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南山区,科技金融扶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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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XX年,南山区,科技金融扶持计划详细内容参见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努力打造深圳“双中心”,加快形成与城市中心区相匹配的经济、科技、文化等综合功能,建设宜居宜业的国际化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鼓励、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政府设立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为促进创新驱动和提升全区社会经济发

2、展水平提供政策性资金支持。第三条设立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作为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的决策审批机构。根据对扶持类别、范围和对象的不同侧重,专项资金下设节能减排、经济发展、科技创新、人才工作、绿色建筑、文化产业发展等六个分项资金,区发展改革局、经济促进局、科技创新局、人力资源局、住房建设局、文产办分别为六个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与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相关的各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就各分项资金的撤销、新设、合并及修订、调整提出方案,经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程序报请区政府批准印发。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具体包括评审类资助、核准类资助和专项类资助。评审类

3、项目适用择优淘汰原则;核准类项目适用普惠性原则;专项类项目适用一事一议原则。各类申报项目的性质、条件、资助方式和资助额度等,以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准。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在项目完成前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应与主管部门签订合同,明确资金使用要求;在项目完成后申请获得的专项资金,应视同其自有资金,由申请单位依法依规安排使用;对单位获得的奖励类资助,主管部门可根据奖励性质对资金的安排使用提出指导性要求。第五条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预算管理。各主管部门对下一年度产业发展目标进行预测,编制下一年度产业发展引导方案,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结构、重点。区财政局根据各主管部门产业发展引导方案,结合下一年度财

4、政收支预算和经济发展目标,提出专项资金预算总规模和各分项资金预算安排意见,一并纳入区年度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各主管部门依据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在批复的分项资金预算额度内进行合理分解,制定分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备案。同一分项资金内不同扶持类别的资金额度,可由各主管部门按实际需求和使用情况在各自预算额度内统筹调配。第六条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扶持类别、扶持范围和扶持对象的不同特点,分别采用评审、核准等办法确定扶持项目,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第七条专项资金的具体扶持对象、扶持措施,根据各分项资金的具体要求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5、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八条专项资金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各主管部门的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组成人员包括区法制办、发改、经促、科创、财政、人资、住建、统计、文产办、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行使决策权、监督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主管部门的申请,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第九条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制定相关分项资金的使用操作规程、申报指南;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分项资金下一年度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工作;1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相关分项资金上年度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审核项目申请,组织开展项目考察、

6、评审和核准工作,提出资金支持意见,处理项目申报单位的质疑或投诉;会同区财政部门分批次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对事前资助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将企业违规申报和使用专项资金情况及时反馈给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分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估。第十条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履行以下职责:作为专项资金的综合服务部门,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产业扶持政策、资金使用操作规程、申报指南等文件的发布和项目申报受理、公示等相关工作;对各主管部门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材料进行统筹复核;根据各主管部门的申请,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的印发和会议确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管理南山区产业发

7、展综合服务平台和南山区产业扶持资金专家库,并根据各主管部门反馈信息建立企业信用记录。第十一条区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在审核各主管部门年度资金预算及上年度决算的基础上,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对各主管部门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具体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复核;配合各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及时安排资金;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第十二条区统计部门配合各主管部门审查相关统计数据,协助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第三章专项资金的安排与管理第十三条坚持总量控制的原则。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2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金扶持;专项资金评审类资助,同一单位每

8、一年度资助项目不得超过一个,连续资助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对区属各事业单位,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专项资金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对于超过上述限制,但主管部门认为确实有必要增加资助的,该主管部门应向领导小组会议提交专项申请。第十四条除外情形:总部落户资助、出口信保补贴、荣誉类奖励、“人才领航计划”资助、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资助、“领航团队”资助、国内外发明专利资助、风险代偿及风险补偿类资助不受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资助金额限制。荣誉类奖励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授予的荣誉奖项。区政府对国家、省、市颁发、授予的荣誉类奖项的配套奖励,视同荣誉类奖励。第十五条事前资助项目资金的使用原则上实

9、行银行监管制度。按照主管部门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的合同,采用委托银行监管的方式,根据受资助项目的完成进度情况分批拨付资金。第十六条获得资金扶持的单位需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获得资助后连续三年如实在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第十七条累计获得资金扶持额度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原则上应书面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南山区,不改变在南山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第十八条获得专项资金事前项目资助的单位,因故取消项目、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专项资金继续支持已无必要时,应及时申报并办理合同解除手续。合同解除后,负责管理该资金的主管部门应视情

10、况组织审计并及时收回剩余专项资金。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批3第十九条专项资金采取“统一受理、分别初审、集中审批”的管理模式。相关政策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事项及时公告。第二十条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原则上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在南山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创业之星”大赛参赛者、国内外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者、软科学项目申请单位、在南山区注册的合伙制企业、在深圳市注册的大型连锁商业企业在南山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深圳市注册的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科技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等组织和申请绿色建筑分项资金扶持项目的企

11、业,其服务对象为南山辖区企业、建设项目的,可不受注册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实际控制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南山和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在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近三年内存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合格情况的。第二十一条项目的申请与审核原则上应遵循以下程序:申请单位按照相关资金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备齐资料,通过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提出资助申请

12、,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窗口;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单位申请,根据单位申请和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单位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分送各主管部门;4目录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节能减排分项资金实施细则经济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实施细则人才工作分项资金实施细则绿色建筑分项资金实施细则文化产业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详细内容参见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努力打造深圳“双中心”,加快形成

13、与城市中心区相匹配的经济、科技、文化等综合功能,建设宜居宜业的国际化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鼓励、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政府设立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为促进创新驱动和提升全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供政策性资金支持。第三条设立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作为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的决策审批机构。根据对扶持类别、范围和对象的不同侧重,专项资金下设节能减排、经济发展、科技创新、人才工作、绿色建筑、文化产业发展等六个分项资金,区发展改革局、经济促进局、科技创新局、人力资源局

14、、住房建设局、文产办分别为六个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与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相关的各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就各分项资金的撤销、新设、合并及修订、调整提出方案,经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程序报请区政府批准印发。1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具体包括评审类资助、核准类资助和专项类资助。评审类项目适用择优淘汰原则;核准类项目适用普惠性原则;专项类项目适用一事一议原则。各类申报项目的性质、条件、资助方式和资助额度等,以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准。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在项目完成前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应与主管部门签订合同,明确资金使用要求;在项目完成后申请获得

15、的专项资金,应视同其自有资金,由申请单位依法依规安排使用;对单位获得的奖励类资助,主管部门可根据奖励性质对资金的安排使用提出指导性要求。第五条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预算管理。各主管部门对下一年度产业发展目标进行预测,编制下一年度产业发展引导方案,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结构、重点。区财政局根据各主管部门产业发展引导方案,结合下一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和经济发展目标,提出专项资金预算总规模和各分项资金预算安排意见,一并纳入区年度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各主管部门依据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在批复的分项资金预算额度内进行合理分解,制定分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备案。同一分项资金内不同扶持类别的资金额度,可由各主管部门按实际需求和使用情况在各自预算额度内统筹调配。2第六条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扶持类别、扶持范围和扶持对象的不同特点,分别采用评审、核准等办法确定扶持项目,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第七条专项资金的具体扶持对象、扶持措施,根据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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