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职工参与公司管理制度比较研究——兼及股份合作公司立法之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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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中的职工参与公司 管理制度比较研究江)兼及股份合作公司立法之批判蒋大兴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时各国公司法中的职工参与公司管理制度进行了研究厂 文章首先分析了职工参与公司管理制度的理论基础;接着,对欧 共 体成员国、美国和日本的职工参与公司管理制度的立 法 例进行了 比较研究;在此基拙上,最后文章对我国公司法中的 职工参与公司管理制 度进行了分析,指出其存在的缺陷,并对如何完善之进行了探讨蒋大兴,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南京大学法律评论编样“职工参与”一词最早出现在德国,与之相关的立法可以追南京大学法学院 王可先生为本文的写作提供了部分资料,特此致谢职工参与在西方又称雇员参与,本文系在同一含义上使

2、用这两个概486法制现代化研究(第七卷)溯到19世纪末。但是,它作为一种制度得以确立,却是2 0世纪以后 的事情。及至当代,职工参与公司已发展为各国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由其折射出来的公司的民主状况和劳工地位已成为衡量社会文明与进步的标尺。鉴于此,本文拟从比较法 的角度研究各国公司法中的职工参与公司管理制度,以期能为完善我国公司立法和职工参与制度提供普适的理论准备。一、职工参与公司管理制度的理论基础从公司法视角而言,职工参与在本质上是 与股东主权原则相冲突的,正如日本公司法学者奥村宏教授所言:“(职工参与)实际上表明了股东主权原则的崩溃 这也使得股份公司发生 了根本性的变化。”既然职工参与制度与

3、公司制度在本质上是不相容的,那么又是什么原因促使这一制度在世界范围内逐步得以确立?这一制度赖以存在的理论基础何在?此即 下文所要解决的问题。我国学者对此极少研究。总览外国学者之观点,职工参与公司管理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 五个方面:(一)社会均衡理论确立职工参与制度的基本立法思想是社会均衡理论。这 一理论认为,职工参与是为平衡劳资双方利益,而由公权力介入私法领域的产物。根据传统民法原理,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基本上是由雇用契约进行调整的。依据私法自治原则,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劳动时间、劳动报酬、休J息、休假等工作条件。但是,由于参见范健、张萤:德国 法中雇员参与公司管理决策制度比较研究

4、,载外国法译评1 9%年第3期。奥村宏:股份制向何处去法人资本主义 的命运,中国计划出版社1 99 6年版,第19 5页公司法中的职工参与公司管理制度比较研究469雇佣双方在经济上处于不平等地位,在缔约过程中,劳动者的意思自由被局限在极为狭小的区间内。尤其是随着劳动合同“附合化”的日趋加强,当事人之间的自由协商实际上已名存实亡。可见,所谓基于当事人平等、意思自治而缔结的契约并不能充分保障职工的权益。在劳动关系领域,可以说私法自治原则已遭受沉重的打击。鉴于此,立法者创设了一系列法律对失衡的私法自治状态进行补救,以保障在经济上居于弱势地位的企业职工的利益。旨在平衡劳资双方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职

5、工参与制度即是其 中重要的一项。(二)经济民主理论这一理论认为,传统观念将民主定义为政治概念,对民主的理解过于狭窄。因为民主意味着一个更为广阔的由所有公民参与社会力量操作的系统。政治民主本 身只是半个民主,它分配给人民的只是全部社会力量的一半。社会力量的完整内涵还应包括经济力量,只有政治力量和经济力量都实现民主化,我们才真正拥有民主这一为人类而设计的社会结构。因此,现代 资本主 义应当是民 主资本主义,现代 资本主义经济则是民主资本主义经济。民主资本主 义的理论包括弃条原则,即财产权原则、参与原则和限制原则,惟有这三条原则在实际生活中同时地、平等地得到公认时,才可说存在着民 主资本主 义或盛行

6、着经济的公平。与民主资本主义理论相适应的是经济生活的民主化,即让劳动者通过适当的途径参与公司的经济活动。但是,正如美国法官格劳斯卡普参见路易斯凯尔萨等:民主与经济力童通过双因紊经济开展 雇员持股计划革命),南京大学出版社1 9%年版,第1 1一1 2页。参见路易斯凯尔萨等:民 主 与经济力 1通过双因素经济开展雇员持股计划革命),南京大学出版社19 96年版,第 2 4页。470法制现代化研究(第七卷)所言,公司的影 响正在把大量 的人民永远地排斥在产权主体之外。这显然与民主资本主义理论是背道而驰的。因此,为挽留飞快消失的民主,必须以新的形式将“公共范围的所有权民众化”。为此,美国学者路易斯凯

7、尔萨和帕特里西亚凯尔萨提出了“雇员持股计划”,即通过各种途径使雇员成为公司股 东,将雇主资本代表的经济权力民主化,使每个劳动者能利用其股权在股票持有者决策需要时投票。由经济民主化理论所演绎出来的雇员持股计划必将更新职工参与公司管理的观念,强化职工参与制度的理论基础,使这一制度发展成一种新的模式,这在美国、日本体现得至为明显。(三 )企业 的社会成本理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必须支付一定的社会成本。就此而言,公司职工参与公司管理可视为公 司参与市场竞争的附加成本,或称入场费用,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正如日本公司法学者奥岛孝康所言,所谓“市场经济”,意味着 自由企业体制,也可以说是以竞争为动力的经济

8、体制,这种经济体制以有序的市场行为为前提。为实现有秩序的市场行为,参与市场的各个企业的“恰当的经营”则成为必需。在此之上,作为市场参与的资格,要求企业为了确保其恰当的经营而建立自律的监督体制,实现经济民 主。因此,赋予职工参与公司管理、决策的权力也就顺理成章了。(四)劳动与资本联合理论“资本至上”原则一度在资本主义国家被奉 为经典,其在民法领域的体现 是“所有权 绝 对化”;在 劳 动法领域的缩影是参见路 易斯凯尔萨等:民 主 与经济力量通过双因素经济开展雇员持股计划革命,南京大学出版社19 96年版,第2 0页。参见奥岛孝康:市场经济与 职工参与试论公司法学的构成,载外国法译评1 99 4年

9、第3期公司法中的职上参与公司管理制度比较研究471S in zh eimr e所提倡的“劳动从属论”,即在劳动关系方面,前者始终属于从属地位;在公司法领域则表现为传统公司法主要致力于界定资产所有者及其授权代理人的权利,公司职工则完全受制于人(资方),毫无权利可言。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企业规模的扩大、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以及国际竞争的日趋激烈,这种规定已显得极为僵化而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尤其是随着国际人权运动的蓬勃发展,劳动者的权利意识日益复苏,在工人通过坚持不懈的政治斗争获得了一定的社会事务参与权利之后,他们迫切要求将该胜利成果扩大到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企业管理领域,寻求维护自身权

10、利的最新途径。在此情况下,继续惜守陈旧的公司法理念,势必加剧劳资冲突,害及公司社区秩序的稳定,不利于公司资本积累和长期发展。于是资本主义国家试图从理沦创新和制度变革这两个方面寻求对策。一方面,资产阶级理论学者企图重新解释劳动与资本的关系,以缩小两者的对抗与差距如美国学者路易斯凯尔萨和帕特里西亚凯尔萨在其所著民 主与经济力量一书 中即认为,现在已不是一个劳动创造价值的单因素经济,而是资本和劳动共同创造财富的双 因素经济。并且以此为契机,力倡雇员持股计划,促使商务公司民 主化。其理论根基 显然在于这样一个定理:资本与劳动既然有其同质性,那么资本所有者并非寄生虫或靠投资收入度日的人,而是一个工人一名

11、资参见张萤:市场 经济与职工参与职工参与公司决策制度研究,载中德经济法研究所年刊)(19 95),第8 6页。参见路易斯凯 尔萨等:民主与经济力量通过双 因素经济开展雇员持股计划革命,南京大学出版社19 96版,译者说明部分第1页.参见路易斯凯尔萨等:民主与经济力童通过双因素经济开展雇员持股计划革命,南京大学出版社19 96年版,第11 6页。472法制现代化研究(第七卷)本工人。经过这一演绎,资本家与劳动者之间的对抗关系则荡然无存了,保留下来的似乎只有平等和友好合作。日本公司法学者奥岛孝康也认为,无论是日本还是其他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不论如何论述股份公司经营的理念,完全无视职工存在的公司营运

12、都是不可能成立的,劳动从属论”已经过时基于此,通过经济参与使职工从“企业的对立者”转向“企业的协作者”,在法思想上具有充分的根据。传统公司法以保护股东利益为核心,从这一构成来看,“参与”作为以“自主性、自发性、任意性”为要素的民主概念,是一 与此相异质的观念。但现代公司是多元利益的结合体,它不仅是资本的联合,而且也是劳动与资本的联合,作为劳动者的职工是其不 可忽视的构成部分,必须对其利益加以适当的考虑,建立起包括公司职工在 内的对经营的多角度的有效监督,惟此,才符合市场的内在要求。另一方面,在重新诊释劳动与资本关系的同时,法学家开始积极酝酿公司法领域的制度变革。这一工作最早是由富有创新精神的德

13、国法学家来进行的在德国,由于其传统公司法只注意到了资本在公司中的作用,而完全忽视了劳动这一 因素及其作用,遵循这一立法原则所采取 的重在维护股东权的权利界定方式使公司法日益暴露出明显的不适应社会情势发展的缺陷。鉴于此,早在二战结束后不久,德国法学家即 开始尝试将劳动与资本结合的观点融人公司法中,其直接的成果则是职工参与公司决策制度的确立。(五 )信息公开理论市场经济在某种程度上 而言是信息经济,可以说,谁在信息领参见路易斯凯 尔萨等:民主与经济力量通过双因素经济开展雇员持股计划革命,南京大学出版社19 96年版,第8页参见奥岛孝康:市场经济与职工参与试论公司法学的 构成,载外国法译评199 4

14、年第3期。公司法中的职工参与公司管理制度比较研究473域占居优势地位,谁就能 占有市场。基于此,现代的股份公司与20世纪3 0 年代前的近代股份公司相 比,有着惊人的变化。以最具代表性的股东大会为例,它正从“决策的场所”到“信息公开的场所”而发生着实质性的转变。随之而来 的是,公司对利害关系者的信息公开范围也在逐渐地扩大;而且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 到信息公开是控制大公司的有效手段,对职工 的信息公开与对出资者的信息公开应区别对待的传统主张正在丧失其理论根据。职工因此而获得了争取信息参 与管理权 的理论支持。从另一方面来看,职工之所以在与公司缔约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其重要原因之一是职工与公司处于

15、信息不对称地位。由于对可用信息不可能周全掌握,在劳动力与资本(工资)的交换过程中,从总体上衡量,总是买方市场居多,职工极易遭受非自愿失业。如果能进一步扩大职工的“知情权”,提供较好的信息渠道,改进劳动市场(“约会”)的服务质量,使职工在充分掌握信息后能适时作出最优的就业选择,这对降低失业率必有助益。同时,扩大职工 的“知情权”亦能提高劳动力的使用效率,避免资源浪费,这显然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可见,赋予职工以充分的信息参与权,是与信息公开理论密不可分的。二、职工参与公司管理制度的立法例之比较(一 )欧共体成员国的雇员参与公司管理制度德国、法国、比利时、荷兰等欧共 体成员国大都在其公司法中参

16、见奥岛孝康:市场经济与职工参与试论公司法学的 构成),载外国法译评19 94年第3期。参见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紊斯:经济学) (第1 2版),中国发展出版社19 92年版,第36 0页474法制现代化研究(第七卷)规定了雇员参与公司管理的制度。在这些国家,雇员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不同程度地参与公司的管理、决策。通常雇员主要以两种形式参与公司管理:一是“社会参与式”,即雇员代表在公司中成立一个独立组织工厂委员会(w ok rsc ou ni c l)参与管理;二是“经济参与决策式”,又称“共同决定式”,即由雇员代表直接进人管理委员会(administrativ e比ard)或监事会(Su详v ri、ry腼rd)参与决策。除此之外,雇员还 可 以通过工会(tra deu nio n)参与公司民主管理。但是,由于国内立法环境不同,各成员国的雇员参与制度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有一些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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