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合同限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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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物运输合同限额赔偿货物运输合同限额赔偿篇一:针对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的货损赔偿问题详析针对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的货损赔偿问题详析针对货物运输合同中常见的货损赔偿问题,结合合同法的规定和货物运输行业的特点和惯例,可以确立的审理规则是: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货损的发生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否则承运人对货损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赔偿计算方法,合法有效的保价条款应当在计算货损赔偿过程中优先适用。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经济总量的快速放大,商品和人员的流通性大大增强。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新兴的互联经济带来的电子商务、络购物等新的营销方式的普及和发展,对商品物流服务的需求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我国的

2、物流相关产业不断取得发展,各类物流公司、快递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据统计,XX 年我国境内规模较大的快递运输企业超过 XX 家,从业人员达 24 万人以上,年产值超过 400 亿元人民币。由于快递运输市场的爆炸式发展,快递企业和人员又缺乏必要的准入机制,以致市场主体鱼龙混杂,其中既有巨无霸式的跨国公司,也有三四个人、几部电瓶车的散兵游勇式企业。这种局面带来的直接后果是,运输市场运作不规范,服务水平参差不齐,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纠纷不断。在这些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中,大部分纠纷的起因在于货物在承运人运输过程中发生了遗失、被盗、毁损等货损情况;在因拖欠运费发生的纠纷中,托运人也往往以承运人对其货物

3、的货损须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提出抗辩。我们在审理中发现,当事人在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损赔偿问题上争议很大,而法院的处理也并不统一,因此很有必要对相关问题做一探讨分析。一、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灭失毁损的责任归属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承运人的运输服务行为,承运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应当是安全、完好、快捷、经济地将托运人的货物运送到其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交付给其指定的收货人。在货物交付承运人之后,保证货物的安全、完好,无疑是承运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如果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毁损或者灭失,则承运人肯定无法保证货物的妥善交付,故不能认为其适当地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承运人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此原则为各国立法所采用。托运的货物

4、在运输合同中完全脱离托运人的监管,而一直处于承运人的控制之下,这是货物运输合同的特点和属性决定的。在此情况下,一旦货物发生风险,承运人对货损是否发生、程度如何以及货损发生的原因是最为清楚的,相反托运人则一般无从得知。可见,法律普遍采取这种责任分配方式,一方面是为了督促承运人采取最谨慎的态度履行运输义务,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另一方面也是根据货物运输合同的属性及当事人履约行为的特点合理分配责任,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托运人对托运货物的利益。当然,如果货物的毁损或者灭失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如货物被盗或者被他人纵火焚毁,承运人在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还可以向第三人进行追偿。我国合同法第

5、 311 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从该条规定不难看出,法律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毁损的责任首先归咎于承运人,并且这种归责方式采取了过错推定的法律原则,也就是说,除非承运人能够举证证明导致货物毁损原因是该条“但书”中明确的三类免责情形,法律将推定是承运人的运输行为过错导致了货损的发生,并要求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当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因货损向承运人主张索赔时,其只需要证明运输合同成立、货物交运以及货损发生的事实,而无须举证证

6、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具有不当或者其他过错行为;只要承运人无法证明合同法该条规定的三类免责情形的存在,承运人就应当对货损承担赔偿责任。二、货损的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法律已经明确货损的归责原则,但一旦货损发生之后,赔偿数额应当如何确定也争议颇大。其实,合同法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货损赔偿额确定方式也已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合同法第 312 条规定,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分析前述条文表述,运输合同中

7、的货损赔偿数额并非直接以货物的实际损失为确定依据,法律强调的是,货损赔偿数额的确定首先应当遵从当事人在运输合同中对货物赔偿数额的预先约定,法律也倡导当事人对货损发生时的赔偿数额做出预先约定。法律做出如此规定,是充分考虑了运输行业的特点和发展中形成的惯例:一方面,运输企业往往投资大、成本高、收益慢,且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预先约定货损赔偿额有利于其取得与义务对等之合同权利,有利于其控制和分散风险;另一方面,托运人在货损发生后往往难以证明受损货物的货值和损毁程度,索赔障碍较多,而预先约定的赔偿数额有利于托运人对货损取得充分的赔偿。根据上述条文的规定,只有在托运人和承运人对货损赔偿数额没有约定或者约

8、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应当按照货物实际遭受的损失的市场价格来确定承运人所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虽然合同法规定了货损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和不同情况下的处理方法,但实践中对货损的赔偿数额应当如何确定仍然问题很多,困难重重。其中最常见的争议问题有二:一是运单或者快递详情单背面的保价条款是否应当适用;二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对货物的实际价值的确定。三、运输合同中保价条款的适用(一)保价条款的存在和争议根据合同法 312 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货损的赔偿数额可以预先做出约定,这种约定可以是针对不同情况的货损而明确的一个具体的赔偿数额,也可以是一种计算方法。但在实践中,由于承运人提供作为合同依据的运单、快递详情单一般

9、采取格式化操作,当事人之间按照上述方法明确预先约定赔偿额的做法并不多见,而保价条款却是运输合同中的一种十分普遍而又饱受争议的做法。对于货物运输合同中的保价条款,消费者(托运人) 、运输企业和法院的认识很不统一。消费者或者托运人无一例外地认为保价条款是地地道道的“霸王条款” ,应属无效;运输企业则拿出行业惯例、 邮政法等作为“护身符” ,强调低廉运费与不保价货物高额损失造成的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主张不保价者责任自负。近年来,各地法院在面对此类争议时所做出的裁判往往也忽左忽右,甚至于同一地区的不同法院、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对这一问题的处理也缺乏同一尺度,令托运人和运输企业对相关风险难以预测。(二)保

10、价条款的内容和法律属性保价条款是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向承运人要求进行保价运输的情况下成立的特殊合同条款,托运人具有选择权。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完整的保价条款应当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如果托运人选择保价运输,托运人应当声明托运货物的价值,并根据声明价值的大小支付数额不等的保价费。一旦货物发生全损,承运人的赔偿数额就以托运人声明的货物价值来确定;如果货物是部分损毁,赔偿的数额按照篇二:货物运输合同(正版)货物运输合同鉴于: 甲方有意委托乙方运输货物,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交通部发布的现行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第

11、一条 签约方: 托运人: (以下简称甲方)承运人: 苏州万隆华宇物流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第二条 托运货物 第三条 货物起运地、到达地、收货人 以甲方每次托运货物时签订的一次性运输合同(运单)核定的货物起运地、到达地、收货人为准。第四条 货物包装 包装方式:1、甲方须按照以上约定,并以适宜保护货物原则的对其所托运的货物进行包装,特别是甲方托运易碎类、易污染类、易变质等货物时,应自行提供适合运输的包装;2、甲方应根据货物性质和运输要求,按照国家规定,正确使用运输标志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第五条 运输期限 乙方承诺在双方约定确认的时间内按时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目的地。第六条 运输方式及费

12、用 1、运输方式:保价运输。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对所托运的货物保价金额的 4收取保价费。甲方选择货物保价运输时,申报的货物价值不得超过货物本身的实际价值。托运的同一批货物每件之间价值不同,应分别保价并在合同上另行注明。不分别保价的,按保价总金额平均计算出每件货物的保价金额,其中每件货物内装有小件的,按单件货物保价金额和内装数量平均计算出每小件货物的保价金额。对于价值较高的货物,保价费收取标准可以另行协商。非保价运输。2、运费:以每次托运货物时签订的一次性运输合同(运单)核定的价格作为双方结算运费的唯一依据。运单所核定的价格以双方共同确认的运费价格表(详见附件 1)为计算依据。3、运杂费:(1)提货

13、费收取标准: 按天地华宇服务收费标准收取(详见附件 2)(2)送货费收取标准:按天地华宇服务收费标准收取(详见附件 2)(4)其他运杂费收取标准:按天地华宇服务收费标准收取(详见附件 2)4、合同期限内,甲方月运费总额未达到 1)的调价权。5、乙方仍保留随时颁布新的价目表及对附加费(包括燃油服务费)修改的权利。乙方将至少提前三十(30)个公历日通知对收费的任何变更,或任何修改、修正或停止。(3)单件大件货特服费收取标准: 按天地华宇服务收费标准收取(详见附件 2)第七条 运输费用的结算1、甲、乙双方结算运输费用的结算方式为下列第种方式:(1)当月发生的运输费用当月结清;(2)上月 25 日至本

14、(当)月 25 日运输费用本(当)月底前结清;(3)当月发生运输费用次月 日之前结清。(4)当票发生运输费由现金即时付清。A、托运人 B、收货人2、在上述运输费用结算日期之前,如因货量增长致使发生的运输费用达到人民币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约定的结算日期之前支付运输费用。3、甲方以支票或者银行转帐的形式向乙方支付运输费用,甲方必须将支票交给乙方单位指定的财务人员(须持有乙方单位出具的委托书) 。甲方的银行帐户名称: ,开户银行:,帐号:。 乙方的银行帐户名称:苏州万隆华宇物流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开户银行: 工行扬州市营业部 ,帐号: 11080XX 。4、若甲方月结费用连续三个月低于元的,乙方有权取

15、消甲方月结权利,甲方应以现金方式即时结算。5、对于约定运输费用由收货人支付的,如果货物到达时收货人拒绝支付,则甲方应无条件地向乙方支付运输费用,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在上述情况下,乙方保留货物的留置权。第八条 禁止性约定 1、甲方托运的货物中,不得夹带危险货物、贵重货物、鲜活货物和其他易腐货物、易污染货物、货币、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货物。若因此被国家相关部门查扣或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由甲方负责处理并赔偿乙方损失。2、甲方有义务如实申报所托运货物的性质,不得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品和需要保温、保湿、保持干燥的特殊货物。因申报不实,导致乙方(或乙方

16、委托实际运输的第三人)被国家相关部门罚款或扣车的,甲方应直接向乙方全额赔偿罚款和扣车损失,扣车损失以每天 500 元计算,但每天实际损失超过500 元的,乙方仍有权要求甲方赔偿。3、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需办理准运或审批、检验等手续的货物,甲托运时应将准运证或审批文件提交乙方,并随货同行。甲方委托乙方向收货人代递有关文件时,应在运单中注明文件名称和份数。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有义务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运输费用,如逾期支付,则每日按应支付运输费用总额的 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在上述情况下,乙方保留货物的留置权。2、乙方有义务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抵目的地,如因乙方过错逾期到达的,则每逾期一日,乙方按该批货物运费金额的 5赔偿甲方,最高赔偿限额为该批货物的全程运费。3、在运输过程中因乙方过错导致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标准为:若甲方选择保价运输,乙方最高赔偿限额为甲方对该损毁、灭失货物的保价金额;若甲方选择非保价运输,乙方最高赔偿限额为该毁损、灭失货物运费的两倍。4、乙方的赔偿范围仅限于货物本身的损失,乙方对于甲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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