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价款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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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价款如何确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价款如何确定篇一:浅谈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浅谈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 摘要: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合同价款的调整不可避免,而且往往是合同争议的焦点。由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与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不配套,将会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诸多争议,本文从合同价款调整角度出发,探讨了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因素以及合同价款调整的具体方法。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价款;调整;工程变更;概念; 1.合同价款的涵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99-001中有关合同价款的表述有如下三条: (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

2、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 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通常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组成。 ”以上各项费用构成了合同价款的初始价,即合同的成交价格。2.合同价款调整依据及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于价款调整有如下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

3、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这也是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 23 款“合同价款及调整”制定的依据。 工程建设中可能造成价款变动的原因主要有两种:“第一种,由工程变更引起,即在施工中对合同原来的工作内容(包括性质、数量和施工顺序)做出修改,或者追加、取消某一项工作,结果使合同中的价格不适用或不存在。第二种,由物价上涨和国家政策法令的变动引起的资源价格变化。 ” 3. 合同价款的调整 篇二:如何确定建设工程价款想学法律?

4、找律师?请上http:/ 如何确定建设工程价款核心内容:确定建设工程价款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一是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决算报告逾期不予答复的处理;二是合同无效但经竣工验收合格工程价款的确定;三是关于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合同工程价款的结算这三个方面,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简单介绍。一、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决算报告逾期不予答复的处理司法解释第 20 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实践中适用该规定特别要注意其前提条件,即当事人双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不答复即

5、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或按结算文件载明的价款结算工程价款。此时应以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之日为应付款时间,至于工程价款未结算、工程也未交付的,因结算条件尚未成就,应按权利人向司法机关正式主张权利之日作为应付款时间。逾期利息应当在法定利率范围内(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按照双方约定计付标准计算延期履行利息。如当事人在合同中只约定发包方应在承包方提交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并未约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或按结算文件的价款结算工程价款,则不应适用上述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的处理是:如果双方对结算不能协商一致,则可以提交鉴定单位鉴定,以鉴定结论作为判案依据。二、合同无效但经竣

6、工验收合格工程价款的确定解释第 2 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实践中,有的承包人并不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而是要求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笔者认为此请求不予支持,在此情况下也要参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来结算工程价款。在实践中适用司法解释第 2条规定还要注意:一是工程即使未竣工,但只要已施工部分经验收合格或经修复合格的,都应参照合同约定来结算工程价款,如果依照合同无法直接计算出工程价款的,在进行造价鉴定时也应参照合同的约定。二是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等增加工程量而发生的经济签证,对价款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签证或签证对

7、价款无约定的,应当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eb6bd9ebe2pn=22、工程量核定及调整的约定,特别是各种变更情况下的工程量调整原则;3、关于签证的原则,怎样才是有效的签证,其形式和内容的要件的约定,以及有效授权的要件,约定明确的管理流程。二、工程款支付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

8、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9、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无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

10、,为交付之日;2、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

11、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四)、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1、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2、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3、成本加酬金。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1、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2、发包方

12、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3、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4、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5、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 28 日。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13、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篇八: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江 苏 省 建 设 厅 文件苏建价(XX)593 号 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 与调整的指导意见各市建设局(建委),省有关厅局: 为更好地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XX) ,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工程计价行为,根据我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执行情况,现对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有关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一、招标文件中有关施工合同价款确定的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充分

14、体现招标人与投标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不得违背现行计价规范,改变计价依据,抬高或者压低规费和不可竞争费。二、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时,有关条款的订立应与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要约与承诺保持一致,体现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招投标工程,在合同签订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应由发包人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且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不得有实质性背离,否则不能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三、合同专用条款用语应规范,概念清楚,定性、定量准确。有关工程价款调整的条款不得简单填写为“按实调整” ,应明确调整的具体范围、内容和方法。四、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拟采用的合同价款形式,以便投标人

15、考虑风险,合理报价。合同价款形式通常有以下三种:(一)固定单价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以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承、发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可按下述原则执行:1、主要材料价格涨跌超出有经验的承包商可预见的范围时,材料单价可以调整。调整方法为: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上涨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 10%,10%以内部分由承包人承担,10%以外部分由发包人承担;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下跌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5%,5%以内部分由承

16、包人受益,5%以外部分由发包人受益。2、分部分项单项工程量变更超过 15%,并且该项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 1%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发生工程量变更时,其措施项目费用中相应的模板、脚手架工程量应作适当调整。(二) 固定总价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但工期在一年以内,合同总价在 500 万元以内,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符合规定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招标人应给投标人提供足够时间(从招标文件发出后,一般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在投标前复核确认清单工程量的准确性,修正招标文件中的缺陷或者错误,否则,不得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同时,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原则上除设计变更、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国家政策性调整外,合同价格一般不再调整。(三)可调价格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不采用可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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