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路钢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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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鸿路钢构(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1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8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2、规范运作指引( 2010 年制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 、 规范性文件及 安徽鸿 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 发行 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董 事会负责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 确保该子公司或公司

3、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第五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对本制度规定的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及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公司应接受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对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 督导。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安徽鸿路钢构(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2 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

4、、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作出有效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八条 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 十 条

5、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设置 的专户)不 得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 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 设置 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当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该所同意。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 十一 条 公司 应当 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

6、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 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安徽鸿路钢构(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3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七

7、)商业银行 连续 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 全部协议签订后将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 十二 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第 十三 条 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机构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 四 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

8、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 十五 条 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 十六 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 十七 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 八 条 公司 进行 募集 资金项目投

9、资时, 资金的 支出与 使用必须 严格 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 履行资金使用申请、审批手续。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申请、审批、执行权限和程序如下: 安徽鸿路钢构(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4 (一)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1、 由公司项目负责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2、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 3、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总经理应当负责募集资金按照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组织实施。使用募集资金时,由具

10、体使 用部门(单位)填写申请表,由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联签,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执行。 (四 )用募集资金超出计划进度时,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 15%以内时,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 15%-30%以内,由董事会批准,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 30%以上,由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项目预算投入。因特别原因,预算发生较大差异时,由公司项目负责部门编制投资项目超预算报告,详细说明超预算的原因、新预算编制说明及控制预算的措施,并按下列程序审批: 1、 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 15%以内(含 15%)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2、 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 15%至

11、30%以内(含 30%)的,由董事会批准; 3、 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 30%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 九 条 公司 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 化的原因等。 第 二十 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 检查与 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

12、目 ;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安徽鸿路钢构(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5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 置 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 二十一 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 二十二 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 置 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注册

1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及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帐情况不得超过 6 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 置 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 完成置 换 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 二 十 三 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应当在 完成置 换 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意见。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视同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第 二十四 条 公司 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

14、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合资经营的公司应当有控制权,确保募投项目的实施。 第 二十五 条 公司可以用闲 置 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 不得超过 6 个月;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 50%;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 六 )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安徽鸿路钢构(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6

15、第二十 六 条 公司用闲 置 募集资金 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 置 募集资金 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 置 募集资金 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 闲 置 募集资金用于 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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