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代理合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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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代理合同补充协议销售代理合同补充协议篇一:独家营销策划代理合同书的补充协议(甲方改独家营销策划代理合同书的补充协议甲 方:四川省加鑫投资有限公司 乙 方:广元市众恒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丙 方:剑阁县剑门关驿栈处置工作组 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就甲乙双方 XX 年 4 月30 日签订的独家营销策划代理合同书 (以下简称主合同 )有关事项达成以下补充协议条款,各方愿自觉遵照执行。 一、丙方作为剑阁县县委、县政府设立的处置监督机构,监督该项目销售、还债等所有经营活动。对甲、乙双方经营该项目的所有活动履行以下工作职责:1、处置甲方项目相关的债权债务纠纷。协调、处置营销过程中非法干扰与矛盾。2、监

2、督甲、乙方合法招商、宣传、销售,协调处理乙方销售过程中的相关矛盾,监管甲、乙双方将所有回收款项进入指定的账户,按锁定债务支付款项。3、监督甲、乙方按照双方签订合同及补充和本补充协议履行职责与义务。二、代理期限:XX 年 4 月 30 日XX 年 9 月 30 日。三、目标任务考核:1、XX 年 8 月 30 日前为宣传、招商推广期。2、XX 年 10 月 30 日开盘未完成 3000 万元,甲方扣除广告费及佣金以每 3 个月完成 800 万元,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退场。3、广告费实行报销制,即乙方先垫付甲方按季度结算,其报销金额不超过已实现销售总金额的%。乙方经营产生的广告费、代理佣金、溢价

3、分成须出具发票,经甲方核实,报丙方批准支付。4、甲方每季度结算支付乙方代理佣金及溢价分成扣留总金额的 20%作为保证金,如未完成销售任务,该阶段的保证金不予支付给乙方。如完成销售任务,该阶段保证金,考核期结束 10 日内甲方同意丙方批准一次支付给乙方。四、其他约定:1、在乙方代理过程中,因甲方原因致使销售受阻占用的时间,经甲、乙、丙三方确认受阻时间,扣除不计入考核时间,相应期间顺延。2、为确保债务能足额清偿,甲、乙双方原初步确定的销售底价,商业每超出 500 元/、结算底价在原底价基础上加上 500 元/结算溢价分成。住宅每超出 200 元/、结算底价就加上 200 元/结算溢价分成。3、项目

4、代理期限内乙方完成销售面积达 90%,招商入住率达商业销售面积 70%,甲、乙、丙三方终止合同所有义务。4、乙方在代理销售过程中如有私下压价收取回扣或变相欺诈手段获取客户佣金或以内幕交易等方式获取利益的,一经发现取消所有销售佣金和溢价分成,并按公司内部人员追究责任人员刑事责任。五、甲、丙方抵债抵偿房源交给债主后,由乙方与债主协商代理费用,甲、丙方予以协调,抵债所抵偿房产不计甲、乙方代理佣金和溢价分成。其代理佣金由乙方与债主重新达成协议执行。六、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方各执贰份,与甲、乙双方 XX 年 4 月 30 日签订的相关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三方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执行

5、。甲 方: 代 表 人:签约日期:乙 方: 代 表 人:签约日期:监 管 方: 代 表 人:签约日期:篇二:销售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甲方: (公司) 乙方: (经销商)根据甲、乙双方于 XX 年 1 月 1 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经销合同 (下称主合同) ,甲方授权乙方作为 地区(含 区、县)的经销商,销售甲方公司产品。为了支持乙方开拓市场,经友好协商,就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的销售支持事宜,特签订本协议。一、主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完成 产品的年度任务销量为人民币 万元,其中具体每个季度任务销量如下:第一季度为人民币万元,第二季度为人民币 万元,第三季度为人民币万元,第四季度为人民币 万元。二、根据乙方依本协

6、议第一条实际完成的任务销量情况,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程度的季度及年终销售支持,销售支持以乙方实际完成的前述 产品的任务销量为计算基准:表 1:季度销售支持表 2:年度销售支持三、本协议所述销售支持系指在甲方产品出厂价格的基础上加以相应折让。具体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四、本补充协议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补充协议与主合同有冲突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规定的,按主合同执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日期:

7、签订日期:篇三:销售佣金补充协议销售佣金结算补充协议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销售代理合同,文山水岸一期项目房屋销售代理服务正常进行中。但在具体操作执行过程中,出现了销售代理合同未明确的佣金结算方式,经甲乙双方协商就销售佣金结算一事达成以下结算标准内容: 1、针对甲方特批的特价房,佣金结算计算标准为:A、实际销售额的 2%;B、合同签订的销售均价减去实际成交单价乘上销售提成比例 2%。2、与甲方抵扣工程款的客户,如发生按揭贷款,佣金结算计算标准为:实际销售额的%。3、为客户私人代理销售房屋,应收取相关费用,标准为:A、100以下的住宅房屋收取 5000 元更名费;B、100以上的住宅房屋收取 10000 元更名费;C、商业房屋销售收取 XX0 元更名费;D、销售代理费按实际成交总价的 2%收取。甲方收取更名费,乙方收取销售代理费, 。4、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5、本协议与代理销售合同同样具有同等法律效益。甲方: 乙方: 文山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古德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签署地点: 甲方办公室 签署时间:二 00 九年八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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