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贷款合同只盖公章法人未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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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贷款合同只盖公章法人未签字担保贷款合同只盖公章法人未签字篇一:有法人签名无单位盖章合同有效案例有法人签名无单位盖章合同有效案例(来源:络)法人签名与单位公章的法律效力是否等同?日前,铜陵中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依法判决法定代表人签名与单位公章有同等法律效力。两年前铜陵某建材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由该建材公司向该建筑公司提供两种型号的水泥砖 30 万块,价值 10 万元整。合同还约定了交(提)货时间、地点、期限、检验标准、方法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在该合同供货方一栏写上单位名称,且签上自己的名字,但是未盖单位公章,建筑公司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名并盖上了单

2、位公章。此后,建材公司按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但是建筑公司却未按约定按期履行付款义务,截止到 XX 年 6 月,建筑公司仅支付砖款 2万元,尚欠 8 万元。为此建材公司经多次催讨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建筑公司支付砖款 8 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支持了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但是,建筑公司提出上诉,认为建材公司在该合同上未盖单位公章,仅有法定代表人郑某签名,该合同签订只是郑某的个人行为,建材公司不能作为原告起诉。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与单位公章是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 32 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

3、可见,作为自然人的当事人签字与加盖印章不需要同时具备。而作为组织的单位,单位公章与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在法律效力上是否等同呢?对于单位来说,公章是法人权利的象征,依法刻制的公章或专用章是企业法人经工商机关登记备案确认的,是法人行使管理本单位事务、对外承担法律义务和后果的标记,也是能够证明和记录单位身份、权利义务关系、业务活动或者有关事实的凭证。故在订立合同时,若合同没有特别约定,那么公司在合同书上加盖公章之后该合同即告成立,对公司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单位公章的效力具有绝对性,只要盖了法人公章,即使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章,合同同样生效,除非当事人对合同生效的条件有特殊约定或法律、

4、法规有特别规定。对于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效力,则具有相对性。法定代表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直接代表法人对外行使职权,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由企业、单位承担。因此,法定代表人只要是代表法人单位洽谈业务,其在民事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就与盖具单位公章的行为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合同责任应由法人承担。但是是否所有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都具有代表单位的效力呢?我国合同法第 50 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也就是说,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的事实而与其签约,则越权代表行为无效,法定

5、代表人越权签署的合同亦非有效合同;如果相对人不知道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的事实而与其签约,则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有效,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的合同亦属有效。本案中,建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明郑某具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且相关证据证明郑某以单位名义,在他的权限范围内在合同上签名,因此,郑某作为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的签名,与单位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郑某系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他以公司法人的名义,在其权限范围内在合同上签名,与在合同上盖公司公章具有同等效力,行使的是其职务行为。依法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建筑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提示:为防止纠纷的产生,单位

6、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法定代表人签名,再加盖单位公章,这样合同会更加完备。 黄冬松篇二:合同书上没有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是否有效合同书上没有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是否有效合同没有加盖单位的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该合同有效。 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以法人名义对外作出的行为应由法人承担责任,盖具公章并非合同有效的必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

7、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经过要约、承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法定代表人作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当然有权在合同上签名以示对合同内容的确认。在这里,强调的是双方合意,而不是形式上的盖章。对于合同生效所要满足的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包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在合同上签字而不盖章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民

8、事行为无效的情形包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在合同上签宇而不

9、盖章不是其中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况,故合同有效。 例外情况是,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在合同一方当事人明知对方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而仍与其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名而没有盖章的合同对该法人代表的单位没有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著: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XX 年 4 月) 篇三:借款合同未盖公章纠纷桉借款合同未盖公章纠纷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 A 市分行被告:B 股份公司案情简介1994 年 12 月 8 日和 1995 年 2 月 5 日,被告 B 股份公司业务经

10、理李某以公司名义先后与原告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第一份合同借款 150 万元,约定 1995 年 5 月 2 日归还;第二份合同借款 200 万元,约定 1995 年 7 月 2 日归还。原告按合同规定将两笔借款记入被告银行帐户后,被告即将这两笔借款作为流动资金和购销业务资金统一开支使用,使用文件上有董事长、总经理张某的签章。1995 年 3 月被告向原告偿还了 150 万元借款和第一季度利息,同月底又归还了借款 100 万元。1995 年 5 月,李某离职,被告以借款合同未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上总经理张某的私章系李某偷盖,合同是李某擅自签订为由,拒绝再归还原告借款及利息。原告遂起诉。案例分析本案

11、中李某是被告的业务经理,不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其以被告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应视为以被告代理人的身份出现。李某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仅在合同文本上盖了被告法定代表人张某的私章,未加盖单位公章。但由于张某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如果李某是受张某委托,以张某私章在合同文本上签章,且以被告名义借款,就可以认定李某的受委托是有效成立的。他是代理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但是被告提出合同文本上张某的私章是李某偷盖的,即李某是无权代理,而不是受张某委托的。这个事实,如果被告能够提供充份的证据。自然可以认定。但既使认定了这个事实,也不能认为借款合同就无效。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合同有两种可能性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一

12、是被代理人的追认,一是表见代理。被代理人的追认是指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以其名义所签订的合同事后予以承认其效力。被代理人即可以主动追认,也可以经合同相对人的催告而予以追认。经催告后被代理人未作撤销合同表示的,视为追认。表见代理是指合同相对人有正当理由认为代理人是有代理权而签订合同的,既使代理人无代理权,其代理行为也视为有效。本案被告虽然未对李某签订的合同予以追认,但李某持有被告法定代理人的私章,原告有正当理由认为李某是受张某委托签订合同的,应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则,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同时,从被告的行为上也可以认定借款合同有效。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

13、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履行主要义务或能够证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该合同有效。 ”本案被告没有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公章,但被告对原告汇入其银行帐户的借款进行了使用,且后来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所以从这一点考虑,也可以认定借款合同是有效的。在借款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继续履行还款义务,也构成违约,应负违约责任。法院判决本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支付利息和愈期罚息。防范此类纠纷的对策本案因合同文本上未加盖单位公章引起,这类情况在借款合同签订中时有出现,为减少和杜绝此类纠纷的出现,银行与单位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时,应注意合同文本上是否加盖借款人单位的公章或

14、合同专用章。如果缺少借款人单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虽然借款合同并非一定无效,但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容易为此发生争执,银行为维护利益需费周析,因此银行应及时要求借款单位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篇四:公司借款担保合同借款、担保合同甲方;乙方; 丙方; 甲、乙、丙三方就借款和担保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乙方从甲方处借款¥万元(人民币大写万元整)时间从年月日起,利率月息, %,期限 天。第二条;该借款仅可用于约定事宜( ) ,不可挪作它用,若有挪用即为违约,乙方()成员为联合借款人,乙方()成员之间相互承担无限还款和无限相互担保责任,如乙方不能按月支付利息,视为违约

15、,甲方有权提前对乙方提起诉讼收取本息。第三条;乙方保证全部借款最迟于 年 月 日前归还,若到一次性支付贷款额 万元违约罚金。第四条;丙方自愿为乙方从处借款本息提供连带担保偿还责任。担保的范围包括甲方出借给乙方借款 万元本金、利息、复利、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诸如诉讼费、保证金、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到此笔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第五条;乙方和丙方自愿以名下全部财产担保,承担无限偿还和无限连带偿还责任。第六条;出现第二条所违约情形、或乙方、丙方任何一方出现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形、视为甲方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甲

16、方可立即清收借款。第七条;本合同项下乙方和丙方的责任不因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或合同而免除;也不因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和责任。第八条;其他;1、 本合同由三方当事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后生效(法人单位需加盖公章)2、3、 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不论主合同或甲方因主合同与他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和丙方)签订的其他反担保协议有效与否,本合同仍然有效。4、 在执行本合同中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本协议引发的诉讼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5、 关于通知;甲方对乙方和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乙方或丙方公司注册地址、工作单位或身份证地址以电话、邮寄或传真发送,发送日即视为送达乙方和丙方日期。重要提示;甲方已提请乙方和丙方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遇有对内容理解上的分歧,以甲方之解释为准;若乙方和丙方在此合同上签字、盖章、即为完全明白和理解合同内容所有条款,即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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