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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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法学,政法与经管学院 法学教研室 杜永波(副教授、硕士),金融概述,一、金融概念与特征 (一)金融: 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的总称。它是指以银行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资金的融通。金融活动包括:货币的发行、流通与回笼、货币的借贷、外汇、金银及各种有价证券的买卖、票据贴现、信托、保险等。(广义:金融市场各主体的货币和金融工具间的交易融通法律行为。),(二)金融的形式 直接金融:指投资者通过购买股票、债券等各种证券,将资金直接转移给证券发行人的资金融通行为。 间接金融:指最终贷款人通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中介机构,把资金贷给借款人的资金融通行为。 在发达的市场

2、经济国家,直接金融占有很大比重;而在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落后国家,金融一般以间接金融为主。,(三)金融的基本特征是:1.风险性2.有偿性 注意:区别“金融业的特征”(四)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 1.金融市场是指反映货币资金供求关系及其买卖交易活动与场所的总称。金融市场是资金由多余者向短缺者转移的市场,它既包括直接融资,也包括间接融资;既包括有形市场,也包括无形市场。无形金融市场是以现代通讯网络为基础构成的各经济主体进行资金融通、自由交易的无形市场。 金融市场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伴随着信用制度和银行制度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世界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尤其是进入八十年代

3、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西方国家金融市场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其主要变化特征是:1.金融市场的全球化;2.金融工具的多样化;3.金融交易的证券化;4.技术手段的现代化;5.市场管理的自由化。,2.金融市场的构成要素 金融市场是一个内容丰富层次繁多的复杂的综合体。它是由交易主体、交易客体、交易工具、管理机构四个基本要素组成。(1)交易主体是指金融市场交易的参与者。它包括参加交易的资金供求双方和中介机构。如个人、非金融企业、政府和金融机构等。 (2)金融客体是指金融市场各主体间的交易的对象,即货币资金。 (3)金融工具也称信用工具,它是证明资金卖买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金融契约

4、。如政府公债、公司债券、股票、商业票据等。 (4)金融管理机构即政府管理金融市场的专门机构。,3.金融工具的概念及主要种类 (1)金融工具亦称信用工具。是在信用基础上产生的代替金属货币流通的凭证。是货币流通关系和信用关系存在的客体。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金融契约。金融市场上常用的金融工具有:股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金融债券、政府债券、商业票据、大额存单等。随着现代科技计算机、通讯技术和金融业的发展,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不断推陈出新。金融衍生工具层出不穷,如外汇期货、利率期货、股票指数期货、股票期权、掉期和期权、信用违约掉期等。信用衍生工具能够转移信用风险。,(2)金融工具的种类a.金融机构负债业

5、务所发行的金融工具. b.金融机构资产业务中的金融工具.c.金融机构的中间业务中的金融工具.d.金融债券.e.股票.f.金融期货。,4.金融业的概念(1)金融业是以资金融通为主要业务活动的产业,金融机构通过发行各种金融工具筹集资金,并通过贷款、投资和租赁等形式运用资金,是现代经济的一个极为重要的产业部门,也是社会经济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2)金融业的作用 金融业的作用有三方面,即中介作用,服务作用和调节作用 。,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建立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

6、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根据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我国金融改革与发展目标是:强化中央银行的地位和作用,完善政策性银行经营机制,加快国家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变的步伐,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稳步发展城乡合作银行,积极稳妥地发展债券和股票融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严格结算制度,改善金融服务。完善利率、汇率形成机制。积极创造条件,有步骤地使人民币成为可兑换货币。对银行、信托、保险和证券业实行分业经营,依法管理。进一步发展以银行融资为主的金融业。,金融法概述,一、金融法的概念(1)调整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中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关系,是指金融领域内有关主

7、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2)金融法的调整对象:金融交易关系;金融监管关系;金融调控关系,金融法体系(广义),银行法(人民银行法(央行)、商业银行法) 央行=“政府的银行、货币的银行、银行的银行”2003年十届人大决议设立“银监会” 货币管理法 信贷法 银行结算与票据法 信托法 担保法 融资租赁法 保险法 证券法,金融法的沿革,1580年意大利威尼斯银行(世界最早的银行) 1844年英格兰银行(世界上第一部银行法) 1897年中国通商银行(中国的第一家银行) 1946年“四行二局一库” 所谓四行二局一库”是国民党时期金融机构体系的一个概括,四行是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二局是

8、中央信托局和邮政储金汇业局,一库是中央合作金库,是当时官僚资本金融机构体系的核心。,金融立法、金融基本政策、金融规章三者之间的关系,(1)金融制度是由金融立法、基本金融政策和金融规章建立起来的,有关金融交易、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的相对稳定的运行框架和办事规程。(2)金融立法居于核心和主体的地位;基本金融政策通常是国家对金融体制及其改革作出部署的核心文件,对金融立法起直接的导向作用;金融规章能够发挥将抽象的金融法律规范与具体的金融实务联结起来的积极作用。,中央银行法(人民银行法),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概念: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信用政策,依法实施金融监

9、管的国家机关。其性质是特殊国家机关和特殊金融企业。结论:具有国家机关性质,是特殊的金融机构,独立于政府。,二、中央银行的职能按照中央银行的性质来看,中央银行的职能分为:调控职能;管理职能;服务职能。从中央银行在国民经济中所担负的任务来看,中央银行的职能分为: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的银行)。三、中央银行的作用货币和信用流通工具。调节货币流通。实施货币政策,调节宏观经济。实施金融监管,保障宏观决策的实施。注意:我国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督管理一、概念:具体是指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是法律赋人

10、民银行重要职能和职责。二、协调机构: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三、主要内容:审批金融机构、监管利率、存款贷款等,四、具体措施:(一)可以建立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业机构进行检查监督(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3日内予以回答(三)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四)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财务情况审查)(五)应当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六)负债统编一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七)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

11、的稽核、检查制度,加强内部的监督管理,商业银行法,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对这一条的理解,应着重把握三点:企业法人。商业银行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金融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依据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二、我国现有的商业银行体系四大部分构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农行);新兴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三、商业银行的职能:信用中介职能(最基本和最主要的职能);支付中介职能;信用创造职能;金融服务功能。,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和程序,1

12、.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 公司法 规定的章程。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为商业银行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分别为10亿、1亿、5000万。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同学请注意,以上条件只是设立商业银行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2.设立商业银行的程序:设立商业银行,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按有关审批权限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相应级别的

13、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人应填写正式申请书。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凭此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业银行即告成立。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公告。商业银行自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四、商业银行的职能3.信用创造职能 4.金融服务职能五、商业银行的业务从理论上可以划分为三大类:即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中间业务。根据商业银行法 第3条的规定,共有1

14、3项,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票据法,一 、票据法概述1.票据:依法发行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2. 票据的特征:有价证券、要式证券、无因证券、文义证券。票据的无因性: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仅以持有票据为必要。 文义证券:该证券的义务人只按证券上所指明的金额和条件对权利人履行义务。,3 票据能力:任何民事

15、主体都有票据权利能力,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票据法没有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出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票据,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4 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概念:法律关系概念) 票据关系(票据上的关系):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法规定的,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票据原因关系、返还关系、利益返还关系、损害赔偿关系。 二者的区别:权利产生的原因、权利内容、权利行使的依据不

16、同。 注意理解:票据法律关系的种类(P-103),5 票据上的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在票据出票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在票据发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如背书人、保证人等,二、票据行为 1 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能够发生票据债务的法律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 出票行为是主票据行为或基本票据行为。其他的是附属票据行为。 2 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也叫发票行为或发行行为。,3 背书:背书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4 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只有汇票才有承兑制度。定期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未按照规定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5 保证: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对特定的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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