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可以行使的抗辩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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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依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可以行使的抗辩权有合同法律制度综合练习一、单项选择题:1、要约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时,要约发生效力A、要约被撤回B、要约被拒绝C、要约被依法撤回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非实质性的变更2、甲乙两公司签订了买卖10辆汽车的合同,就在乙将汽车交付甲时,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出该批汽车是走私品而予以查封。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该买卖汽车合同属于。A、有效合同B、无效合同C、可撤销合同D、效力待定合同3、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

2、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指的是抗辩权。、同时履行、后履行、先履行、不安4、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A、应返还定金B、定金应收归国有C、定金不返还D、应双倍返还定金5、在合同主要条款中,一切合同必备条款是CA、质量B、价款C、标的D、数量6、当事人约定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权利方可以。A、随时请求对方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以必要的时间B、重新协商履行期限C、不用履行D、延期履行7、承诺的效力是A、开始订立合同B、要约失效C、合同成立D、合同履行完毕8、合同权利转让时A、必须经双方同意B、需经

3、债务人同意C、不需经债务人同意,也不用通知债务人D、不需经债务人同意,但应通知债务人二、多项选择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有。A、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B、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D、显失公平的合同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A、人民法院B、政府主管部门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D、仲裁机构3、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该合同履行费用的负担问题约定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可供甲乙双方选择的履行规则有。A、双方协议补充B、按交

4、易习惯确定C、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D、由法院决定4、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当事人可能会行使下列抗辩权:。A、同时履行抗辩权B、后履行抗辩权C、不安抗辩权D、代位抗辩权5、下列情况属于合同变更的是A、标的物的增减B、价款的变动C、履行时期的改变D、合同当事人的变更6、甲与乙签订了标的额为2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同时合同附加了定金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就该合同约定的定金数额有效的是A、5万B、10万C、20万D、30万7、违反合同的责任形式,有以下几种A、违约金B、定金C、支付价款或酬金D、赔偿金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法66-69条】【例题单选题】甲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

5、“乙公司收到首期房款后,向甲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甲。”甲交纳首期房款后,乙公司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甲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的做法正确,因乙公司未完全履行义务B.甲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乙公司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C.甲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乙公司未履行义务D.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

6、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此条是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这里提到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但在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可产生先履行抗辩权。本案中,交付房屋为主给付义务,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为从给付义务,且该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没有密切关系。因此,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选项B错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者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本案中,甲先交付首期房款,乙公司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后甲再交付二期房款,乙公司将房屋过户给甲。甲以乙公司

7、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为由拒绝支付二期房款,在此顺序中,甲是后履行义务一方,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选项C错误。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乙未向甲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构成对主要债务的不履行。因此,甲不能主张解除合同。摘要:我国合同法在合同履行章节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拥有三大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后履行

8、抗辩权。这三种抗辩权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上发挥了很多积极作用,它们同样也是合同效力的具体体现。通过种种实践,来规制交易行为,促进交易,鼓励交易的目的,维护交易安全,以促进平等主体参与市场经济的热情,但是在抗辩权运行上,也有它局限的一面。本文主要重点论述抗辩权的法律适用和不安抗辩权的立法思考。三大抗辩权内涵和适用法定条件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条件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相对待给付义务2、双方债务均已后清偿期3、对

9、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4、对方的债务可能履行不安抗辩权的: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虽然合同法第68条并没有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那样将“当事人互负债务”作为抗辩权适用的条件之一,但从不安抗辩权的内容看它必须适用双务合同,且可适用于各类双务合同。1成立的条件1、必须是互为对价的双务合同当事人各自债务的旅行又先后顺序,而且先履行

10、一方没有履行。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后履行抗辩权的: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的权利。使用条件1必须是互为对价的双务合同当事人各自的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2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简述过以上三抗辩权的内涵及其界定,想必就是不懂法的人,对其中的意思也会略知一二,我在学习合同法这门课程的过程中,尤其对于第二个,也就是不安履行抗辩权,有很深入的体会,下面我就具体来谈一谈不安履行抗辩权的具体内容和一些心得体会。立法和法律运行

11、中的具体实践不安抗辩权源于德国法,是大陆法为贯彻公平原则避免先履行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而特设的制度。德国民法典第321条规定“当事人之一方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之财产于订约后显形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虑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2我国合同法再将此概念引入中国的时候也做过一些修改,在我国合同法上,对于不安抗辩权,我认为有以下几个要点,是我在学习中的体会:一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人有举证的义务在不安履行抗辩权行使之前,如果行使人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具备了法定四种情况,则无法通过行使这项权利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何为明确证据?法律生没有明文规定,这倒是其次。最主要的是,我想

12、谈一谈证据的取得问题。在现在社会,公司经营状况,对外销售经营,合同订立,借贷款项情况在大多数公司已经被视为商业秘密而不对外公开,而以上内容,基本上都与抗辩权中的证据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想取得以上资料,在现在已经是难上加难,更何况关乎商业利益。我仅举一个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辽宁省某市A公司与B公司于XX年签订长期购销合同,规定双方合同期限为五年,由A公司生产商品,B公司按约定价格买进,双方约定,月初供货,每个月中旬B公司信用证结算款项。XX年九月份,A公司通过多方渠道打听到B公司经营出现重大困难。通过合同,秘密向某跨国公司借款200万人民币。资本入不敷出,但B公司从来没对A公司提起,A公司想通过

13、抗辩权来保全自己利益,但有苦于没有证据,于是重金收买了B公司的财务主管,在得到了B公司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资料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例直观给我的感觉就是法律促使公司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使用非正常手段获取证据。究其问题根源,本来应该是是属于不安抗辩权受益人的主体,反而成了举证责任的受累者。因此,我认为,法律将抗辩权的一切证明问题都交给行使人,是显失公平的。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究竟是一个什么具体概念,法律上没有明确指出。在我们市场经济社会,也会有很多市场风险,公司企业在生产运营过程中难免会有一些暂时的局限和困境,如果将这些笼统的概括称为经营状况严

14、重恶化,似乎有些不妥。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有这样或那样的范例,比如有的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以后,因为又出现了其它丰厚优惠条件而想违约,但有苦于没有废约的借口,于是找到譬如公司遇到不可抗力,或者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或者国际市场原料奇缺而不能完成预定实务的机会,而以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为理由申请废除合同。这是一种乘人之危的行为,我认为是不合理的。法律将这个定义笼统表示,从而让别有用心的人有了可乘之机。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说同行是冤家,或者说适者生存的残酷状况,但是,市场经济主体之间也应该有一些诚实信用的东西在里面,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能够让对方损失变小又何必落井下石呢?法律是保护合

15、法权益的,但同时又是防止非法行为的。我们在严肃法律的同时,更应该注重法律与道德的结合。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责任的其他情形法律在很多方面给了法官以自由裁量权,或者称之为模糊性条款。我认为,既然在不安履行抗辩权之前的前提就是当事人举证来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存在丧失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形的情况下,就没有必要再说可能丧失履行责任。既然有证据证明,那就是确切的,从而不存在可能性,否者就是否认证据的客观性。可能丧失,这个概念的推测性太大了。也许当事人在某一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但是并不表明对方当事人就会一定必然的不能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虽然法律有很多方面存在局限,和规定不到的地方,出了一方面完善法律以外,另一方面就是避免出现法律的漏洞,拿一些扩大性解释大做文章,从而损害他人的正当权益。立法思考和建议我认为有以下几点关于立法方面的建议1不安履行抗辩权人有举证的义务,如果抗辩权人认为另一方当事人又丧失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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