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剑公司案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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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蓝剑公司案例分析1994年11月,张某、李某登记设立蓝剑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蓝剑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问题1)。1995年12月,蓝剑公司从某制革公司借款40万元,还款日期为1996年3月13日,以蓝剑公司房产设定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问题2)。到期后,蓝剑公司付利息至1998年4月,其余本息未付。该公司还为另一公司贷款提供担保,被法院强制执行其资产135万元以偿还银行贷款。蓝剑公司遂停止营业。1999年11月,该公司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从未进行过清算。1999年制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蓝剑公司还本付息。诉讼中,因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将被告变更为张某和

2、李某。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属非法借贷,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但对制革公司要求蓝剑公司返还本金的诉求应予以支持。根据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公司终止后,其股东应对公司进行清算,故其股东仍负有以清算后的公司资产偿还所欠制革公司债务的义务。遂判决张某、李某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并以公司的资产清偿制革公司借款本金40万元。二审法院认为,蓝剑公司终止后应进行清算而未进行清算,可以推定原公司财产已由股东接收,又鉴于两股东不提供公司账册,可推定股东接收的资产大于或等于债权,故改判两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分析:1、该公司能够成立(1)根据1994年公司法第二十条:有限责

3、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根据1994年公司法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自办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2)根据最新版公司法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2、1995年12月,蓝剑公司从某制革公司借款40万元,还款日期为1996年3月13日,以蓝剑公司房产设定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问题:借款是否

4、成立?抵押是否合理?未登记是否会发生什么法律后果(1)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四个条件,但是内容不合法主体合格,内容违法;贷款通则 第六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法院除判决返还本金外,对出借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当收缴,对借款方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综上所述借款合同无效;(2)抵押贷款:导致抵押是否成立A、第一百九十八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所以可以要求抵押。B、抵押事项可在主债权合同中设立抵押条款,也可以单独签订抵押合同,但是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抵押合同是要

5、式合同。 联系题目中的原话里面的“设定”,可推知该公司只是设立了抵押条款,而不是签订了抵押合同C、抵押合同具有从属性,当主合同即债权合同无效时,抵押合同也无效。因此,签订抵押合同时需要明确主合同的效力。并且主合同无效导致抵押合同无效。设立条款的形式和抵押合同一样 因为此处为设立条款情况,所以借款合同无效可知设立的抵押条款无效 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四十一条当

6、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是指作为抵押行为最终结果的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至于在登记之前,作为债权合同的抵押合同本身是否已经生效,并不属于该条款的涵盖范围。换言之,担保法的立法者并未对此种债权合同的效力作出判断,这个问题应该由别的法律条款解决。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针对抵押事项达成合意,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涉及合同效力的强行法规定与公序良俗,那么,债权性的抵押合同就已经生效,当事人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在所不问。这种解释结论也符合法的目的。担保法之所以要求抵押的当事人办理登记手续,目的在于以物权公示的方式保护不特定交易第

7、三人的利益,让交易第三人免受不测之损害,然而,债权性的抵押合同之效力仅涉及抵押人与债权人双方,不涉及交易第三人,在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让该合同生效并不会损害交易第三人的利益,所以此时没有理由把该合同本身认定为不具备法律效力。抵押权属于物权,物权为绝对权,即物权利人外其他所有人都负有不得干涉权利行使的义务,因为,绝对权的义务主体是如此众多,法律要求物权的发生,变动必须履行一些特殊的程序(登记,交付)而能有能为外界所知,否则物权不能有效发生或变动。回到案例,不动产抵押要生效合同法归属于债法调整,债权性质为相对权,即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效力约束范围局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因此,法律对债权的发生,变动没

8、有必要类似物权发生,变动的严格要求.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合同从成立起开始生效,因此,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担保法第41条与物权法第15条明显存在冲突,根据物权法第178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故担保法第41条不再适用。)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也是为了说明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3)关于抵押贷款是否登记的问题:导致抵押是否生效A、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抵押双方当事人为使抵押成立而在房地产登记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履行

9、的法定行为。抵押权是对债权的保障,当债权无法实现现时其才出现。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及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根据担保法第五十二条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B、这里要区分未生效合同和无效合同未生效合同不是无效合同,在完备其生效要件后,将成为终局意义上的有效合同。只有未生效合同在其所欠缺的生效要件确定无法补齐的情况下,将成为终局意义上的无效合同。无

10、效合同为自始无效,绝对的无效,当然的无效,且以后也不会再发生效力的问题,亦不因情事变更而恢复其效力,即便当事人承认也不能使其发生效力。在物权法颁行之前抵押合同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区分两种情形:其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等不动产,或者以航空器、传播、车辆或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登记为抵押合同生效要件。其二,以上述抵押物之外的财产抵押,登记则仅为抵押合同的对抗要件。3、原文:诉讼中,因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将被告变更为张某和李某(1)吊销营业执照”与“注销登记”两个概念的不同含义。吊销营业执照解决的是对企业违法经营的处罚

11、问题,而注销登记解决的是企业的终止问题,二者不是同一概念,即规定吊销营业执照只是取消企业的营业资格,其法人资格依然存在,只有在企业注销之后,其法人资格才丧失,企业才依法终止,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仍可作为合格的原告或被告。(2)那么法院为什么还是以两个人为被告? 具体来说,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债权人起诉的,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形,被告应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如果企业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第60条的规定,应以清算组为被告。(二)企业被工商机关注销登记,但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应以清算主体为被告。(三)企业未办理注销登记,也无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

12、,应区分不同情况确定被告。1、企业仍开展经营活动或虽停止经营,但企业法人组成人员和管理人员仍正常工作,可以通知应诉的,应以该企业和清算主体为被告。2、企业停止经营,人去楼空,各种财产不复存在,无法通知其应诉的,这种情况下,企业虽有诉讼主体资格,但在实际上无法参加诉讼,同时其也不具备履行债务的能力,应由清算主体来承担相应责任,所以这时就应由清算主体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根据我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的清算主体应是企业股东或有股东性质的开办者和上级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

13、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因此,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有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清算组为诉讼主体,可以起诉应诉,没有清算组的,清算主体为诉讼主体。这一结论中明确指出,负有清算企业之责的主体如果不尽清算之责,债权人可以起诉该清算主体,人民法院也可以判令清算主体履行清算义务。六、清算主体27、清算主体应依歇业、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登记企业的不同性质分别确定:(1)国有企业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为清算主体;(2)集体企业以企业的开办单位、部门,或投资人为清算主体;(3)联营企业以各投资主体为清算主体;(4)子公司以母公司为清算主体;(5)有限责任公司以全体股东为清算主体;(6)股份

14、有限公司以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或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为清算主体;股东大会不能选定清算组的,派员担任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为清算主体;4、对一审和二审的分析一审和二审都符合规定,进行二审只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二审的上诉可以推断为债权人对一审的不服,因为债权人不知道该公司有多少财产,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进行了二审。原文解释:蓝剑公司终止后应进行清算而未进行清算,可以推定原公司财产已由股东接收,又鉴于两股东不提供公司账册,可推定股东接收的资产大于或等于债权(1)企业的清算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在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而进行了一种清算。这时就应适用破产法和民诉法关于破

15、产程序的规定,由企业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债权人因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了解,一般不会提出破产申请,而企业股东则对此情况是相当了解的,如果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不向法院申请破产,只能推定企业的财产足以清偿到其债务。(2)但从举证责任分析,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据此,可以推定郑郁青、陶修明接收的资产大于或等于债权,应就40万元本金及其利息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为什么既可以对债务人进行公司清算以公司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又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无限责任?(1)可以对债务人要求进行公司清算后赔偿是根据公司法规定;如果股东在所出资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起诉到法院,通过行使诉权,由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2)债务人承担无限责任: 在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主体不尽清算责任,造成企业财产流失,使债权人和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的,即构成对债权人债权的侵害,应赔偿债权人的损失。在这种侵权案件中,应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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