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法第二章冲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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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特征(多选、判断)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银行(包括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

2、介机构基本原则(多选)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主要支付工具(多选)汇票、本票、支票(票据方式)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非票据方式)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未使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按规定开立、使用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 or 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 or 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填写要求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

3、体字,也应受理。中文大写金额到“元”为止的,“元”后面应加“整(正)”;到“角”的,“角”后面可以不写“整(正)”;到“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正)”。中文大写金额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和“人民币”字样间不能留有空白。小写金额中有“0”时的大写金额写法要掌握。小写金额前应加人民币符号“¥”。(汉语规律,数字构成,防止涂改)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7、名称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4、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签章、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2票据无效的情况:1、金额涂改的2、出票日期涂改的3、收款人涂改的4、大小写不一致的(签章如果是与银行预留签章不一致的在票据法中没有规定为票据无效,视为空头支票)第二节现金管理开户银行使用现金的范围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技术、体育等各项奖金;各种劳保福利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

5、其他支出;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1000 元(单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除、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使用现金也不能超过结算起点。现金使用的限额 35 天15 天,附属单位包括,商业找零不包括但需要核定。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多选、判断)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不准“坐支”现金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分类、管理原则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人民

6、币活期存款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按存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按用途临时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在四类账户中处于统御地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开立、变更或撤销其他三类账户,必须凭基本存款开户登记证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进行登记。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分类按开户地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一个基本账户原则。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

7、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守法合规原则。存款信息保密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3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核准制度: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增资验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II 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多选)【注意】时间规定:2 核、5 备、3 通知开立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生效日规定)【注意 1】不限制收款

8、。【注意 2】当存款人在同一银行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重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自开立之日起办理付款业务。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变更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 2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法定情形:(多选)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与变更区分)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

9、算账户的。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撤销开户银行对已开户但一年内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 30 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单选)三、各类银行账户使用范围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要求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非个人)【注意 1】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注意 2】异地常设机构(非临时机构)【注意 3】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基本存款账户开立程序 申请审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2 个工作日内)概念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

10、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使用范围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开户要求(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3)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4)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于开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无需核准)一般存款账户开立程序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概念 存款人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

11、算账户。专用存款账户 开户要求 【注意】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4使用规定1.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结合第四节信用卡理解)2.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3. 等等 P1104.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

12、构经费等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2 年。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临时存款账户 使用范围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业务。使用范围 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不得办理转账结算业务。(区别于个人银行储蓄账户)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 5 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各类付款凭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使用中应注意问题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适用范围上述五类账

13、户开在异地1、营业执照注册地和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2、异地借款 3、异地临时经营四、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及罚则(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分清央行和商行)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银行的银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 10 年。P120开户银行的管理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二)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违法单位 违法事项 处罚金额非经营性存款人 1000 元变更 1000 元伪造、变造,开立、撤销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经营性存款人 P121使用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多头开户、公款私存 5 万元以

14、上 30 万元以下银行其他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第四节票据(支付)结算方式5一、票据的概述种类 我国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功能 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 3、信用功能 4、 、结算功能 5、融资功能特征1、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2、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劵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票据和权利融为一体)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6、可转让的证劵。5、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3 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出票时就有不完全的票据无效)4 个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

15、保证人(取决于票据行为是否发生、同一当事人可以是双重身份)当事人付款请求权 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主要票据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票据追索权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取得票据权利一般情况: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特殊情况: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P128【注意】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时效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 2

16、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 2 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 6 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6 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3 个月。【注意】票据权利丧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票据的权利(判断、多选)票据权利的行使承兑、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行为。支票自出票日起 10 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 2 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 1 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 10 天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票据的签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判断)6如果票据缺少当事人的签章,可能导致票据无效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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