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合同有效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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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代理合同有效的要件委托代理合同有效的要件篇一:审查委托代理注意事项审查委托代理事宜一般应注意的事项我国的委托代理制度规定较为简略,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及案件当事人委托其他人代理提交申请或接受调查处理相关事宜的情况较为常见,被委托人代理当事人所从事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当事人自身的行为。但是,我国经营主体具有多样性,在执法实践中可能因诸多疏忽导致案件中出现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认定错误、委托代理人越权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等情况,行政机关可能会因为未能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因而导致败诉等结果,因此应当对委托代理情形进行严格审查、慎重对待。一.委托代理的相关规定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

2、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是最常见最广泛的一种代理形式。 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行政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规定当事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协助调查的情形。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或接受行政处罚过程中授权他人代理相关事宜,在当事人与被委托人之间成立的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委托代理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 民法通则主要规定了代理的含义、代理权授予方式、代理类型、无权代理、代理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等。 合同法总则部分规定了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分则部分规定了委托合同的含义、委托合同当事人间权利义务、过错归责原则、转委托等,以及有关间接代理,包括委托人的介入权和第三人的选择权。二.审

3、查委托代理时应注意的事项一般的,执法人员在审查行政相对人、当事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一)委托人与被委托人明确、适格通常,委托人应是案件当事人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被委托人应该具备民法通则及合同法规定的作为代理人的基本条件。实践中,被委托人一般是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亲属、合伙人等,对案件事实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既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查清事实,也有利于及时办结案件,并且当事人对被委托人的行为的异议较少、更能够接受。律师也可以接受委托从事相关的代理工作,但是行政处罚法中并未规定律师是以何种身份出现在行政处罚程序中、是否能够行使诸如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过程中律

4、师所能行使的权利。因此,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其权限原则上不能超越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另外,如果当事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审慎审查,防止被委托人利用其代理的便利提供虚假材料等,损害案件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公司等经过登记核准成立的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即案件当事人时,其登记核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作为法定的意思表示机关,其行为能够代表当事人。当事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进行委托代理时仅有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的,应当写明所代表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全称、地址等,并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自己具有代表该企业或者组织的权力、代表的是该特定的企业或者组织而非其他。但是,仅有公司印章

5、而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效力如何,法律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做出一些重大决定时,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等形式要件。实践中,如果该案对公司影响较大,或者委托代理人的选择对案件进程和结果会造成较大的影响,应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为妥。授权委托书是当事人为把代理权授予委托代理人而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是委托人实施授权行为的标志,是产生代理权的直接根据。如果当事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被委托人是该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能够接触和使用公章的高级管理人员,则应由该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任签名,并加盖公章,不能仅有当事人公章;对

6、于存在股东股权争议、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董事、监事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反高级管理人员义务的或者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当事人提供授权委托书以后,执法人员还应尽量就授权委托书中的签名与当事人设立登记时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签名进行核对,避免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宜,私盖公章进行代理的情况,减少因代理行为而产生的诸多争议。(二)授权范围明确委托的事项一定要写得明确、具体。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授权事项,通常包括接受调查询问、陈述案件事实、提供证据、签收法律文书、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其中涉及实体和程序权利的部分应当有当事人的明确的特别授权。如果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中

7、的授权为“全权代理”或者“一切事宜”等,按照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应视为授权不明,权限为一般代理。一般代理人未经授权,无权代理当事人变更诉求、处分权利。如果被委托人凭该类授权,签署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等法律文书、代理当事人进行自认等,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实则为无权代理。虽然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被委托人因其无权代理行为应向委托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被委托人并非案件的当事人,行政机关无权追究其责任。行政机关在未取得当事人追认的情况下,也可能承担因涉嫌排除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而导致的败诉风险。因此,授权书中无

8、详细列举的特别授权的,对诸如陈述、申辩、听证、回避、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申请等权利,应以当事人本人或企业等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行使为宜。(三)授权时间明确一是作出授权的时间明确。应注意当事人出具授权委托书的时间等细节问题。例如:当事人出具授权委托书的时间为“6 月 31 日”等实际不存在的日期,或者出具授权委托书的时间在案发前,或者执法人员提取授权委托书时,在证据提取文书上签署的时间出现在授权委托书签署时间之前等情况,有时候是因为当事人疏忽大意,有时候是当事人有意为之、为行政诉讼埋下伏笔。同时,应规范使用国家规定通用的时间,不应当使用农历的诸如“元月、腊月、冬月”等日期;防止出现填写不完整

9、,如将 XX 年填写为“12 年” 、只填写月和日、不填写年份等情况。二是当事人授予被委托人从事代理活动的时间期间应明确。如果被委托人超越授权期限从事代理行为,应通知当事人作出新的授权或者对被委托人的行为予以追认。三是如果当事人涉及分立、合并、破产清算、注销、撤销等特别的情形,应结合合同法 、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当事人或其继受人与被委托人就相关代理事宜作出特别的约定及授权、追认等。同时,按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代理人死亡;(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10、”的规定,针对特定情形审查和确认被委托人的代理权。篇二:委托合同的注意事项【委托合同注意事项】 (还在整理中)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方处理一定事务的一方为委托人,接受该委托的一方为受托人。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特别委托合同与概括委托合同两类,前者是指当事人就仅一项或数项事务所达成的委托合同。后者是指当事人就一切事务达成的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的特征:受托人应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人委托的事务过程中,只有按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从事委托活动,委托人才会承认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而产生的行为后果。因此,受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授

11、权范围内进行活动。非经委托人指示的,受托人不得擅自改变委托事务,更不得将其办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结果据为己有。由此可见,委托合同是代理的一种根据,委托合同所调整的法律关系适用关于代理的一般规范。但是委托合同与代理合同并不完全一致。委托合同所调整的只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而不是他们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委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以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一般来说,当事人一方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例如行使或履行某一权利义务,实施某一法律行为,但又基于某种原因而不能亲自处理时) ,才通过订立委托合同的办法来解决。因为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结果直接由委托人来承担,所以

12、委托人在选择受托人时,总要挑选他所信任的人或者具有一定业务能力、专门知识和良好信誉的人来担任。因此,委托合同强调当事人的严格的人身属性。法律要求受托人必须亲自处理委托事务,非经委托人事先授权或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害的需要,受托人不得将委托事务擅自转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行为。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办理一定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因此,委托合同系以受托人办理受托事务的行为为客体。受托事物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例如买卖、借贷、诉讼、登记等,也包括非法律事务,例如委托去医院探视病人、在生日晚会上代读生日贺词、受托抄写

13、文稿、顺路代为捎带物品等。但是,所托事务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外,某些具有特定人身属性的事务(如结婚登记、订立遗嘱、收养子女等)不得进行委托。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自然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有时是亲友或熟人之间所建立的一种契约关系,由于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与彼此信任,合同多半是无偿的,但是,在法人之间或法人与自然人之间一些较为复杂、履行的要求较高的委托合同,一般都是有偿的。需要指出的是,在理解委托合同的有偿性时,应把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报酬与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办理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相区别。后者并非合同中的对价关系,因此并不表现委托合同的有偿性。委托合同为双务合同。委托合同一经成立,无偿

14、有偿与否,当事人双方均需承担一定的义务。例如,受托人主要有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报告的义务、转移受托事项所得权益的义务等,而委托人则主要有进行指示、提供和补偿委托事务必要的费用的义务、以及当委托合同为有偿合同时支付报酬的义务。委托合同为诺成不要式合同。委托合同的订立不仅要有委托人的委托意思表示,还应有受托人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愿意为其办理委托事务的承诺。如果受托人予以承诺的,则委托合同自该承诺生效之日起即成立,无须再以物交付或履行某种行为作为委托合同成立的条件,因此委托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委托合同又是不要式合同,它不以采用特定形式为合同成立要件,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口头或书面形式。委

15、托合同与代理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基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委托合同确定了受托人愿意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法律关系。这是委托代理关系产生及其被代理人(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得以向代理人(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授予代理权的基础关系。否则,委托代理关系会因失去基础而难以存在,同时,在民事流转领域内适用的委托合同,是以完成代理关系,实现被代理人所追求的结果为目的的。脱离了这一目的,委托合同就失去了法律意义。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存在紧密联系的同时,又存在着一定的区别:民事主体活动的名义不同。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

16、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即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代理行为。委托合同则是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一定事务,他方接受委托的协议,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活动。适用范围不尽相同。代理制度一般包括三种类型: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合同仅仅是产生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而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无关。代理只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办理委托人委托事务的行为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还可以是有经济意义的行为(如整理账簿)和单纯的事实行为(如抄写文件) 。法律关系的成立与否需要有关当事人的承诺不同。代理关系中的授予代理权行为属于单方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发生了授权的效力,代理人便因此而取得代理权。因此,代理授权关系的成立,不必代理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而委托合同则为诺成性合同,受托人必须作出承诺方可。效力范围不同。代理关系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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