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劳动合同司法解释

上传人:bin****86 文档编号:59740482 上传时间:2018-11-11 格式:DOCX 页数:20 大小:25.1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上海劳动合同司法解释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上海劳动合同司法解释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上海劳动合同司法解释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上海劳动合同司法解释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上海劳动合同司法解释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上海劳动合同司法解释》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劳动合同司法解释(2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上海劳动合同司法解释上海高院民事审判庭XX年第三季度庭长例会研讨纪要民一庭调研与参考XX11号上海高院民一庭于XX年9月召开了全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第三季度庭长例会,主要就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解除等问题进行了研讨,并形成了较为统一的意见,现将本次研讨意见纪要如下,供大家审理案件时参考。一、劳动报酬相关问题1、关于病假工资基数如何确定的问题XX年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病假、加班、事假等工资均适用统一的计算基数,实践中全市法院已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作出调整,有观点认为,根

2、据上述计算基数统一适用的原则,病假工资计算基数也应调整。对此,大家认为,首先加班工资系劳动者付出正常劳动而获得的劳动报酬,而病假工资系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一种福利待遇,两者在性质上有一定差异。其次,XX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就病假工资计算基数作了特别规定。再次,如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与病假工资计算基数适用同一原则,可能导致部分劳动者利用不当手段获取不当利益。综上,倾向意见认为,如劳动合同或双方签订的其他协议对病假工资计算基数有约定的,可按双方约定的数额来确定病假工资计算基数,但该约定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正常出勤工资70%的标准;双方未约定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

3、数应按照上述正常出勤工资70%的标准来确定。2、关于未安排哺乳时间能否视为加班,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的问题女职工休完产假后到公司正常上班,但公司未安排女职工享受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现公司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女职工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每天未享受的1小时哺乳时间的加班工资,实践中对公司是否应支付该加班工资的问题未形成统一意见。1990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5条和XX年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仅规定“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但未规定女职工未享受1小时哺乳时间的视作加班。同时,女

4、职工享受的产后1小时哺乳时间在性质上属于劳动保护。倾向意见认为,女职工未享受1小时哺乳时间的不属于加班,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请不予支持。3、关于劳动者持欠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利息的诉请是否支持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的规定,倾向意见认为,虽拖欠劳动报酬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劳动争议纠纷,但只要用人单位对欠薪事实无异议且出具书面欠条,原劳动法律关系就已转化为一般民事欠款纠纷。故劳动者持欠条直接到法院起诉,要求用

5、人单位支付所拖欠的劳动报酬,应依照普通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如用人单位在欠条上写明支付劳动报酬的期限和相应利息的,法院可判决支持劳动者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利息的诉请。如用人单位在欠条上仅明确支付劳动报酬期限但未约定支付利息的,法院可判决不支付利息;但如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因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二、劳动合同解除相关问题1、关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劳动者不愿补签无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若解除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目前审判实践对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不愿补签书面

6、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如可以解除,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等问题分歧较大。倾向意见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法律拟制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仅对劳动合同的期限进行了确定,但未对其他劳动合同权利义务进行书面约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可见,即使双方订立了法律拟制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仍需补签书面

7、劳动合同,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对于除劳动合同期限以外的劳动合同内容,双方应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如用人单位已履行了诚实磋商义务,就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出了相对较为合理的条件,但因劳动者个人主观原因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2、关于法院是否允许劳动者在诉讼过程中将原仲裁申请的经济补偿金变更为赔偿金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可

8、以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的规定,法院审理范围并不当然局限于裁什么审什么。劳动者无论主张经济补偿金还是主张赔偿金,其诉请均基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一相同的民事行为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经法院释明后应允许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同时,如不允许当事人变更诉请,一方面可能导致当事人的诉请无法获得司法救济,另一方面也可能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综上,倾向意见认为,劳动者在劳动仲裁中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在诉讼阶段又要求变更为支付赔偿金的,一审法院在向

9、劳动者充分释明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法律性质、法律规定适用的情形及其法律后果后,劳动者仍要求将诉请变更为支付赔偿金的,应予准许。上海高院XX年劳动争议最新口径上海高院民一庭调研与参考XX15号XX年4月27日,上海高院民一庭组织召开了XX年劳动争议案件业务研讨会,全市各级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部分同志参加了会议。研讨会就劳动关系认定、外国人就业、工伤保险、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或终止、竞业限制义务等疑难内容进行了充分的研讨。在形成初步意见后,我庭又召开数次会议,再次深入听取了部分法院的意见,最终形成如下综述意见。现将综述意见分述如下:一、劳动关系的认定1、关于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仅存在代为办理用

10、工登记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关系,是否可认定该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倾向认为,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分析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入手,即需要审查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一方是否接受另一方的指挥和管理、一方是否从事另一方安排的劳动、一方提供的劳动是否系另一方业务的组成部分等。而代为办理用工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仅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一(来自:写论文网:上海劳动合同司法解释)个参考因素,而非决定因素,故经审查双方仅存在办地址:中国.上海.新松江路1234号509A张超律师理用工登记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关系,但不具备劳动关系本质特征的,不宜轻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关于征地人员与征

11、地保障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对于征地人员与征地保障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审判实践中有不同意见。有的意见认为双方系特殊劳动关系;有的意见认为双方系普通劳动关系。根据征地补偿安置的相关政策,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有农业生产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不同方式。对于选择重新择业安置的,征地保障单位与被征地人员一般需签订征地保障协议书并明确:“征地人员自愿选择养老保障加医疗保障加经济补偿的安置方式;协议签订后,征地保障单位不再安排个人工作岗位,不再向个人按月支付生活补贴,不再负责个人的其他待遇;个人如与外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征地保障单位负责办理保障关系转移手续,然后中止

12、保障关系。个人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由征地保障单位恢复保障关系。”从上述协议内容看,征地保障单位与征地人员仅存在支付相关社会保障费用的保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研讨中,有观点认为征地保障单位、实际工作单位、征地人员三者之间系双重劳动关系。如前所述,征地人员与征地保障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征地人员到其他单位工作的,相应的保障关系发生转移、保障费用支付义务便不再履行,此时仅存在征地人员与实际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就其法律特征来看,并不符合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双重劳动关系的特征。倾向认为,征地人员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征地保障单位、实际工作单位、征地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非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双

13、重劳动关系。地址:中国.上海.新松江路1234号509A张超律师二、外国人就业的相关问题1、关于未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但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主张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该诉请是否支持的问题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规定,凡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除政治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外,原则上和中国公民享有相同权利,承担相同义务;无需另外办理签证手续、免办外国人就业证、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终止手续等等。故倾向认为,对于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但

14、未办理外国人就业证的外籍人员,如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可以认定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2、关于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上注明的单位与实际就业单位不一致时,如何认定外国人与实际就业单位之间法律关系的问题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24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如外国人实际就业单位与就业证注明不一致的,违反了行政管理的强制性规定。故其与实际就业单位之间应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地址:中国.上海.新松江路1234号509A张超律师3、关于外国人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未就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进行约定,法院如何处理违约解除的问题对于外国人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15、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但未对用人单位违约解除应承担的责任做出约定,如外国劳动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该诉请是否支持的问题,倾向认为,审理中应审查双方劳动关系是否有恢复的可能。如用人单位同意恢复的,则可判决恢复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不同意恢复的,考虑到如判决恢复劳动关系可能面临二审或执行期间用人单位擅自注销就业许可证,导致外国劳动者无法合法就业的后果,故如用人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外国人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在向外国劳动者做好相关释明工作后,可判决不予支持。对于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违约解除需承担法律责任,但未约定具体赔偿方法的,外国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赔偿损失,该诉请是否支持的问题。倾向认为,参照合同法关于一方严重违约导致解除合同,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的相关规定,如用人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未约定违约解除的法律后果,外国劳动者要求赔偿实际损失的,可予支持。三、工伤保险关于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是否包括加班费的问题地址:中国.上海.新松江路1234号509A张超律师实践中,有的法院提出一些企业中劳动者加班已成为一种常态,且加班工资在其劳动报酬中占很大比例,故认为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应当包含加班费。倾向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性质上属于劳动者提供正常劳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总结/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