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的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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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不合理的合同条款在合同中往往存在一些不合理的条款,有时候我们称为霸王条款,比如说工程质量进度问题,有好些的合同工期定的并不是十分合理,甚至是严重缩短合理工期。作为合同管理,怎样看待这些问题,又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呢?举个例子说:某工程经招标后确定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对费用的支付招标文件工程款支付问题均有明确规定,但是中标以后,建设单位均要求参建单位捐出中标价的3%-10%的费用用于支持教育事业,并以附加协议的形式确定下来。各参建单位均无法坚持,只好签字。类似这样的情况应当很多,

2、是不是有效,是不是有其它的解决办法!我觉得:要维护施工单位自己的利益,又不能得罪业主,何况又是市政府。怎么办呢,我想还是不能让步,他们提出这样的做法应该也是有顾虑的。业主不想废标,又怕工期都耽误了,所以只要坚持,我想他们最后至少可以让点步。这种政府也好对付,里面所谓的“害群之马”肯定少不了,用点手段,通过后期索赔来挽回,要有信心。嘿嘿,政府够幽默的!我们现做的是一个政府工程,投标时我们用的是清单报价.在施工过程中,经常因设计的不合理和业主要求及体育工艺要求而更改图纸,好些时候已完成模板和钢筋的制安了。业主同意签证,可要我施工方依据工程投标清单报价和定额。可好些量清单和定额都不能如实的反映,如:

3、1,钢筋修改后,在返工过程中以焊接工艺为主,可清单报价中,人工,焊条及机械的使用消耗量远低于实际,而业主只同意投标时的综合单价。2,在投标时作为措施项目,而的修改是否用另外报价?3,拆除模板面积不多,可支撑系统却大面积的拆除。4,人工可否作为签证内容。以上请教各位如何对以上情况办理签证。怎样才可以争取到更多的实惠。钢筋修改,模板拆除等都不属于原清单报价范围内,你们可以另行报价,不过如果金额涉及不多,最好还是象征性的按定额收取,金额过大的,按实际损耗另行报价,注意按当地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影响施工工期的注意工期索赔。既然是政府工程,没必要太过纠缠在这些小修小补,与建设,审核单位搞好关系,争取

4、结算时工程量上能松动点就最好不过一、什么是政府采购工程合同所谓政府采购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合同。其中,委托他人进行工程建设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发包人,完成工程建设的一方称为承包人。工程建设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二、政府采购工程合同的特点政府采购工程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它除了有其基本特征外,它还有区别于其他合同的特点:一是建设工程合同是以完成特定不动产的工程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合同,而并非买卖合同出卖人的转移特定标的物的所有权。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

5、主体必须是法人,并且是获得了一定资格的法人。三是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受到国家的严格管理和监督。三、政府采购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早在1999年建设部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就颁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目前,我国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本都采纳了这一示范合同文本。示范合同分为三部分:协议书、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协议书是对双方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达成合意的书面确认,主要包括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合同文件的范围等基本内容。通用条款则是对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详细规定,可适用于各种不同的工程项目,具有相对固定性。专用条款则是合同双方针对特定工程项目所作特别约定,为当事人留下

6、的必要空间。其主要内容为:1、当事人条款。合同应明确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号、住所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特别是承包人应具备与合同工程相对应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2、工程名称和范围。主要用于明确合同所指向的建设工程的内容和范围。项目名称、施工现场的位置、施工界区等。3、施工准备条款。该部分条款主要对在工程施工前应完成的工作进行约定,主要包括必备的施工合法性文件,施工现场情况,以及现场地下情况告知等。4、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承包人应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并按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同时接受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驻场代表的检查与监督。合同应明确工程开工与竣工日期,并对工期延误及相关

7、责任问题进行约定。5、工程质量和检验条款。承包人应对工程应达到的质量标准作出承诺。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均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合同应约定工程质量需符合何种标准,以及当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的鉴定机构及其程序。6、价款及其支付。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7、材料及设备供应。建设工程涉及到大量的材料与设备,因此合同应就材料与设备供应主体、供应范围、供应日期、验收程序及标准、保管责任等问题进行约定。8、竣工验收与结算条款。竣工验收与结算条款应对验收和决算的程序进行明确约定。9、违约责任及索赔条款。合同应对各种可能的违约情形的违约责任进行规定。同时

8、,合同还应对履行过程中的索赔程序进行约定,一旦出现索赔事由,守约方应及时向违约方发出索赔通知,并提供相关证据,违约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答复和处理。10、承包人保修责任。承包人通常以签订质量保修书的形式明确其保修责任。双方可在合同约定比法律规定最低保修期限较长的保修期,但不得短于法定最低保修期限。保修期间,由于承包人实施保修行为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予赔偿二、广东省鹤山市纪元大道建设合同和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专家们一致认为,开发中心与鹤沙施工队签订的广东省鹤山市纪元大道建设合同和施工

9、合同合法有效,不能以当初原告是否有资质来否定合同效力,理由如下:1.合同为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2.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要尊重当时的背景。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和保障、促进交易安全的原则,宣告合同无效一贯采取从严原则,只有法律明文规定无效或者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时,合同才无效。该工程在合同法之前,虽然有资质规定,但只是部门规章,没有上升到法律高度,法律对承建工程者的资质无明确的强制性规定,所以主张合同无效并无法律依据。3.资质审查的责任在政府,原告方并未隐瞒,并且原告的经营范围中就包括承接土石方特种爆破工程、土石方建筑工程,原告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4.如果认定合同无效,不

10、仅要恢复原状,而且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现在合同已履行完毕,从工程的效果来看,此工程已经成为社会财富,已成为重要的利民成果,应当予以肯定,不可能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补偿。最低价中标政府工程的选择方式“无标底招标、最低价中标”自出现以来,一直是建筑业争论最激烈的问题之一。笔者是赞成派,但前提是:“最低价中标”只是政府工程的选择方式。民营企业投资的工程,应由企业自行决定招标方式。我们赞成政府工程实行“最低价中标”,一是可以避免私下交易、暗箱操作。政府工程花的是纳税人

11、的钱,而执行人可能缺乏珍惜的本能,甚至有攫取的欲望,所以“最低价中标”的阳光政策,就会大大减少贪污受贿的机会;二是降低招标成本。不用编制标底,不用复杂的评订立严谨合同条款的必要性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纠纷来源于合同条款,合同条款的约定需要准确、清晰的描述,合同条款的约定需要尽可能覆盖所有履行过程中的问题。本文通过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角度,总结部分易引起纠纷的合同条款,供甲乙双方参考,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合同评审的力度、重视性和严肃性,提高合同条款精度。施工总承包合同是施工结算的最终依据,也是工程纠纷的源头,合同不规范或者合同文字性描述的含义存在分歧都是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的原因。另外,中国文字的一

12、字多义性,甚至语气不同表达意思就截然不同的性质,使我们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该从不同方面推敲合同的每一句话、每一个条款,才能有效控制纠纷的风险。这一点,从某些项目业主对合同要求也能从侧面感觉到他们对此的深刻体会,也就是通常他们要求合同越厚越好的道理。同样对于我们的施工单位更为重要。虽然从法律角度,甲乙双方是平等的,但是在实际上乙方往往处于不利的角色,如果合同存在分歧,乙方受损失的几率要大得多。此外,合同风险往往来源于合同的约定,合同的约定的疏忽往往来源于我们在订立合同的时候的疏忽大意及碍于面子的妥协,也包含部分懒惰心理以及对合同评审的不重视性和不严肃性。实际上,甲乙双方都希望能够把施工过程中可能存

13、在的问题的处理方式都约定好,避免将来的纠纷,它是一把双刃剑,很难预测对哪一方的伤害。在此,我仅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角度,在定额取费结算前提下总结了部分条款,以供大家参考,使我们有所启示。一、措施费方面1、合同条款必须明确甲方分包项目队伍水电费问题等费用的计取方式,以及甲方的四通一平的标准。2、现场监理、甲方办公区以及分包单位的临设办公费用及地点的提供和费用计取方式。3、措施费的规定:马蹬筋的分布及形式,支设方式、塔吊、脚手架等措施费的计取必须依据相应经甲方认可的措施方案,且方案与实际发生一致,此方案才生效。避免施工方上报一套,实际操作另一套,给甲方造成的不合理成本。或者建议根据投标方案一次性包死

14、,施工过程中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措施费的增减均不得调整。总之,此类费用最好落实到能精确计算的地步。4、明确由于为避免不可抗力所采取的预防措施的提前发生费用的计取。5、明确甲方分包项目的成品保护措施及费用计取方式。二、配合费方面1、合同条款应规定总包方不得再收取甲方分包项目分包方的不合理费用及违约责任。原因为施工中由业主方分包的项目,通常都是甲方在招标完后确定的,并给予总包方一定的总包管理配合费。但是在总包管理中若总包方恶意再收取分包方费用时,由于分包方的合同价款为竞争价,因此会造成分包方偷工减料,降低质量。2、合同条款必须明确总包配合管理费的内容。应在招投标时施工单位列明项目及费用。3、关于电梯

15、等大型项目的配合费的计算问题和所包含的服务内容,以及对外政府部门上缴的保险、招标交易费等的问题的由谁承担的问题。三、材料调差方面1、明确信息价的最终调差依据。是以投标时季度信息价为结算依据还是以施工过程中加权季度信息价为结算依据。以及由于双方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时该调差部分的处理方式。2、应明确材料认价的界限,避免定额低的项目乙方也要求认价,尽量避免认价的材料发生,最好是把信息价与市场价的差额体现在让利上。四、变更签证方面1、合同条款应规定现场签证、洽商等文件的具体人员签字并盖章有效,明确应由经办人、主管、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才能生效。这样规范后有利于管理,有利于结算。避免因甲方个别人员给公司造成的损失。2、合同条款必须明确土方、商砼运距应有签证,无签证视同未发生,且必须在事前经甲方确认,事后的责任由施工方承担。3、明确签证零星用工的计算方法,变更、拆除工程等应按规定执行定额。避免乙方因定额价格低而出现双方的分歧,并规定违约责任。4、明确签证变更的项目为合同的工程内容的一部分,乙方不得拒绝工程内容中的变更签证项目。5、应规定发生增加工程变更签证时承包人高估冒算的责任。五、工期方面1、明确总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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