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虚假公司名称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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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使用虚假公司名称合同诈骗招标审核不仔细,“秦始皇”被骗亿【案情回放】“丁不三”长期为“秦始皇公司”食堂配送鸡蛋。XX年8月18日,“丁不三”从他人处得知“秦始皇公司”正在进行“新皇宫”大楼工程招标,工程造价约17亿元人民币。同年9月1日,“丁不三”携带注册资金为100亿元人民币的“吹上天工程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其投标书参与竞标。一同参与竞标的公司还有“三国建筑公司”、“梁上好汉建筑公司”等。三家公司的投标报价分别为:“吹上天工程公司”亿元,“三国建筑公司”亿元、“梁上好汉建筑公司”为亿

2、元。秦始皇公司评标组认为:“吹上天工程公司”注册资金实力雄厚,工程报价最低,故“秦始皇公司”最终确定该工程由“吹上天工程公司”中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双方即签署了合同价款为亿元的工程合同,工程约定开工日期为XX年12月1日,合同预付款为亿元。XX年11月11日,“秦始皇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吹上天工程公司”支付了工程预付款亿元。“吹上天工程公司”收到合同预付款项后,当日即将全部预付款分99次转入丁不三个人账户。XX年12月1日,“新皇宫”工地上,除了几个老农在工地上放羊外,不见任何工程机械设备和建筑材料。“秦始皇公司”感觉不妙,遂电话联系丁不三,发现手机关机,电话不通。按营业执照上的地址找过去

3、,“吹上天工程公司”的注册地竟然是一个已经废弃多年的公共厕所!“秦始皇公司”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数年的艰难侦查,辗转十四省市,终于在XX年7月7日将藏匿于海南省温柔乡路的“天上人间”会所内的丁不三抓获。据丁不三交代,其所持营业执照实际注册资本金为10万元,因招标方要求投标人注册资金必须在1000万元以上,故伪造了注册资金为100亿元的营业执照。收到的合同预付款已经被其挥霍一空,目前身上只剩42元。【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不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采用欺诈手段与被害人秦始皇公司签署工程合同,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

4、应予惩处。故依法判处被告人丁不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名词简析】什么是合同诈骗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

5、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据法条真意,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主体、虚假担保、虚假履行、逃匿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案件启示】商界乃风云变幻之境,尔虞我诈之所,堪称“江湖”。商业战略可以“江湖”,签约主体资格审核不能“浆糊”。案例中丁不三的骗术并不高明,但其为何能够轻而易举的得逞呢?我看,关键还在于秦始皇公司的招标工作人员对投标资格审核不仔细,把关不严造成的。如果秦始皇公司在招标时不轻信营业执照的注册

6、资金数额,能够对其履约能力做适当的考察,能对过低的投标报价有一个常识性的判断,完全可以避免上当被骗。在实践中,被合同诈骗的并非个案,出现较多的还有合同欺诈。无论哪一种,都必然给受害企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作为企业招标人员,应在招标过程中注意如下问题:1、应认真审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书、资质证书、法人授权书、代理人身份证等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上述资料审核可以确保主体的合法性和签约主体客观真实存在。对主体的审核还要结合现场了解、向同行业了解,根据招标项目大小确定其实际经营场所的规模是否具有足够的履行能力。上述资料有瑕疵、存疑不排除的或者资料不全的坚决不能通过资格审核。如:没有税

7、务登记证,说明其不具备合法纳税资格,意味着其可能开不出合格的发票;没有资质证书,意味着其不具有相应的履行能力和水平;没有授权书,意味着其签约可能导致不被追认或者签约归于无效等。2、要求对方提供过往成功案例。对一些要求高的项目,有无成功的项目经验非常重要。没有经验的项目队伍无法保证其可以顺利履约,会给招标项目造成不必要的风险。项目经验只要满足客观存在和符合本招标项目之要求或者能力既可,不必过于追求项目大的效果。有大项目的企业未必符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而且往往大企业比较喜欢进行合同欺诈,如上海某建筑系统工程公司恶意竞标后中标不签约等。3、“低价中标”策略应当在合理的限度内使用。很多招标企业在招标时

8、以最低价格中标方式确定中标人。从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角度,本无可厚非。但应当在一个合理价位中确定最低价格。如发现投标人明显低于预算价格投标,除非优化工程,否则应当视为恶意投标,应对其重点审查。这样既可以防止合同欺诈,又可以防止合同诈骗。俗话说:“什么样的脚穿什么样的鞋”,最低价格”不能偏离“合理预算价格”太远。4、严格监控履行过程,发现违约事件第一时间予以反馈。发现对方有资信、履约能力出现问题时,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针对对方的问题确认风险等级,以便及时处理,避免出现重大损失。总之,只有认真落实招标审核责任,积极督促对方按约定履行,才能有效的降低企业运行风险,从而最终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合同诈

9、骗罪的构成要件及其五种具体表现行为分析XX-11-0613:55:26【字号大中小】【打印】【关闭】合同诈骗是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一种犯罪形式,由于这类诈骗犯罪是利用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的,具有相当的复杂性、隐蔽性和欺骗性,往往与经济合同违约纠缠不清。为严厉打击利用合同诈骗钱财的犯罪活动,有必要对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及其五种具体表现行为作详细分析。一、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即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是区别合同诈骗罪与合同违约的主要界限。如果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某种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或者虽然未能完全履行,但本人表示承担违约责任,并未逃避的,就可以表明行为人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

10、物的目的,不构成犯罪。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以合同诈骗的行为。即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以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或者在合同签订接受对方当事人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以后,根本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五种行为: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所谓“以虚构的单位”,是指以自己编造的本不存在的单位名称与他人签订合同。所谓“冒用他人名义”,是指擅自冒用其他单位或个人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这两种行为都是采取欺骗手段,以虚假的合同主体身份与他人签订合同。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行为。这里所称“担保”,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

11、活动中,合同当事人为促使债务履行的特别保证。担保法律关系的设立,即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借助于这种权利义务的约束,起到督促债务人认真履行债务和保障债权人经济利益的作用。所谓“票据”,主要是指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据。“虚假的产权证明”,是指虚假的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对汽车、银行存款、债券、可及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这是最具欺骗性的诈骗行为,行为人本身并无实际履约能力,也无履行合同的诚意,但往往摆出一副积极履行合同架势。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

12、行合同以骗取对方信任后,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以便进行更大的诈骗。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行为。即我们平常所说的卷款逃跑。这种行为本身足以表明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诚意,却有强烈的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之心。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经济活动中的合同诈骗手段除了以上四种比较典型的以外,还有一些其他手段。如大肆吹嘘自己的经济实力以骗取对方与之签订合同的;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等等。三、行为人利用合同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这也是区分罪与

13、非罪的重要界限,如果数额不大,不构成犯罪,可作为违法行为处理。篇一:骗取他人担保申请贷款的是贷款诈骗还是合同诈骗骗取他人担保申请贷款的是贷款诈骗还是合同诈骗(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5集)XX-07-13秦文虚报注册资本、合同诈骗案骗取他人担保申请贷款的是贷款诈骗还是合同诈骗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秦文,男,1962年11月6日生,研究生文化,原系南京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南京中晟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因本案于1999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秦文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秦文辩称,

14、贷款、借款的用途明确,没有诈骗故意。其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且被告人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客观上没有诈骗行为,被告人亦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虚报注册资本1997年11月,被告人秦文在成立中晟公司过程中,使用伪造的银行进帐单、银行存款余额证明及委托付款证明、出资证明书等文件,骗取了江苏兴惠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进而骗得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中晟公司营业执照,计虚报注册资本人民币1005万元。合同诈骗被告人秦文虚假出资成立艺术品拍卖公司、中晟公司后,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采用虚构借款理由、隐瞒公司真实情况及虚假抵押等

15、手段,于1997年7月至11月间,先后两次骗得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人民币470万元;于1995年10月至1998年11月间,多次向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骗取借款人民币1150万元及骗取东航江苏公司担保,向7家银行贷款共计人民币3700万元。后秦文采取以贷还借、以贷还贷、以借还贷的方式,先后归还东航江苏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实际占有650万元;归还银行贷款人民币1995万元,实际占有1705万元。综上,秦文以艺术品公司、中晟公司的名义共计骗取东航江苏公司、中航材总公司人民币2825万元。分述如下:1骗取中航材总公司人民币470万元1995年7月至11月间,秦文以艺术品公司的名义,采用虚假抵押的手段,先后两次骗得中航材总公司人民币470万元。秦文将该款用于偿还债务等。2骗取东航江苏公司人民币650万元1995年10月,秦文以需流动资金临时周转为由向东航江苏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其中大部分借款被秦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后被告人秦文用向3家银行贷款的部分资金归还该笔借款。1996年1月,秦文以需流动资金周转为由向东航江苏公司骗取借款人民币100万元,被其占有。1996年10月,秦文向中国银行南京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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