至年月日止。第二条乙方应在年月日之前将其工作过程中所持有的公司电脑、办公用品、工作证明、文件材料、电子档案、人事档案、内部系统帐号密码等

5、所有属于公司的财物和资料移交给公司指定的交接人员。如乙方移交过程中出现遗漏的,经甲方通知,乙方应当配合。如因乙方交接不全导致公司受到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甲方配合乙方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如乙方需要甲方出具离职证明,甲方应当配合;甲方如有因乙方离职前所产生的相关事务需要乙方配合的,乙方应当配合。第三条甲方在乙方将第二条约定的财物和资料移交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此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经济补偿金、尚未发放的工资、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加班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费用等甲方在劳动合同解除后所应当支付给乙方的全部费用。前款约定应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

6、用可能高于或低于法律规定乙方享有的经济补偿;高于的,甲方放弃高出部分的权利,不得向乙方追偿;低于的,乙方放弃不足部分的权利,不得向甲方追偿。第四条在甲方付清第三条的全部款项后,乙方须向甲方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收据。第五条在乙方将第二条约定的所有财物和资料移交完成、甲方依本协议约定付清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之间基于劳动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即告终结。乙方承诺并保证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就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提起劳动仲裁或起诉,甲乙双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对方主张权利,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第六条乙方在离职后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利用其在甲方工作

7、过程中所获取的信息资料作出对甲方不利的行为,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第七条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之前均已了解本协议所约定的全部内容,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等情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年月日年月日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解除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分为:意定解除、劳动者提前通知单方解除即劳动者主动辞职、劳动者随时单方解除即被迫解除、用人单位单方通知解除、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单方解除,前述各种解除的成就条件是不同的,下面分别进行分析:1、意定解除: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

8、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解除条件即成就。2、劳动者30日提前通知解除:为了保障劳动者全面自由发展的权利,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即劳动者单方无条件提出辞职的权利,但为了达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平衡,法律规定,此种劳动合同解除条件只有在劳动者履行一定法定程序后才能成就。3、劳动者单方被迫随时通知解除:此种劳动合同解除是在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或着劳动者的人身受到威胁、迫害的情形下,劳动者有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情形: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9、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而且在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情形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4、用人单位单方随时通知解除:此种劳动解除的解除主要是指在劳动者存在严重违法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存在其他严重损害用人单位合同利益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

10、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解除:此种劳动合同解除,主要是指存在非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主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提前30通知劳动者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

11、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此外,用人单位在出现经营困难等情形,需要裁减人员,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也需要提前30日通知全体劳动者或工会。三、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是否需要履行法定程序不同劳动合同解除根据不同情形,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律程序,如果未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可能会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违法,从而不能出现当事人预想达到的解除效果,甚至事与愿违地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劳动合同解除的诸多情形中,除了意定解除

12、以及劳动者在人身受到威胁,被强迫劳动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外,其他均需履行相应的程序:劳动者单方辞职的需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通知劳动者,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文件;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履行通知义务,尽管该通知义务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使书面的,但劳动者在其人身受到威胁的情形下,无需通知;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作为补偿。而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是否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以及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13、,从而导致实践中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以及需要提前多长时间通知,各地掌握的尺度不尽一致,相对比较混乱。为了解决该问题,许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对劳动合同终止的程序做出了规定。比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并在该规定第47条规定了未履行该终止劳动合同程序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日支付劳动者日工资的赔偿金。”笔者认为,北京市的此项规定,可以作为各地

14、处理劳动合同终止案件时的参考,以便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再就业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前,用人单位的提前通知义务,以及未提前通知的赔偿责任,但由于劳动合同的终止是基于某种事实的出现而自然发生的。因此,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程序,并不必要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法律效果的消灭,比如: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但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期限届满后,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此时,尽管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存在瑕疵,但双方的劳动关系即已终止,只能追究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但不能主张劳动合同尚未终止。四、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起

15、点不同XX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我国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除了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未做明确规定外,对于劳动合同的其他解除情形,对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以XX年1月1日为分界点分段计算的原则,除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XX年1月1日起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外,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均应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起计算,即应按工作年限计算,只是XX年1月1日前后,经济补偿金计算的数额略有不同。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之前的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用人单位是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合同法对于此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不同意按照维持或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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