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实效,借据,最高额借款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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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实效诉讼实效, ,借据借据, ,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借款合同, ,为准为准 篇一:最高额授信借款合同 最高额授信借款合同 债权人(下称甲方): 姓名(名称): 住所地: 电话: 债务人(下称乙方): 姓名(名称): 住所地: 电话: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乙方申请,双方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最高额授信借款是指甲方授予乙方在一定期限内最高 借款额的借款业务。在授信期 限及额度内,乙方在满足甲方条件的前提下,可根据 自己的资金需求情况,随用随借, 随借随还。 第二条 授信内容 1、甲方向乙方授信的最高借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小写)¥ (大小写不一致,以大

2、写为准,下同) 。 2、授信期限:从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3、借款利率:本合同项下发生的单笔借款利率为本合 同授信期限相对应的甲方确 定的期限档次利率,以借据为准。 4、利息支付: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期限在 1 个月以内 (含)的,借款到期,利随 本清;期限在一个月以上(不含)的,按月结息,结 息日为每月 20 日,付息日自每月 21 日至当月底。 5、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业务的起始日、到期日、金额、 利率、费率,以甲乙双方 签署的单笔借款业务借据为准。 第三条 最高额授信借款额度的使用 1、乙方需要使用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时,须逐笔向甲 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有权 根据自身资金情况、甲方的借款用途

3、等因素进行审核。 甲方审核同意的,双方另行签订 单笔借款业务借据 。 2、在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限和最高借款额度内,乙方 按以下第 项方式使用借 款额度: 、以个月为周期,以万元为单笔借款额度循环使用, 最后一次 循环借款的到期日不超过本合同项下授信期限的到期 日; 、按需使用,随用随借,随借随还,单笔借款的到期 日不超过本合同项下授信 期限的到期日。 3、授信期限届满,尚未使用的信用额度自动取消,乙 方不能再申请使用。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l、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申请使用最高额授信借款额度。 2、向甲方按(月/季/年)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报告 及所有开户行名称、账号、存借款余额等相关资料、

4、信息 或个人财产信息,并积极配合甲方的检查监督。 3、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严格按照单笔借据约 定的期限和利率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4、发生以下事项时,应于事项发生前书面通知甲方并 落实甲方认可的债务清偿或补救措施: (1)隶属关系变更、高层人事变动、公司章程修改以 及组织结构调整等。 (2)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困难或发生诉讼、 仲裁事件。 (3)变更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事 项。 (4)对甲方债权实现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5、实施下列行为,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落实 甲方认可的债务清偿措施: (1)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 并、分立、合资、资产转

5、让、减少注册资金,申请停业整 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项下之 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甲方债权实现的行为。 (2)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 押、质押,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偿债能力的。 6、不与任何第三方签署有损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权益 的合同。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及时受理并审核乙方使用借款的申请。 2、有权要求乙方按期提供会计报告等文件、资料和信 息,或个人财产情况,有权了解乙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 动、物资库存和借款的使用等情况。 3、乙方未履行还款义务,甲方可以就乙方的违约行为 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4、对乙方提供的有关其财债务、财产、生产经营等方

6、面的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和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最高额授信借款额度、期限的调整及违约责 任 1、如发生以下事件即构成乙方违约: (1)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而取得借款 (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按时足额还款及其他义 务; (3)乙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4)与乙方经营相关的市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乙方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困难(包括但不限于停产、 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申请破产)或财务 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6)乙方卷入重大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及其他 法律纠纷,影响其偿债能力;,乙方、抵押人与他方签订 有损债权人权益的合同; (7

7、)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 抵押物、质押物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借款本息,而债务 人未按债权人要求落实新的保证人或提供新的抵押物的; (8)乙方丧失商业信誉; (9) 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按本 合同或单项业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10)乙方主要负责人涉嫌刑事犯罪,或乙方财产被 查封或扣押; (11)乙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及其他 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 (12)乙方没有充分履行本合同或与甲方签订的其他 有关合同或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没有完全遵守其中任意 规定; (13)乙方未履行合同第八条中所规定的义务; (14)乙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事件。

8、 2、违约事件发生后,甲方有权调整、减少或终止本授 信额度及授信期间,并有权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1)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本息,并有权依 法处分抵押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责任; (2)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各项合理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 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等) ; (3)要求乙方提供或追加担保; (4)采取维护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符合法律规定 的其他措施 第八条 担保 本合同项下所产生债权的担保方式为,担保合同另行 签订。 第九条:合同变更及通知等 本合同所约定的双方的权利,只能以书面形式表示放 弃或变更。债权人迟延或未

9、能行使本合同项下以及准许债 务人迟延付款均不构成债权人放弃或改变其权利,同时也 不影响、减损或限制损害债权人行使权利。 本合同的修改或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本合同所有通知应当以专递信函或电话的方式以向另 一方在本合同首页所述的地址、电话或之后以书面方式提 供的地址、电话发送。如以专递信函方式发送,专递信函 发送后的第 5 个工作日,不论债务人是否实际收到均视为 已经送达。如以电话方式发送,视为立即送达。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按 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诉讼。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 (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在诉

10、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 行。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1、乙方及任何第三方向甲方出具的与本合同项下债权 相关的承诺书、担保函等文书,以及乙方使用本合同项下 借款额度时与甲方所签订的借据 、清单、申请书、承诺 书等文书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其他补充事项: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效力相同。 乙方声明:甲方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相关条款,应 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 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签约地点: 篇二: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 最高

11、额保证借款合同 合同号: ()保借字第 号 贷款人: 借款人: 保证人: 监管人: 经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种类与用途:贷款人同意向借款 人发放贷款人民币(大写) ,借款种类为 ,借款用途为 。 第二条 借款期限:本合同借款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上述期间和借款额度内,借款人申请用款, 双方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和利 率等以借款凭证、借款凭证传真或双方银行汇款单往来实 际发生为准,借款凭证、借款凭证传真或双方银行汇款单 往来实际发生为本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12、 第三条 借款利率:本合同借款利率为每天利率 , 若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调整,借款期限在一年 (含)以下的,本合同所约定利率不变;借款期限超过一 年的,则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而作相应的 调整,调整方式为,且贷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保证 人。 第四条 划款方式: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将借款金额划 入借款人指定的下列账户(开户名称、开户 银行、账号): 其一、 其二、 其三、 。 第五条 还款、付息方式:本合同约定付息方式为按 (月、季或年)付息,每(月、季末月或年末月)的 日 为结息日和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借款人可提前归 还贷款,也可在借款期限、额度内,可循环往复使用,整 贷

13、零还或整还,零贷整还或零还,按借据及银行对账单的 实际发生额,点对点、日对日计收利息,到期本息全清。 第六条 保证方式:保证人自愿为本合同贷款人的债 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七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 二年。若贷款人依约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则视同借款期 限届满。如贷款展期,保证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 证期间自展期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八条 保证担保范围:保证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 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 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催 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第九条 特别约定:一、本合同主合同若无效,但保 证条

14、款仍有效,且保证人对贷款人在主合同无效情况下的 一切债权(权利)仍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 若依据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提高了利 率,保证人同意对因利率提高而增加的利息仍按本合 同保证条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贷款人依法转让债权, 保证人仍需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本合同 贷款人债权如另设有人的担保和/或物的担保,无论物的担 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当贷款人主张债 权时,贷款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要求保证人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同时要求保证人和物的担保承担担 保责任,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居于同一清偿顺序,本合同 保证人同意对本合同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

15、保 证人承诺密切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等状况。若借款人进行破 产清算,则推定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的破产清算 行为,保证人应预先行使追偿权。六、各保证人无论同时 或是分别提供保证,均为连带共同保证关系。七、贷款人 向任何一个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视同向其他保证人主张 保证责任。 第十条 监管方式: 借款人自愿接受本合同监管人的 监管,委托监管合同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本合同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贷款展期:借款人若需延长借款期限,应 在借款到期日前以书面方式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 保证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另行签订贷款 展期还款协议。贷款展期后,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

16、期限 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其利率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 限档次利率确定。 第十二条 借款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 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一、 未按期偿还本金或未按期支付利息或不按借款借据特别约 定的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的;二、不按约定的贷款用途 使用贷款的;三、不接受或不配合贷款人对其贷款使用情 况的查询或监管的;四、未按期向贷款人清偿其他到期债 务或未按期清偿其他任何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到期债务的; 五、借款人、借款人之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 等参与重大赌博、吸毒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六、财产遭受 哄抢等事件的;七、卷入重大不利诉讼的;八、被行政机 关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九、因经营不善而停产歇业的; 十、隐瞒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或抽逃资金(本)的; 十一、未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而实行承包、委托经营、托 管、租赁、合资、兼并、合并、分立、转赠、股份制改造 或减少注册资本等的;十二、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 股东、住所地或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未在变更一个 月前书面告知贷款人的;十三、发生偷(逃)税、破产、 解散、被责令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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