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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第十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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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婚姻家庭 第一节 结婚 第二节 离婚 第三节 婚姻的效力 第四节 父母子女关系 第五节 收养 第六节 监护 第七节 扶养,,第一节 结 婚一、结婚的实质要件 二、结婚的形式要件三、几种特别形式的结婚四、中国处理涉外结婚的法律制度,一、结婚的实质要件 (一)适用婚姻举行地法(二)适用当事人属人法(三)混合制,二、结婚的形式要件(一)适用婚姻举行地法(二)适用婚姻当事人本国法(三)选择适用属人法和婚姻举行地法,三、几种特别形式的结婚(一)领事婚姻 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前提下,一国授权其驻外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成立婚姻的制度 (二)兵役婚姻 一国派往外国服役的士兵,在该外国经本国授权的特定人员依本国法为他们举行婚姻仪式而成立的婚姻 (三)公海婚姻 当事人在行驶于公海的商船或军舰上成立的婚姻,叫公海婚姻雷特诉雷特案】,双方当事人是堂兄妹,居住在英属哥伦比亚由于父母的反对,他们于1948年到华盛顿举行结婚仪式,随后,返回哥伦比亚,并一直在哥伦比亚生活。

1968年,女方以夫妻双方有血缘关系为由,向哥伦比亚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结婚时18岁,为未成年人哥伦比亚法律要求象她这样年龄的人缔结婚姻必须有父母的同意,华盛顿法律则没有这种要求双方当事人当时并不知道华盛顿法律基于血缘关系禁止堂兄妹结婚,哥伦比亚法律则没有这一规定雷特诉雷特案】,哥伦比亚法院认为,如果父母的同意是一个形式问题,则不影响当事人缔结婚姻的能力根据婚姻形式的有效性依婚姻仪式举行地法的原则,是否需要父母的同意应由华盛顿法来决定根据先例,婚姻的形式问题依婚姻仪式举行地法,而婚姻的实质问题则依当事人住所地法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结婚时并且结婚后一直住在英属哥伦比亚,当事人双方的婚姻能力适用婚姻住所地法即哥伦比亚法根据哥伦比亚法律,尽管当事人双方为堂兄妹,但有能力缔结婚姻,因此,这一婚姻有效原告败诉雷得旺案】,雷得旺先生是一个穆斯林,住所在埃及,1951年 8月,他与一女子甲在开罗缔结了婚姻1951年9月,他又在巴黎的埃及领事馆与另一女子乙即本案诉讼一方雷得旺太太举行结婚仪式雷得旺太太系英国人,住所在英国在举行结婚仪式时,双方均表示同意根据穆斯林一夫多妻制法律缔结婚姻此后夫妻一直住在埃及1956年苏伊士运河事件爆发,雷得旺先生与雷得旺太太移居英国。

不久,丈夫在英国取得选择住所他们有八个孩子雷得旺案】,后来,雷得旺太太向英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理由是雷得旺先生一夫多妻法院认为,本案要解决的问题有两个:第一,当事人在巴黎举行婚姻仪式是否符合婚姻举行地法即法国法;第二,女方有没有权利与男方缔结一夫多妻制婚姻对于第一个问题,因为没有相反的证据,因此推定他们在巴黎埃及领事馆举行的婚姻仪式有效对于第二个问题,根据1960年婚姻条例规定的原则:婚姻的效力依夫妻婚姻住所地法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婚姻住所地在埃及,根据埃及的法律,一夫多妻制婚姻有效判决雷得旺太太败诉四、中国处理涉外结婚的法律制度 (一) 在中国境内的结婚《民法通则》第147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四、中国处理涉外结婚的法律制度 (一) 在中国境内的结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2条,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1、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华侨结婚 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2、双方均非内地居民在内地的结婚登记 2004年《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双方均为外国人,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以及当事人本国承认其居民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效力的证明,当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3、在中国境内的复婚 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第14条规定,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二) 在中国境外的结婚 符合婚姻举行地法律 不违反中国的公共秩序,【英国公民乔治与中国公民王芳在中国境内结婚案】,【案情介绍】英国公民乔治生于1977年,于1995年他来中国,在北京某大学就读读书期间与本校中国籍学生王芳相识并产生恋情。

王芳于1976年出生1997年8月,王芳毕业后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同年9月,王芳与乔治决定结婚,于是一同到王芳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事处工作人员认为:王芳与乔治的婚姻属于涉外婚姻,应到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乔治与王芳于是到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英国公民乔治与中国公民王芳在中国境内结婚案】,乔治与王芳于是到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了乔治提供的证明材料后认为:乔治现年20岁,不符合中国《婚姻法》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而且没有按照民政部《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提供有关证件和证明,系证件不全,决定不予以登记 【问】(1)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与中国公民结婚应适用什么法律?(2)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古达拉申请结婚案】,古达拉是某国来中国的留学生,来中国之前已在本国娶有妻子在中国留学期间,古达拉认识了某公司职员中国公民刘某,双方交往频繁且产生了感情,于是提出结婚因古达拉已在本国娶有妻子,刘某所在单位的同事强烈反对刘某同古达拉结婚,刘某的父母也极力反对此事古达拉申请结婚案】,刘某却愿意同古达拉结婚,于是古达拉即以其本国法律允许一夫多妻且刘某愿意同其结婚为理由,向刘某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提出与刘某结婚的申请,请求发给双方结婚证。

【问】古达拉可否依其本国法要求在中国申请结婚登记?本案应如何处理?,【张莉诉王伟亲属遗产继承案】,中国公民王伟,男性,现年21岁中国公民张莉,女性,现年19岁王伟与张莉是邻居,自幼相处,两小无猜,是年二人决定结婚,到住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登记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认定两人未到法定婚龄,不予登记为了达到结婚目的,王伟、张莉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旅游团,在泰国按宗教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张莉诉王伟亲属遗产继承案】,回国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第二年,王伟死于一场意外车祸为遗产继承问题,张莉与王伟的亲属发生纠纷张莉认为自己是王伟的妻子,与其共同生活一年多,是法定继承人之一王伟亲属认为,张莉与王伟未进行婚姻登记,在泰国按宗教仪式举行了婚姻仪式违背我国法律关于婚姻形式要件的规定,属无效婚姻,因此,不是遗产继承人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诸法院张莉诉王伟亲属遗产继承案】,法院经审理查明,王伟、张莉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登记结婚被拒绝,之后,二人到泰国采取宗教方式结婚,婚后回国居住法院认为:王伟、张莉在婚姻实质要件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情况到泰国采取宗教方式结婚,婚后回国居住,是规避我国法律的行为,其婚姻无效,采用宗教方式结婚,我国法律不予认可。

张莉对王伟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问:1、王伟和张莉的婚姻是否有效? 2、结婚的形式要件应如何确定?,第二节 离 婚 一、离婚的管辖权1.以当事人住所或居所为依据的管辖 原则2.以当事人的国籍为依据3. 兼采住所或居所标准或国籍标准,二、离婚的法律适用 (一) 法院地法说 (二) 属人法说 (三) 选择或重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和 法院地法说 (四) 适用有利于实现离婚的法律说(五)开始引入当事人自治,【夏诉古德案】 约翰·威尔逊于1832年 2月27日设立一遗嘱,将其财产以信托方式留给他的儿子及其侄女伊利莎白·希克逊的合法后嗣立遗嘱人于1835年死亡,其时住所在英格兰在这之前,立遗嘱人年仅16岁的侄女伊利莎白·希克逊受骗与一英格兰男子巴古斯敦结婚当时伊利莎白和巴古斯敦的住所都在英格兰后来,巴古斯敦的欺骗婚姻行为败露,经法庭审查认定有罪,判处三年监禁夏诉古德案】 但这一欺骗婚姻在英格兰没有正式解除1844年,伊利莎白欲与另一英格兰人沙尔订婚,但她与巴古斯敦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英格兰当时的法律不准离婚,于是,为了解除她与巴古斯敦的婚姻,伊利莎白用金钱诱骗巴古斯敦到苏格兰,让苏格兰法院取得对这一离婚的管辖权,然后在苏格兰提起离婚诉讼。

苏格兰法院判决离婚夏诉古德案】 随后,沙尔与伊利莎白在苏格兰缔结了婚姻,沙尔在苏格兰取得了住所巴古斯敦返回英格兰以后,沙尔与伊利莎白生下了三个小孩1853年,沙尔于巴古斯敦死后几个月去世1863年,伊利莎白也去世本案原审原告夏是沙尔与伊利莎白的后嗣,原审被告古德是前述立遗嘱人约翰·威尔逊的后嗣,双方因遗产问题发生争执,诉至英格兰法院夏诉古德案】 原告主张根据1859年信托法,他拥有约翰·威尔逊在遗嘱中为他设立的信托基金被告则主张夏不是伊利莎白·希克逊的婚生子,因为伊利莎白与巴古斯敦的离婚带有欺诈性,伊利莎白用金钱诱骗巴古斯敦到苏格兰离婚,根据英格兰法,这种解除婚姻的方式是无效的,所以,伊利莎白·希克逊仍然是巴古斯敦的妻子初审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原告不服,遂诉至上诉法院夏诉古德案】 上诉法院认为本案的关键是要确定伊利莎白与沙尔婚生之子是婚生子还是非婚生子如果根据英格兰法则这些孩子是非婚生的这个问题牵涉到伊利莎白是否有能力缔结第二次婚姻 上诉法院确认:第一,根据1812年罗利案所确定的原则,英格兰以外的离婚诉讼,不影响在英格兰成立的婚姻根据道尔菲思诉罗宾斯案,如果当事人不是真正居住在苏,【夏诉古德案】 格兰而仅仅是在苏格兰生活一段时间,则苏格兰法院无权解除他们之间的婚姻。

第二,苏格兰法院所作的离婚判决是当事人以“欺诈行为”取得的,根据普通法原则,欺诈行为使一切归于无效第三,既然苏格兰法院没有权力解除暂时居住在苏格兰的人依英格兰法成立的婚姻,则英格兰法院不能承认苏格兰对仅仅居住四十天的伊利莎白和巴古斯敦所作的离婚判决驳回上诉三、中国有关涉外离婚的法律规定(一)离婚的管辖权1、协议离婚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及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2、诉讼离婚 原则——原告就被告 (1)被告在中国有住所或居所由中国法院管辖2)被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原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民诉意见》 第13-16条 中国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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