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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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合同法违反合同法篇一:违反合同法的法律责任第五节 违反合同法的法律责任教学目标:通过教学,让学生掌握违反了合同法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严格责任,掌握违约责任承担者和承担方式,了解违约金定义和不可抗力的因素。教学重点:违反合同法应承担的责任教学难点:违约金的支付教学方法:讲述法、阅读法、问答法教学时数:1 课时教学过程:导入新课:合同当事人如果不履行合同,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对此作了许多明确地规定。下面就来学习这些相关规定。讲授新课:一、违约责任概念和严格责任的原则1、违约责任概念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2、严格责任原则只要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或履行不

2、符合约定,就应承担违约责任。教学过渡:违约,就应该承担责任,下面来看违约责任的承担。二、违约责任的承担和承担方式1、承担主体合同当事人2、承担方式继续履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赔偿损失规则是指赔偿损失数额的确定规则。主要有四种:等额赔偿规则赔偿限制规则经营欺诈惩罚赔偿规则减少损失规则三、违约金1、定义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或者由法律所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2、是一种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违约责任承担形式。四、不可抗力1、什么是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2、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时间规定。 (即合同订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3、遭

3、遇不可抗力一方当事人的义务(1)及时通知对方(2)提供证明的义务课堂小结:本课主要内容:违约责任的概念和严格责任原则;违约责任的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违约金和不可抗力。课后拓展:1、 什么是违约责任?违约金?不可抗力?2、 违约责任有什么承担方式?板书设计:一、违约责任概念和严格责任的原则二、违约责任的承担和承担方式三、违约金四、不可抗力教学后记:篇二:典型案例:合同法“诚信原则”违反不得典型案例:合同法“诚信原则”违反不得黄沙涨价引发纠纷XX 年,某建筑公司(下称建筑公司)因建造两栋大楼急需黄沙,遂于 9 月 10 日与某建筑材料公司(下称材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建筑公司购买材料公司

4、黄沙 30 车,每吨价 300 元,合同订立一个月以后,由材料公司送货,货到付款。没想到合同订立后,黄沙的市场价却从每吨 300 元涨到 350 元,材料公司经理见状觉得按原价供货吃亏,不愿如数供货。遂于 10 月 12 日给建筑公司去电话,提出因货源紧张要求少供货,建筑公司当然不肯。李某遂次日安排二辆(其中一辆是借用外单位车)“130”型货车装沙(每车装载 2 吨),送到建筑公司,并要求以后均以“130”型车为标准计算交货数量。建筑公司提出材料公司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尽管合同规定交货数量为 30 车,但应以“东风牌”大卡车作为计算标准,每车装载 4 吨,共120 吨。为此,建筑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5、,认为材料公司已构成故意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材料公司则提出,双方对交货数量的计算标准发生重大误解,因此应当撤销该合同。“130” 车型能作为计量标准吗? 关于本案中材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材料公司认为自己并未构成违约,因为合同规定,材料公司应交付 30 车黄沙,但没有说明以什么车型装载,材料公司以“130”型车为计量标准,也是符合合同规定的,当然建筑公司对此产生了误解,但对这种误解的产生,建筑公司也是有责任的,不能都由材料公司负责。第二种观点:建筑材料公司认为,材料公司已构成违约,因为尽管合同对计算标准规定不清,但根据当地交易习惯,一般人理解 30 车黄沙是指用“东风

6、牌”大卡车运载。材料公司之所以要用“130”型车送货,是因为不想按合同供货,而根本上是想减少交货数量。因此材料公司已经构成违约。第三种观点认为:尽管合同对交货数量的计算标准规定得不清楚,但依据本案的客观情况,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材料公司不应当以“130”型货车送货,否则,明显有悖于诚信原则,应当承担责任。由于合同本身对 30 车黄沙究竟是用什么型号的车装载约定得不清楚,而两种车辆的载重数量又相差一倍之巨。因此究竟应该以何种标准计算交货数量, “130” 车型能否作为计量标准,自然也就成为本案争议的一个焦点了。“重大误解”还是诚信缺失? 在这个案件中,围绕“130” 车型能否作为计量标准这个焦点,

7、实际上有两个关键问题特别值得重视,一是双方是否构成重大误解;二是材料公司是否缺失诚实。首先,我认为本案不构成重大误解,原因在于:对建筑公司来说,并未真正发生认识上的错误。他们的“30 车就是指以东风牌大卡车装载的 30 车”的认识,是符合当地交易习惯的;对于材料公司来说,实际上也未真正发生认识上的错误。作为专门生产黄沙并经常给他人送货的企业,在过去的业务中一般也都是习惯以“东风牌”大卡车为“车”的计算标准的。为什么唯独这次给建筑公司送货时却要特别从外单位借“130”型卡车来使用呢?显然,材料公司并没有发生误解,而只是因为想减少供货,故意使用“130”型车供货。其次,我认为材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

8、实信用原则。从本案来看,按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材料公司在合同未明确规定 30 车黄沙计量标准的情况下,应当按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合理的计量标准。换言之,材料公司应当想到,作为一个诚实的、守信用的商人,在此情况下应当以何种标准来交货。而在本案中,材料公司显然不是按照个诚实、守信的商人的标准来做的。一方面,材料公司在订约以后,鉴于黄沙价格已经上涨,曾要求建筑公司减少供货数量,当此要求被拒绝以后,为了达到减少交货数量的目的,便又以合同没有规定明确的计算标准为由,以“130”型货车送货。另一方面,材料公司明知按当地的交易习惯,以车为计量单位的“车”的含义通常是指“东风牌”大卡车,自己过往的交易习惯也是以“

9、东风牌”大卡车为“车”的计量单位,只是为了达到少交货,又不致于被建筑公司抓住违约把柄的目的,才以“130”车为计量单位,这种行为显然是与诚信原则相背离的。结案反思: 准确理解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伦理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也可以说它是以法律形式确认了最基本的商业道德。在合同法中这一原则适用范围极为广泛,并且为许多学者称为债(合同)法中的最高规则或“帝王规则” 。以这个规则对照本案,其判决结果是显而易见的, “车”的计量标准应该是“东风牌”大卡车。但有意义的并不仅仅在于判决本身,更在于人们对诚实信用原则准确、完整地理解:当事人不仅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明确

10、或不完全的情况下,还应当依据诚实信用所产生的附随义务来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就是说,诚实信用原则除了具有规范当事人行为的机能,还具有指导解释法律或合同条文的“规定欠缺之补正”机能,当合同存有漏洞时,诚信原则所衍生的附随义务就应该发挥作用。我国合同法第 61 条还规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 125 条规定了诚信原则作为解释合同条款,确定合同条款真实意思的指导规则之一。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肯定了诚信原则作为履行合同的基本原则,并将交易习惯、诚信原则作为解释合同、补

11、充合同漏洞的重要手段。(作者:王利明) 篇三:合同法司法解释全文合同法司法解释全文合同法司法解释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法律适用范围第一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第二条 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12、第三条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第四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二、诉讼时效第六条 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第七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

13、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第八条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 、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三、合同效力第九条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

14、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四、代位权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

15、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第十三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第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五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

16、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第十六条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第十七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第十八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第十九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第二十条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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