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期限guohouhaiyongchngdanzeren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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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合同期限担保合同期限 guohouhaiyongchngdanzerenmaguohouhaiyongchngdanzerenma篇一:担保责任期限延长问题的规定担保责任期限延长问题的规定按照我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保证人王某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同时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

2、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又作了解释:“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不行使权利,即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而且

3、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法律后果。保证责任的免除 所谓保证责任的减免是指在保证合同在有效存在的情况下,因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而全部或部分免除保证人的责任。 “减免”与“无责任”不同,后者指保证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而保证人自始没有责任。责任“减免”与“责任消灭”也有不同,责任消灭是指保证债务为因主债务之消灭而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依附从性也随之消灭的情形。按照相关规定,保证责任的减免主要有以下情形: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原则上保证人应当免责。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以贷还贷虽无法律明文禁止,但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以新贷改变了旧贷的用途,而保证人又对此并不知情,很可能增大保证人

4、承担责任的风险。但这里有两个限制条件:一是“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该事实的,仍然需要承担责任;二是旧贷和新贷的保证人均为同一人的,保证人不能免责。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内容的(注意如果是体态之变更保证合同自动随之变化,参见本部分第二目),极有可能损害保证人利益,担保法规定保证人可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担保法解释则区分不同情况做了灵活处理: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30 条第 1 款)。对主合同履行期限

5、作变动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第 2 款)。更为灵活的规定是:变动主合同内容的协议,如果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3、保证期间届满,如果债权人没有进行一定的保全行为,即一般保证下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连带责任保证下没有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保证人可以免除责任。4、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债权人转让其债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5、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6、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保的情况下,如果物

6、保是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因不可抗力的除外),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解释 38 条第 3 款)。当然,如果物保是债务人自身提供的,由于保证人必须优先实现物保,因此不存在保证人责任减免的问题。7、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解释 24 条)。显然,这是先诉抗辩权的效力延伸。篇二:超过

7、担保期限 保证人不用担责超过担保期限 保证人不用担责大河法制频道讯(通讯员 周彦丽 任超)李某借 3 万元钱给张某,为了有保障,不担心还钱,张某找来陈某作为担保人。然而,李某不知道担保期限的规定,超过期限,才主张权利,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借贷纠纷案件进行审理,一审判决张某还钱,担保人陈某不承担还款责任。XX 年 3 月 7 日,被告张某以养殖业缺少资金为由,借原告李某现金 3 万元,期限为一个月。被告陈某为该债务的担保人。原告 XX 年 3 月 8 日向西峡法院提起诉讼,因二被告下落不明,案件中止审理。现恢复审理,西峡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人张某向原告李某借款,陈

8、某自愿作为担保人,原被告达成的借款及担保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借款及担保关系成立。二被告未按借款约定偿还借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张某作为债务人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被告陈某自愿作为担保人,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依法应承担担保责任。但双方对保证期限未约定,应当从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 6 个月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告的主债权 XX 年 4月 7 日履行届满。原告李某向法院起诉时为 XX 年 3 月 8 日,已超过 6 个月,依法应当免除担保人陈某的保证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说法依据担保法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9、保证人一旦与债权人签订了保证合同,就意味着其有代债务人履行主合同义务的可能,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陈某是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保证期限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它关系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行使或履行。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可分为二种,一是定期保证,即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二是无期保证,即在保证合同中双方并未约定保证期限。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保证人均既可定期保证,也可不定期保证,但二者在保证期限上的免责条件是不同的。1、一般保证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

10、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这里应注意二点,一是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限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人才承担责任,如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仅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未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人即可免责。二是债权人在保证期限内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提起诉讼,而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期限也不因此而中断,超过 6 个月,保证人免除责任。2、连带保证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

11、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必须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如果债权人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超过期限保证人仍可免责。生活中,出借人为了使借出去的钱有保障,经常会要求贷款人找人担保,但往往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约定不明或者不懂法律规定,担保人不用承担责任,债务难以收回的事情时有发生。除了因超过保证期限免责外,按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在以下条件下保证人可以免责。1、因合同的意思表示有瑕疵而免责。一是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

12、责任;二是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2、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担保法第 24 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因主债务转移而免责。担保法第 23 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因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而免责。担保法第 28 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同

13、一债权,如果既有保证,又有物权担保的,当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主债权未受清偿时,物权担保优先于债权担保而实现。如果债权人放弃物权担保,保证人可以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其保证责任。篇三: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期限已过 抵押权是否继续存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期限已过 抵押权是否继续存在?XX 年 9 月 29 日 13:43 编辑同志: 我朋友李某是一家建筑装潢公司的老板。XX 年,公司承接了一项大工程,由于工程周期长,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此公司向某银行申请贷款,李某以其拥有的一套商品房作抵押,银行审批后同意放贷。同年 7 月 1 日,建筑装潢公司与银行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贷款期限和抵押期限一致

14、均为 3 年。今年贷款合同到期后,建筑装潢公司没按期向银行还贷,多次催告后未果,某银行于 9 月 1 日将建筑装潢公司告至法院,要求建筑装潢公司偿还本息并享有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请问,银行起诉时,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 3 年抵押期限已过,银行还对享有我朋友李某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吗?读者:小芳小芳读者:你好!来信涉及抵押权行使期限问题。对于抵押权行使期限, 担保法 、 担保法解释 、 物权法都曾作出相应的规定。 担保法第 12 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 担保法解释第 12 条规定:“当事人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

15、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 物权法第 202 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由此可见,抵押权行使期限问题存在法律冲突。 担保法第 12 条,表明如果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了,那么抵押权也消灭了,它强调了抵押权的从属性,并未对抵押权的期限作法律规定。 担保法解释第 12 条,一方面肯定了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抵押期间,对抵押的存续不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也对主债权在诉讼时效过后抵押权的行使给予了一定的限制,即要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抵押权。 物权法第 202条,对抵押权的行使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制,即要在主

16、债权的诉讼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按照立法法第 83 条与物权法第 178 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 “新法优于旧法” 、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 担保法 、 担保法解释与物权法有冲突的地方应适用物权法 。本案中,银行在贷款合同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银行对你朋友李某的商品房仍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应予以支持。篇四:主合同变更后原担保人是否仍需承担责任主合同变更后,原担保人是否仍需承担责任?来源:大律师【案情】 南昌某公司向南昌银行借款 300 万元,以自有的一幢三层楼房作,估价 200 万元,并办理了。应南昌银行的请求,南昌某公司又请南昌某单位为其供给,南昌银行与南昌某单位签定了,约好期为期限届满后 6 个月。 期限届满后,南昌某公司因资金紧张,无法准时还款,所以两边洽谈推迟还款期限 6 个月,并寻求南昌某单位的定见,请求其持续供给担保。南昌某单位表示赞同,但三方未从头签定合同,也未在原合同上签字。 6 个月期限届满后,因商场发生变化,南昌某公司运营艰难,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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