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体解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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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本技术规范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有关规定,运用 法医病理 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病理学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法医学尸体检验、死亡原因 鉴定提供科学 依据和统一标准。 本技术规范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卫 生部尸 体解剖规则和欧盟部长委员会提案法医学尸体解剖协调规则、美国法医协会法医 学尸体解剖执 行标准。 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中国医科大学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

2、范主要起草人:陈忆九、官大威、秦志强、张国华、刘宁国、张建华、黄平、邹 冬华、李 正东、邵煜。SF/Z JD01010022015II引言现阶段我国在法医学尸体检验方面已建立了多项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并按不同的死亡原 因规定了 相关尸体检验的重点内容和方法。然而,上述标准、规范中均未系统地规定法医学尸体检 验的总体原则、 一般注意事项以及现场勘验、尸体解剖程序和要求、尸体解剖报告格式及特殊尸体的检验 方案等。鉴于 此,有必要借鉴国内外法医学领域新的研究进展与应用技术成果,并结合当前我国法医学 鉴定工作的实 际现状,制订一项全面、系统、可操作性强,且具有指导意义的法医学尸体解剖规范,该 技术规范

3、有助 于各级专业技术人员在进行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过程中形成一整套完善的工作程序,有 助于法医学重 新鉴定工作的开展,能为相关学术交流提供技术支持。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法医学尸体检验的一般原则、条件和作业程序。 本技术规范的内容包括现场尸体勘验、尸表检验的一般程序原则以及法医学尸体解剖操作 规范等。 由于法医学鉴定个案复杂多变,鉴定实践中基于求同存异的原则,在具体操作中本技术规 范的各部分内 容均可酌情独立使用。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各类法医学鉴定的尸体检验。SF/Z JD010100220151法医学尸体解剖规范1 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法医学尸体解剖的一般程序及规则。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各级公安部

4、门、检察机关及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法医学尸 体检验、 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技术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 适用于本 技术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技术规 范。 GA/T1172005 现场照相、录像要求规则 GA/T1471996 法医学尸体解剖 GA/T1481996 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 GA/T1491996 法医学尸表检验 GA/T1501996 机械性窒息尸体检验 GA/T1511996 新生儿尸体检验 GA/T1671997 中毒尸体检验规范 GA/T1

5、681997 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 GA/T1691997 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 GA/T1701997 猝死尸体的检验 GA/T2211999 物证检验照相要求规则 GA/T2231999 尸体辨认照相、录像方法规则 GA2682009 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 欧盟部长委员会提案Rec(99)3E-2009 法医学尸体解剖协调规则(On the Harmonisation ofMedico-Legal Autopsy Rules) 美国法医协会-2005 法医学尸体解剖执行标准(Forensic Autopsy Performance Standards)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

6、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3.1 现场尸体勘验externalexternal examinationexamination ofof thethe bodybody atat scenescene 指在案件发生或发现尸体的场所,继案情调查、现场勘验之后,进行的尸表检验,同时发 现和采集 有关生物源性物证及其他相关物证检材的过程。3.2 尸表检验externalexternal examinationexamination ofof thethe bodybodySF/Z JD010100220152 指对尸体衣着、一般情况、尸体现象及尸体外表痕迹等进行检查并采集有关生物源性物证 及其他相 关物证

7、检材的过程。3.3尸体解剖medico-legalmedico-legal autopsyautopsy 即尸体解剖检验,简称尸检或尸解,对死者遗体进行全面系统的法医学观察和解剖。3.4 组织学检验histologicalhistological examinationexamination 指将组织样本制成厚约数微米的切片,经不同方法染色后在显微镜下对细胞和组织的病理 学变化进 行观察。 4 法医学尸体解剖程序及技术要求 4.1 法医学尸体解剖原则 4.1.1 合法原则 法医学尸体解剖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尽可能尊重民族风俗或习惯,特殊 情况下有 关人员应依法履行回避制度。 4.

8、1.2 客观公正原则 法医学尸体解剖过程中应当实事求是,以科学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不屈服于 各方力量。 4.1.3 全面系统原则 尸体检验(特别是初次尸检)务必要全面细致,避免因检验不全面发生纰漏而影响尸体解 剖结论或 复检工作。应特别关注包括衣着、隐蔽部位、体腔及器官的各种阳性发现和阴性结果,并 尽可能全面提 取组织、体液、毛发、指甲等生物检材以备检。 4.1.4 准确辨识原则 辨识过程包括肉眼检查、组织学观察和实验室检查。应通过仔细的观察辨识病理改变,根 据专业理 论和实践经验作出合乎逻辑的分析和鉴别。 4.1.5 正确采样原则 法医病理学检材包括人体器官、组织及供毒物分析等实验

9、室检查的生物检材。尸体解剖过 程应在详 细了解案情、完整把握案件特点、正确认识病变的基础上按法医学检材提取要求正确、有 效地提取检材。 4.1.6 实时记录原则 尸体检验过程中须及时以文字和图像形式进行实时记录。不仅要记录阳性改变,有鉴别意 义的阴性 特征也必须记录在案。 4.1.7 检材妥善保存原则 法医病理学检材必须妥善保存、备检,器官检材应保存到案件终结,组织石蜡块及组织病 理切片检 材应永久保存。 4.1.8 结果相互印证原则SF/Z JD010100220153 尸体解剖过程中提取的生物检材进行实验室检测获得的结果,应综合尸体检验所见情况分 析审定后再采纳,避免仅依据某一项检测结果出

10、具鉴定意见。 4.1.9 综合判断原则 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必须依据尸体检验的客观所见,结合调查案情(包括死亡过程、客观 病史等)、 现场勘验信息及实验室检测结果,分析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整体与局部的关系、一般与 特殊的关系、 形态变化与功能变化的关系、内因与外因的关系后综合判断。 4.2 法医学尸体解剖的适用范围 4.2.1 非自然死亡。 4.2.2 死亡原因或死亡方式不明确时,无论尸体处于何种腐败程度,均需进行尸体解剖, 包括以下情 况: a) 他杀或怀疑他杀; b) 存有疑义或争议的猝死; c) 侵犯人身健康权益,如怀疑人身伤害或任何形式的虐待等行为; d) 涉及患者死亡的医患纠纷; e)

11、 意外死亡,包括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家中意外死亡; f) 职业性疾病或损伤; g) 工业或环境灾害、烈性传染病死亡; h) 监管期内死亡; i) 无名尸体或白骨化尸体; j) 明确或可疑的对公共健康有危害的疾病所致的死亡; k) 其他涉及法律问题的死亡。 4.3 现场尸体勘验的任务和职责 现场尸体勘验应在现场指挥人员主持下进行,法医应与参加现场勘验的其他专业人员明确 分工、密 切配合。主要任务和职责是: a) 确认死亡; b) 从相关人员处获取与死亡有关的所有案情材料; c) 观察尸体所处环境与方位,检查衣着服饰情况; d) 检查尸体和现场中血痕、毛发等生物学物证的分布和特征,并收集法医物证检

12、材; e) 检查尸体和现场中呕吐物分布和特征,检查尸体所处环境中遗留毒(药)物及包装物情 况,并 收集法医毒物分析检材; f) 对尸体体表进行初步检查,结合现场勘验情况初步判断死因、死亡方式、致伤物等; g) 检查尸体现象,推断死亡时间。推断死亡时间时,均需记录周围环境温度,除尸体已经 高度腐 败或者白骨化外,均需测量尸体直肠深部温度,并通过尸体温度、尸斑、尸僵等情况结合 其它 发现综合判断; h) 防止尸体在搬运和储藏保存过程中的损伤和破坏。 4.4 尸体解剖的基本要求 4.4.1 尸体解剖前的准备工作SF/Z JD010100220154 4.4.1.1 应先了解案情及现场勘验情况:了解死

13、者的一般情况、生前病史、案发经过、损 伤或死亡过 程、尸体发现经过和尸体检验要求解决的问题等。如果死者近期曾在医院就诊,应当同时 提取留存的血 样、病历、影像学资料及其他医学记录。 4.4.1.2 工作条件的准备:尸体解剖应在具备一定条件和设备的尸体解剖室进行,解剖室 应设置尸体 解剖台,并设有充足的照明设施和必要的记录设备;在条件允许时可在解剖前进行X线、CT 或其他辅助 检查。 4.4.1.3 若必要,提取死者指纹,并剪取尸体双手指甲以备检。 4.4.1.4 记录检验时间和地点,记录尸体检验人员、助手和其他在场人的姓名、身份及各 自在尸体检 验中所承担的工作。 4.4.2 尸表检验 4.4

14、.2.1 进行衣着检查后方可移除尸体衣着。 4.4.2.2 详细检查每件衣物、纽扣及饰物的式样、材料、花色、商标、尺码;检查衣物口 袋内的物品; 检查衣物的附着物,如纤维、橡胶、火药、毛发、油漆、油脂、血迹或人体分泌物等并分 别提取;检查 衣物上破损的部位、形态、大小,并与尸体上对应部位的损伤进行比对,查找致伤物作用 痕迹。 4.4.2.3 尸体体表以及与外部相通的孔道内留有血迹、污渍、附着物等情况时,在拍照、 记录后应擦 拭、清洗并再次细致检查。 4.4.2.4 检查并记录尸长、体型、发长、发色、口腔(牙齿)等体表个体特征。 4.4.2.5 检查并记录尸体现象。 4.4.2.6 检查眼睑、眼

15、球、角膜及瞳孔变化。 4.4.2.7 检查并记录体表损伤的形态特征,按头颅、胸肋骨、脊柱、四肢长骨等部位检查 骨折情况。 4.4.2.8 进行胸、腹(盆)腔穿刺检查积血(液)情况。 4.4.2.9 提取皮肤损伤部位检材进行组织学检验。 4.4.3 尸体剖验 4.4.3.1 头颅 4.4.3.1.1 检查头皮下及帽状腱膜,比较损伤、出血部位与表皮损伤的位置关系。 4.4.3.1.2 颜面部的检查原则上应尽可能采用不破坏外观容貌的方法进行,需要鉴别和确 定伤病时, 可局部切开、分离颜面部皮肤及皮下软组织。 4.4.3.1.3 颅骨的检查和记录必须包括对内、外板表面及完整性的检查。如有需要应对颅 骨

16、的厚度、 骨缝、颅板障结构及第一、二颈椎的连接情况等进行检查并描述记录。 4.4.3.1.4 全面检查硬脑膜、蛛网膜及其下腔、软脑膜、脑脊液,大脑、小脑、脑干、垂 体表面以及脑血管、神经。 4.4.3.1.5 一般情况下,脑的切开检查均应在甲醛溶液固定充分之后(约7-10天)进行。 若脑组织明 显自溶,已不具备进一步组织学检查条件,可不经固定直接切开检查。 4.4.3.2 颈部和胸部 4.4.3.2.1 常规采用直线、T字或Y字型术式切开法。 4.4.3.2.2 检查颈部及胸壁皮下软组织及肌肉、肋间肌、淋巴结、舌骨、甲状软骨、环状 软骨、气管 软骨、胸骨、肋骨。解剖时,应逐层充分暴露和分离颈部皮肤、筋膜和肌肉,显示颈部各 层解剖结构。 4.4.3.2.3 去除胸骨及软组织暴露胸腔,对胸腔、心包腔进行检查。 4.4.3.2.4 原位检查颈部与胸腔器官,提取喉、纵隔、心、肺等器官组织进行离体检查。SF/Z JD010100220155 4.4.3.3 腹部和盆部 4.4.3.3.1 常规采用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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