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项目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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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计项目管理设计项目管理, ,合同合同篇一:项目管理合同(XX 范本)XXXX 项目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 第一部分 项目管理协议书委托人: XXXX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项目管理单位: XXXX 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为保证建设工程项目工作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人与项目管理单位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XXXX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2.工程地点:XXXX 北侧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万平方米。主要包括五星级温泉度假酒店及相关附属设施等。4.项目总投资:项目计划建设资 亿元,5.工期:计

2、划 XX 年 月动工建设,XX 年 月投入开业使用。二、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项目管理公司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第三部分合同条件中议定工程范围内的管理业务。三、项目管理费1.本项费用为项目管理单位进行本项目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正常工作”服务费用酬金,该服务费为总价包死金额,不因项目过程中投资金额、服务难度等因素相关变化进行调整。该服务费不包括为实施项目所需交纳政府主管部门的各项手续费、委托人应缴纳的各种测试费及公关营销费、协调周边关系所发生的费用、聘请的各专业的专家费用、必须的相关评审、检测费用。2.超期咨询服务费:是指因项目管理单位之外的原因,致使本项目的管理咨询服务超出合同约

3、定的服务周期,项目管理单位需要继续进行本合同中约定的“正常工作”服务费用。若本项目超期咨询服务费按每月人民币(若不足月按天计算) ,双方约定按合同付款方式支付。3.为了项目管理能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项目管理应配备相关资质专业人员,且不少于 8 人。人员均为驻场工作人员。四、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构成本合同有以下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下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1、项目管理合同2、专用合同条款3、通用合同条款5、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6、 【项目管理服务建议书】及其附件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项目的技术性文件)五、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

4、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六、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项目管理单位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七、项目管理单位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本合同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项目管理任务。委托人:(签章) XXXX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XXXX 区邮编:电话:项目管理单位:(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编:电话:本合同于年月日在 签订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一节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 “项目”是指委托人投资兴建,并委托实施项目管理的项目。

5、(2) “委托人”是指承担投资责任的项目业主,并委托项目管理任务,对项目提出使用功能,协助项目管理单位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管理项目的一方。(3) “项目管理单位”是指按照项目管理合同约定承担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4) “项目管理经理部”是指由项目管理单位组建实施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的机构。(5) “项目管理经理”是指由项目管理单位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6) “设计人” 指委托人委托的负责本项目设计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7) “监理人” 指委托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8) “总承包人”是指与委托人

6、就建设工程总承包事宜签订协议的具有相关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9) “分包人”指与总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负责完成属于总承包人范围内的相关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10) “专业承包人”指由委托人选定并与委托人签订合同,从事总承包人合同范围之外但纳入总承包人管理的本项目相关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11) “专业供应商”指由委托人选定并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负责供应总承包人合同范围之外但纳入总承包人管理的本项目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商。(12) “专业咨询机构”是指由委托人选定并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负责本项目专业咨询事务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7、(13) “项目管理”是指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以最优化地实现建设工程项目目标为目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国家和地方法规和规章以及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以及其内在的逻辑规律对工程项目进行有效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的系统管理活动。在本工程中,项目管理公司依据本合同及在委托人的授权下,以项目管理经理负责制为基础,对本工程从前期及设计方案开始直至竣工结束实施全过程的计划、组织、协调,并对工程的质量、投资、进度、安全实施全面的控制。(14) “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项目管理工作。篇二:项目管理合同(样本)项目管理合同 年 月 日 甲方:乙方:日期: 第一部分 协议书委托人 与受托人

8、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书。 一、委托人委托项目管理的工程(以下筒称“本工程” )概况如下: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工程规模: 工程估算: 工期:。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协议书本合同专用条件及附录 A;本合同通用条件;中标通知书;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投标书及其附件;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项目管理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四、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

9、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项目管理业务。五、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受托人支付报酬。本合同自开始实施,至完成。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委托人:(签章) PM:(签章) 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邮编: 邮编:电话: 电话: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 “项目”是指本协议书专用条件中指定的,并为之提供项目管理服务的项目。2、 “服务是指 PM 根据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所提供的

10、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正常服务”是指附录 A 中列出的各项正常服务。“附加服务”是指:委托人委托项目管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客;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项目管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额外服务”是指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以外,但根据协议书第二十五条的规定,PM 必须履行的服务。3、 “工程”是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提供给委托人的设备、设施及其它物品。4、 “委托人”是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中所指的、聘用 PM 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5、 “PM”是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中所指的、受委

11、托人聘用提供项目管理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6、 “项目经理”是指由 PM 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7、 “项目经理部”是指由 PM 组建实施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的机构。8、 “第三方”是指委托人、PM 以外的其他有关当事方或法人实体。9、 “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 PM 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10、 “合同”是指与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委托的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关的委托人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合同。11、 “合同期限”是指合同有效期限,包括前期项目管理期限、实施期项目管理期限和后期项目管理期限。

12、12、 “日”是指从任何一个子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13、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月时间段。14、 “全过程管理的项目管理项目” 是指由 PM 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管理,承担项目前期、实施期、后期所有的项目管理工作,实现项目建设的安全、工期、质量、功能、成本等管理目标。15“建设实施阶段的项目管理项目”是指由委托 PM 对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实行项目管理,组织建设和实施资金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在完成该项目后按规定交付使用。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13、。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委托人权利第四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五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六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 PM 按照其意愿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严密组织、科学管理;有权根据约定的项目管理服务内容及其内在要求,确定项目管理基本目标,制定项目管理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作为评价 PM 履行合同能力、内容、程度、质量等的重要依据。第七条 委托人有权对项目进行稽查,对违规

14、行为提出纠正并视情实施查处。第八条 委托人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第九条 PM 因其下列行为所造成建设项目出现诸如投资增加、工期延长、使用功能缺陷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等现象,委托人有权要求 PM 赔偿损失。(l)擅自变更建设内容;(2)擅自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3)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4)工作失职或渎职。(5)不按照委托人意愿或擅自行事。第十条 PM 调换项目经理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十一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 PM 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 PM 提交项目管理工作周报、月报及项目管理服务范围内的专项的报告。对突发情况或其他非约定事宜应及

15、时报告。第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拒绝 PM 提出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资金或其管理报酬支付的计划或申请。PM 权利第十四条 PM 根据委托人和使用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建议权。 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建议权;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对建设项目各参与单位的生产作业计划进行审核、协调与管理; 对建设项目现场安全、环境、文明施工进行管理; 对建设项目工程、产品质量与各参与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管理;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

16、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PM 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增强效益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凡与工程进度、造价、质量、功能、安全等有关的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并得到委托人同意。 在向委托人报告并获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PM 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在紧急情况下可边处臵边报告,但应在 24 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篇三:项目管理合同合同编号: 建 设 管 理 合 同 项目业主: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XX 年 8 月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项目业主:(以下简称甲方)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代理业主):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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