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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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 规则规则 篇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操作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 则的通知 沪房管规范市XX2 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政局,各社区事务受 理服务中心: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 ) ,进一步完善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制度,现对 XX 年 10 月 24 日印发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 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试行) 予以修订,正式印发上 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 (以下简称操 作规则 ) ,请认真按照执行。上述工作涉及到

2、经费,可根 据沪府办XX49 号文件有关精神,由同级财政予以保证。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民政局 XX 年 2 月 8 日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以下简称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 地产管理法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上海市居住房 屋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适用 本规则。 因申请廉租住房租金配租而自行租赁住房的,按照本 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规定,到租赁住房所在区(县) 的房地产登记机构

3、办理租赁合同登记。 第三条 (职责分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指导 并组织实施全市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各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民政局、乡(镇) 、 街道应当在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本辖区 内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承担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 各受理中心应当在全市统一的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 息系统上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 第五条 (身份证明)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中国公民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身份 证。无身份证的,可以提交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中国护

4、照 等身份证明;未成年的,可以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的,应当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者来往内地 通行证;台湾居民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来 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旅行证。 3.外国自然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护 照,但在境外办理委托认证手续的,可以提交其本国身份 证明。如果证件用外国文字书写,应当同时提交经公证的 中文译本。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1.境内法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或者机关、事业、社团等法人登记证书或者 组织机构代码证。境内其他组织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 应当提交非法

5、人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国企业 驻国内机构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代表机构 登记证。 2.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有关的登记注册证明。 第六条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代理) (一)法定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 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法定代理人 应当提交监护人证明,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代理 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 案,代理人应当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代理人和被代理人 的身份证明;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法定 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

6、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应当由房地产 经纪机构代为办理,无需另行提交租赁合同当事人的委托 书,但应提交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单方申请 租赁当事人一方不配合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租 赁当事人另一方可以单方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第七条 (住房证明) 本规则所称的住房证明包括: (一)房地产权证; (二)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三)经过上备案的商品房出售合同、存量房买卖合 同,或者已签订房屋交接书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四)宅基地使用证、用地批文或者批准建房文件, 无法提交的,可由乡、镇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文 件; (五)其他合法证明。 第八条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程序) 租

7、赁合同登记备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备案; (二)受理收件; (三)核验资料; (四)录入信息; (五)确认备案; (六)立卷归档。 第九条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类型) 根据不同情形,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分为以下四种类 型: 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延续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第十条 (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 租赁当事人签订出(转)租合同后,应当到租赁房 屋所在地的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 (一)居住房屋出租申请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的, 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详见附件 1) ; 2.租赁合同(原件) ; 3

8、.身份证明(复印件) ; 4.住房证明(复印件) 。 代为办理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 文件。单方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书上如实勾选。 (二)居住房屋转租申请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的, 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 2.转租合同(原件) ; 3.身份证明(复印件) ; 4.住房证明(复印件) ; 5.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材料(原件) 。 其中,公有住房转租应当提交上述 1-4 项资料。 代为办理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 文件。单方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书上如实勾选。 第十一条 (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

9、 、租赁 期限、租赁价格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到原登记备案的 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申请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信息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 。 代为办理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 文件。单方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书上如实勾选。 第十二条 (租赁合同延续登记备案) 因租赁合同到期签订续租合同的,租赁当事人应当 到原登记备案的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延续登记备案。 申请租赁合同延续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 2.身份证明(复印件) ; 3.租赁

10、合同或者续租协议(原件) ; 代为办理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 文件。单方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书上如实勾选。 第十三条 (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到期租赁当事人不再 续租,应当到原登记备案的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注销登 记备案。 申请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 2.身份证明(复印件) ; 其中,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提交提前终止协议。 代为办理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 文件。单方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书上如实勾选。 租赁合 同到期后,租赁当事人未申请注销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 登记备案信息自动失

11、效。 第十四条 (办理要求) 受理中心应当按照本规则,向申请人收取相关资料, 并对申请书填写信息与身份证明、租赁合同等提交资料的 一致性进行核验,符合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定的,将相关 信息录入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当场打印并发放租 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详见附件 2) ,同时加盖居住房屋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专用章(详见附件 3) 。 第十五条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一式两份,出租人、承租 人各持一份。 租赁当事人因遗失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申请补办 的,受理中心应当在校验申请人身份证明后,为其重新打 印。重新打印的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上,应当载明补 办时间和补

12、办人的身份信息。 第十六条 (资料管理)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所形成的相关业务资料,在租赁合 同登记备案信息有效期内,由受理中心妥善保管。超过租 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有效期的业务资料,受理中心可以参 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销毁。 第十七条 (信息查询) 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身份证明和具体房屋坐落,向房 屋所在地的受理中心申请查询该房屋是否办理过租赁合同 登记备案,受理中心应当即时提供查询信息(申请表见附 件 4) 。 第十八条 (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XX 年 12 月 31 日。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试行) (沪房管规范市XX11 号)同时废止。 附件:1

13、.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 2.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 3.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专用章样式 4.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查询申请表 篇二: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所需材料(修 改版)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所需材料 一租赁合同原件(收原件) 要求: 1.租赁期限过期不收。 2.合同出租人必须填全部产权人,可以委托他人出租, 但需要全权委托书。 3.手写合同有效,需包含下列要素:双方应写明房屋座 落详细地址、门牌、室号,租赁类型(出租或转租) 、 出 租人(即产权人)与承租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 租赁面积、租赁期限、租金、双方违约

14、责任 、及需补充 说明的情况。 (注:提供的租赁合同需收原件) 4.租赁合同通过中介机构办理,并由中介机构代为办理 登记备案的需要:中介机构印业执照复印件或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加盖公章,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房客名字最好全部填上。 二全部产权人的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全部 到场,不到场的写委托书) 要求: 1.出租人为公司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公章 以及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没有身份证的孩子,户口簿复印件。 (户口簿首页, 当事人身份证一页) 三全部承租人的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全部 到场,不到场的写委托书) 要求: 1.一张身份证正反面复在一张纸同一面

15、上。 2.没有身份证的孩子,户口簿复印件。 (户口簿首页, 当事人身份证一页) 四房产证复印件(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要求: 1.主要产权证编号一张,房屋地址、产权人、房屋面 积一张,平面图一张。不明白的话,就整本复印下来。 2.租赁合同上的租赁地址与房产证上的地址需一致, 地址同址不同名,派出所出具证明。 3.全部产权人死亡的或其中一个产权人死亡的,房产 更名后,再行办理。 (死亡证明不再受理) 4.非居住类房产证、军产不予办理。 五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表。 (收原 件) 要求: 1.出租人到场,签字即可。出租人到不了场的,委托 书委托办理人全权办理居住证相关业务,承租人到不了场

16、, 同样出具委托书。需注意只有一方到场,依然需要双方 身份证原件及产权证原件。 备注:1.所有材料右上角需提交人在上面签字。材料 不齐全,不予办理。 2.中介机构代办,需房东、房客委托书并公证。 3.人均租赁建筑面积低于 10 平方,或人均居住面积低 于 5 平方,不予办理。群租不予办理。 4.若是转租,提供二房东和房客一套材料及书面同意 转租同意书。 5.变更需提供新合同原件,以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变更租赁期限,租金) 6.延续需提供新合同原件,以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时间最好在合同结束之前一星期) 7.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需要提前终止协议、双方身 份证,到街道办理注销,否则后继房客无法办理登记。 (房东注意:单方终止申请不再受理,找不到房客的将等 原合同到期后再行办理) 8.有委托书依然需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产证复印件。 9.成年人户口簿不属于身份证明,将不再受理。 篇三: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试 行) 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 则(试行) 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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