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察系统第三次业务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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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检察机关第三届侦查监督业务竞赛侦查监督实务考评题1、请以南粤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晓玲的身份制作本案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本案受案时间设定为 2013 年 2 月23 日,审查时间设定为 2013 年 2 月 26 日,文书编号统一为“东检捕审2013226 号” 。2、因系电子版案卷材料,所以对书证及笔录中的签字、盖章及摁手印等情况,以及对法律文书、书证及笔录中有标明省略部分不作为问题提出。3、案卷中使用的“*”是分隔符号,用于压缩版面,不作为问题提出。1刑事侦查卷宗( A 卷)案 件 名 称 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窝藏、包庇罪案 件 编 号犯罪嫌疑人 李刚、张小明、刘小严、刘建平立

2、案 时 间 2013 年 1 月 23 日结 案 时 间 2013 年 2 月 23 日立 卷 单 位 南粤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案审科立 卷 人 谢 东 林、胡平审 核 人 高新华本案共 1 册第 A 卷共 页2卷 内 文 书 目 录序号 标 题 日期 页号 备注1 提请批准逮捕书 3-52 受案登记表 6-83 立案决定书 9114 案件来源 125 抓捕经过 136 情况说明(巡警) 147 拘留证 15-188 拘留通知书 19-239 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 24-2910 询问笔录 30-3911 扣押的欠条 4012 提讯证 41-4213 讯问笔录 43-5914 情况说明 6015 辨

3、认笔录 61-6516 鉴定意见书 66-7117 犯罪现场图、搜查笔录 72-7318 扣押物品清单等 74-7519 刑事判决书 76-7720 常住人口登记表 78-8121 证明 8222 讯问笔录 83-853南粤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提 请 批 准 逮 捕 书东公刑提捕字(2013)226 号犯罪嫌疑人李刚,男,汉族,1989 年 4 月 11 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南粤市东湖区柳村路 15823 号。2013 年 2 月11 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南粤市监管医院。犯罪嫌疑人张小明,男,汉族,1992 年 11 月 5 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住南粤市东湖区沿湖路 123 号

4、。2013 年 1 月 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东湖区看守所。犯罪嫌疑人刘小严,男,汉族,1997 年 1 月 15 日出生,初中文化,南粤市职业学校学生,住南粤市秀亭区杨树村五组。2013 年 1 月 26 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东湖区看守所。犯罪嫌疑人刘建平,男,汉族,1968 年 4 月 2 日出生,初中文化,系南粤市机械修造厂工人,住南粤市秀亭区杨树村五组。2013 年 1 月 26 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东湖区看守所。经依法查明:2013 年 1 月 22 日 18 时许,犯罪嫌疑人李刚发现其妻子张晓丽到南粤市恒丰宾馆办理入住手续后与一名男“网友” 在一起,即打电

5、话给朋友张小明, 让张小明找人到恒丰宾馆附近会合“ 捉奸” 。犯罪嫌疑人 张小明叫上与自己正在网吧上网的朋友刘小严,一起赶到恒丰宾馆门口。三人见面经预谋后,一起闯入张晓丽入住的房间内,发现张晓丽正与其“网友” 王大宝坐4在床上,三人即对王大宝进行殴打,经鉴定,王大宝的伤情为轻微伤。王大宝声称自己不知张晓丽是已婚女子,并提出给李刚五万元人民币了结此事。李刚则提出王大宝拿出十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偿,后经商谈确定王大宝补偿八万元给李刚。李刚让王大宝即打电话先筹三万元现金,并强迫王大宝当场写下五万元的欠条。王大宝给朋友胡广明打电话,以自己急需用钱为由,让胡广明送三万元到南粤市污水处理厂门口附近。经商定,由

6、犯罪嫌疑人李刚、张小明去取钱,犯罪嫌疑人刘小严在宾馆看着王大宝。李刚、张小明到南粤市污水处理厂附近与胡广明见面后,胡广明将三万元钱交给李刚。胡广明给完钱后发现情况有异,即追上李刚、张小明并询问王大宝的情况。李刚、张小明与胡广明发生厮打,过程中张小明用刀将李刚刺伤,经鉴定为重伤。犯罪嫌疑人张小明随后逃跑,并给刘小严打电话让其快跑。犯罪嫌疑人刘小严跑回家后将事情发生情况告诉其父亲刘建平,刘建平给了刘小严 1000 元现金,让其出逃躲避。公安机关向刘建平询问时,刘建平隐瞒事实真相。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刚、张小明、刘小严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并实际取得了三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

7、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敲诈勒索罪;犯罪嫌疑人张小明用刀将同案犯李刚刺成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刘建平明知刘小严涉嫌犯罪,5而对其窝藏、包庇,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涉嫌包庇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八十五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四名犯罪嫌疑人。此 致南粤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局长 李大明(印)南粤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印)2013 年 2 月 23 日 现犯罪嫌疑人张小明、刘小严、刘建平羁押于东湖区看守所,犯罪嫌疑人李刚羁押于南粤市监管医院。6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姓名 胡广明性别

8、男 年龄 24 住址 南粤市东湖区和睦路 416 号报案人 单位 电话 13324085368 案件来源 110移送单位 承办人 谢东林 电话报案内容(发案时间、地点、简要经过、涉案人基本情况、受害情况等):2013 年 1 月 22 日晚 9 时许,市“110”指挥中心通报,一名叫胡广明的男子报案称,在东湖区文明路市污水处理厂门口附近发生了一宗抢劫案及一宗故意伤害案,他自己被人抢走三万元现金,并有人被刺伤。领导批示: 同意立刑事案件侦查。高新华 2013、1、23处理结果:拟立刑事案件,请领导批示。谢东林2013、1、23接警单位 文明路派出所 接警地点 电话报警接警人员 谢东林、胡平 接警

9、时间2013 年 1 月 22 日 21 时 12分7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姓名 王大宝性别男 年龄 24 住址 南粤市东湖区临湖区二街 2312 号报案人 单位 电话 15102036688 案件来源移送单位 承办人 谢东林 电话报案内容(发案时间、地点、简要经过、涉案人基本情况、受害情况等):2013 年 1 月 22 日晚上 11 时许,事主王大宝来我所报案,称自己被一名叫张晓丽的“网友”的丈夫李刚等三人殴打,并被敲诈勒索 8 万元,已经被抢走 3 万元人民币。领导批示: 同意立刑事案件,侦查。高新华 2013、1、23处理结果:拟立刑事案件,请领导批示。谢东林2013、1、23接警单位 文

10、明路派出所 接警地点 本所接警人员 谢东林、胡平 接警时间 2013 年 1 月 22 日 24 时 0 分8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姓名性别年龄 住址报案人 单位 电话 案件来源移送单位 承办人 电话报案内容(发案时间、地点、简要经过、涉案人基本情况、受害情况等):本案在侦查李刚、张小明、刘小严涉嫌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犯罪过程中,发现刘小严的父亲刘建平有窝藏、包庇犯罪行为。领导批示: 同意立刑事案件,侦查。高新华 2013、1、25处理结果:拟立刑事案件,请批示。谢东林2013、1、25接警单位 文明路派出所 接警地点接警人员 谢东林、胡平 接警时间2013 年 1 月 25 日 9 时 0分9南粤

11、市公安局东湖分局立 案 决 定 书东湖公刑立字2013 18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一十 条之规定,决定对 2013 年 1 月 22 日晚 9 时许,在东湖区文明路市污水处理厂门口附近有人被抢劫,并且有人被刺伤案立案侦查。(公安局印)2013 年 1 月 23 日10南粤市公安局东湖分局立 案 决 定 书东湖公刑立字2013 19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一十 条之规定,决定对 李刚、张小明、刘小严等人敲诈勒索王大宝案立案侦查。(公安局印)2013 年 1 月 23 日11南粤市公安局东湖分局立 案 决 定 书东湖公刑立字2013 86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12、诉讼法第 一百一十 条之规定,决定对 刘建平窝藏、包庇刘小严案立案侦查。(公安局印)2013 年 1 月 25 日12案 件 来 源 2013 年 1 月 22 日晚 9 时许,报案人胡广明向 “110”指挥中心报案称:他在东湖区文明路市污水处理厂门口附近被人抢走3 万元钱,并有人被刺伤。我所民警出警到达现场后,被刺伤人已被“120” 送医院抢救,民警将报案人胡广明带回所内协助调查,后我所对此以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 当晚 23 时许,事主王大宝到本所报案,称自己被张晓丽的丈夫等三人(李刚、张小明、刘小严)敲诈勒索 8 万元,并且已经被抢走 3 万元钱,东湖分局对此立案侦查。 25 日,我所在对

13、上述案件侦查过程中,发现刘建平有窝藏、包庇刘小严的行为,东湖分局对此立案侦查。 南粤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文明派出所(印) 侦查员:谢东林、胡平 2013 年 1 月 25 日 13抓 捕 经 过 2013 年 1 月 22 日晚 9 时许,我所根据案发现场证人胡广明提供的线索,向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要求协助抓捕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嫌疑人。后犯罪嫌疑人张小明被当晚在沧河桥路设卡盘查的巡警三大队民警抓获,并移送我所。 在审查张小明过程中,发现被伤害人李刚及另一人刘小严还涉嫌敲诈勒索和抢劫犯罪。1 月 25 日在本市“逍遥网吧”将刘小严抓获归案,同时抓获窝藏、包庇的犯罪嫌疑人刘建平。2 月 11 日在市中心医

14、院将犯罪嫌疑人李刚抓获。 东湖公安分局文明派出所(印) 侦查员:谢东林、胡平2013 年 2 月 20 日 14情况说明 2013 年 1 月 22 日晚 8 时开始,我队民警根据市局统一部属在沧河桥路设卡盘查,在当晚 9 时 30 分左右,收到市局指挥中心指令,要求抓捕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特征为 20 岁左右,男性,身高 180CM 左右,着淡黄色 “T”恤衫,胸前印有很大的红色“adidas“,可能带有凶器。 9 时 40 分左右,我们在一辆被盘查的出租车内发现符合上述特征的犯罪嫌疑人,民警将该男子叫下车准备继续盘问时,其主动交待自己叫张小明,有用刀伤人的犯罪事实,并将随身携带的小刀交出,同时还供出同案犯刘小严的身份和住址。 民警将此人带回巡警队后,于 23 日将该犯罪嫌疑人移交给文明路派出所。 东湖公安分局巡警三大队(印) 民警:耿报国、于飞2013 年 1 月 23 日 15南粤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拘 留 证东湖公刑拘字2013124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兹决定由我局侦查人员 谢东林、胡平 对犯罪嫌疑人 张小明 (性别男,年龄 21,住址南粤市东湖区沿湖路 123 号)执行拘留,现在 东湖区看守所羁押。局长(印)李大明2013 年 1 月 23 日本证已于 2013 年 1 月 23 日 16 时向我宣布。被拘留人:张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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