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合同终止有哪些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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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代理合同终止有哪些法定条件委托代理合同终止有哪些法定条件篇一:终止委托代理合同协议书终止委托代理合同协议书甲方: 乙方:地址:甲乙双方于年 月 日签订(XX) 第(01602)号委托代理合同,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双方自愿解除合同,并达成以下合意: 1.乙方终止代理甲方与的纠纷,乙方不再承担原委托合同中的代理义务;2.乙方应当退还甲方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3.乙方应配合退还甲方已支付的代理费;4.甲方应当出具收到诉讼费退款的收据;5.甲方自收到诉讼费用之日终止与乙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乙方不再因委托合同而对乙方承担任何义务;6.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7.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

2、方各执一份。甲方: 乙方律师: 乙方主管: XX 年 月 日 XX 年 月 日 篇二:委托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受托人报告义务主要有哪些内容?为何应有报告义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随时或者定期报告受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受托事务终了或者委托合同解除时,受托人应当将处理受托事务的始末经过和处理结果报告委托人,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受托人此项义务的具体内容由当事人根据需要约定。本法规定了受托人的报告义务。这是因为必要的报告是使委托人及时了解委托事务的进展情况,从而及时作出或变更指示,妥善维护自身权益的前提。导读:委托合同中因为有三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以及第三人。因此其法律关系变得尤为复杂。委

3、托合同案件纠纷也因此变得复杂多变,虽然合同法为委托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大量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件的出现,在审判实践中依然是一件麻烦而难处理法案件。要解决这些案件则必须详细的分清委托合同纠纷案件中的法律问题。下面就这几个问题逐一做分析。一、第三人仅知道受托人的代理人身份,而不知道委托人具体是谁的情况下,能否产生委托人的自动介入。我国合同法第 402 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学理上又称委托人的自动介入),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之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审判实务中就

4、该法条中规定的“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在理解上有时产生错误地认识。虽然合同法第 402 条在立法时借鉴了美法中的隐名代理制度,但在具体的适用条件上又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1、英美法上的隐名代理制度,必须是代理人明确告知第三人代理关系存在时,才发生委托人的自动介入,第三人经由其它途径知道代理关系存在时,不发生委托人的自动介入。 合同法402 条对此则无限制,只要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代理关系即可。2、在英美法上的代理制度中,代理人无须指明委托人具体是谁,只要告知第三人代理关系存在,即可发生委托人的自动介入。而合同法402 条对此规定的不是非常明确,解

5、释上应以指明委托人具体是谁为前提条件。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在第三人与受托人签订合同时仅知道受托人的代理人身份,而不知道委托人具体是谁的情况下,不能产生委托人的自动介入,即该合同不能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二、委托人行使介入权之阻却事由的判断合用法第 403 条第一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主动介入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直接向第三人主张合同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在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该法条一方面规定了委托人的介入

6、权,同时又以但书的方式规定了阻却委托人介入权行使的例外规定。审判实务中判断第三人是否具有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与受托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要根据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的主客观情况综合予以认定。通常情况下,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即可判定第三人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与受托人订立合同的意思:1、在此之前,委托人曾与第三人洽谈过订约事宜,但被第三人拒绝;2、在以前的交易过程中委托人对第三人有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3、委托人经营情况严重恶化,不具备相应的合同履行能力;4、第三人如与该委托人订立合同将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人的介入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是否行使取决于委托人的

7、单方意志。委托人一旦决定行使介入权,即取代受托人的地位成为合同当事人,直接对第三人享有合同权利和承担合同义务,受托人则退出其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对合同的履行与否不再承担责任,但受托人的报酬请求权仍然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如果委托人不行使介入权,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合同及与第三人的合同约定,继续为委托人的利益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或承担义务。三、第三人和委托人的有效抗辩权对第三人选择权的影响第三人的选择权是指当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时,第三人可以选择委托人或受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第三人的选择权是对其实体权利相对人的选择权,而不是其行使请求权顺序上的选择权。如果第三

8、人选择了委托人或受托人其中之一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即使其选定的相对人因欠缺履行能力而不能承担责任,第三人也不得向未被选定的相对人再为主张。但合同法同时规定,第三人根据选择权选定委托人为相对人后,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由此衍生的问题是,当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相对人时,委托人向第三人主张其基于委托合同对受托人的抗辩,而该抗辩又有效成立的情况下第三人能否再向受托人主张权利如果不能,则权利人的权利就会落空,如果能,岂不与合同法的规定相抵触我们认为, 合同法规定第三人主张权利时得以选择相对人的前提之一是“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 ,这是一个法定的一

9、般前提。在实务中,必须证明实际情形符合这个前提,第三人才得以行使选择权。如果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抗辩权成立,那么受托人不履行义务的原因就不在委托人,第三人的选择权就失去了存在的事实基础,因而第三人的选择权的行使应当是无效的。在此情况下,第三人仍可向受托人主张权利,其请求权的基础不是法定的选择权,而是依据其与受托人之间建立的合同关系。 另外,当委托人主张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时,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协助义务,提供第三人亦未完全、适当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据材料。四、关于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我国合同法第 410 条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由此可见,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

10、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可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管相对人是否同意,委托合同有无期限,委托事务的处理是否告一段落,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也不管是否具有一定的理由,双方均得以随时解除合同。这也是委托合同在解除权的行使方面与其它合同相比所独有的特征。尽管在实践中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往往要提出一定的理由,但其理由如何以及是否成立,只是对解除合同后的责任承担有影响,并不因此而影响合同解除的效力。篇三: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协议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地址:电话乙方:北京市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中路 528 号大华宾馆 28 楼电话:0731-甲方因

11、一案,于年月日与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盈长沙 字第 号) ,委托乙方为 阶段的代理人/辩护人,乙方指派 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现因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双方解除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 【 】盈长沙 字第 号委托代理合同。第二条 律师费的约定 第三条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甲乙双方不存在任何未了结事项。甲乙双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甲、乙双方无其他任何争议。第五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两份,于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北京市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 时间:篇四:关于终止代

12、理合同的协议关于终止代理合同的协议甲方:长沙金垅冷藏食品物流有限公司乙方: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XX 年 5 月至 XX 年 5 月,乙方指派律师聂人瑞担任甲方法律顾问。上述期间,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甲方与湖南大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湖南锦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两起案件诉讼,并分别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XX 年 6月 29 日,甲方向乙方发送长沙金垅公司致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函 ,XX 年 7 月 1 日乙方聂人瑞律师签收,双方就函告内容基本达成一致。现特签订如下相关协议,以资信守。一甲方与乙方的法律顾问合同已到期,甲方不再聘请乙方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二甲方与湖南大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案件二审,最高

13、院裁定甲方未按期缴纳上诉费而按自动撤诉处理,乙方代理合同自然终止。该案中双方约定律师代理费 20 万元,甲方已经支付了乙方律师代理费 10 万元,尚有 10 万元律师代理费未付。对未付的 10 万元律师代理费,乙方予以放弃,不再要求甲方支付。三甲方与湖南锦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乙方参加了一审代理。现双方协议解除该委托代理合同,甲方仍按照约定支付乙方律师代理费 30000 元;乙方不再指派律师代理后续诉讼事务,乙方须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3 日内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并移交所有的案件材料。四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5 日内支付乙方律师 XX年 5 月-211 年 5 月法律顾问费 18000 元

14、及甲方与湖南锦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代理费 30000 元,共计 48000 元。乙方提供相应发票。五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篇五:解除或终止律师委托代理协议格式解除/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甲方:身份证号: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乙方: 律师事务所地址: 电话:邮编:鉴于: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甲方委托乙方指派律师为 。现由于其他原因,甲方提出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为此,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一致同意解除 年月 日签订 委托代理合同。2、 本协议签订生效时,乙方退还甲方缴纳的律师费 30000 元 。 (注:乙方实际收

15、取律师费计人民币 30000 元 ) 。同时,甲方退还乙方为该笔律师费出具的发票。3、 乙方办理案件所需的调查复印查档差旅及其他开支计人民币 由甲方承担。4、 本协议签订生效时,乙方即终止代理关系,甲方委托的一切代理事务自行负责,与乙方无关。5、本协议生效时,乙方应将甲方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6 份(已交法院的 0 份除外)返还乙方(注:乙方已经返还) 。6、乙方仍对甲方所委托事务有保密义务,该义务不因甲乙双方代理关系终止而终止。7、 双方就委托事务无争议,互不追究法律责任。双方的其他事宜自行负责,如有损失各自承担,并不争议。8、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主办

16、律师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篇六:提前终止合同协议书合同编号:合同类别:营销终止合同协议书甲方:盘锦*有限公司 乙方:*房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甲方与乙方于 XX 年 11 月 5 日签订的*项目营销策划及广告设计服务协议 (合同编号*) ,约定由乙方负责甲方所开发建设的*项目提供全程营销策划、产品策划、广告设计等服务,同时乙方还附赠销售策略顾问服务。双方的合作期限为 13 个工作月(春节月不计服务费用) ,协议有效期为*年 11 月 5 日至*年 12 月 20 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年 4 月 9 日提前终止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就双方提前终止协议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恪守: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提前终止双方于 XX 年 11 月 5日签订的*项目营销策划及广告设计服务协议 ,不再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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