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编 反不正当竞争与其他知识产权(2010年春08法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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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编 反不正当竞争与其他知识产权,主讲人:王太平,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本编主要内容,第一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章 其他知识产权,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第一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计划学时:3学时 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应把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及其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地位,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作用,把握各种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构成要件。,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地位 第三节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节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

2、任 第五节 商业秘密,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性质,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与构成要件,(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不正当竞争又称不正当的商业惯例,是对违反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从事商业竞争的统称。 巴黎公约第十条之二:凡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二)不正当竞争的

3、特征,1、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是经营者。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不过现代一般将经营者作较宽的解释。如王跃文案。 2、不正当竞争是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法律原则所实施的竞争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是法律所保护的经营领域的公平竞争关系。,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湖南王跃文诉河北王跃文等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原告王跃文(以下称湖南王跃文)因认为被告叶国军、王跃文(以下称河北王跃文)、北京中元瑞太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元公司)、华龄出版社侵犯其著作权并与其不正当竞争,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

4、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湖南王跃文诉称:原告是国家一级作家,因自己的作品而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较高知名度,小说国画是原告于1999年创作的作品。2004年6月,原告在被告叶国军处购买了被告华龄出版社出版的长篇小说国风,该书作者的署名为“王跃文”。经原告调查,这个“作者”真名叫王立山,是河北省遵化市农民,文化程度较低且从事煤炭交易,不具备写作长篇小说的能力。就是这样一个人,将自己姓名改为王跃文后,成为被告中元公司的签约作家。因此国风不是王立山创作,只是他人利用王立山来假冒原告署名的作品。中元公司、华龄出版社和叶国军制作、出售了王立山这一假冒原告署名的作品,严重侵犯原告的著作权,且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5、。请求判令四被告:1.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2.连带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0万元,原告为诉讼的合理开支3万元;3.负担本案诉讼费用。,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被告叶国军辩称:国风一书是从正规渠道进货的合法图书。作为经销商,本被告已尽必要的审查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河北王跃文辩称:公民有权决定和更改自己的姓名,本被告通过河北省遵化市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后,使用“王跃文”为自己的法定姓名,完全符合法定程序;本被告以自己的姓名出版国风一书,是行使自己的著作权,与原告无关;原告起诉的是王立山,而本被告叫王跃文,故原告的起诉与本被告无关,本被告不是本案当事人。 被告中元公司辩

6、称:本被告尊重原告,从未侵害原告的权益,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根据;况且作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界定的经营主体,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 被告华龄出版社辩称:国风一书的著作权归中元公司所有,作者署名与作者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本被告认为,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有权以自己的姓名发表作品,这一权利受法律保护,因此才与著作权人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出版国风一书。该书书号为ISBN7-80178-149X/1.10,是正规出版物。作为国家级出版单位,本被告依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出版者的审查义务,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应当驳回。,湘

7、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湖南王跃文系国家一级作家,擅长撰写官场小说,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较高知名度,其1999年创作的小说国画,被“中华读书网”称为十大经典反腐小说的代表作。 2004年6月,原告湖南王跃文在被告叶国军经营的叶洋书社购买了长篇小说国风。该书定价25元,由被告华龄出版社出版,被告中元公司负责发行。该书封面标注的作者署名为“王跃文”,封三下方以小号字刊登的作者简介为:“王跃文,男,38岁,河北遵化人氏,职业作家,发表作品近百万字,小说因触及敏感问题在全国引起较大争议”。发行商中元公司给书商配发的该书大幅广告宣传彩页上,以黑色字体标注着

8、“王跃文最新长篇小说”、“国画之后看国风”、“华龄出版社隆重推出”、“锋行全国的第一畅销小说”等内容。湖南王跃文为调查国风一书作者以及出版、发行情况,制止该书发行,共支付合理费用20055元。 另查明:被告河北王跃文原名王立山,后改名为王跃文。在国风一书出版前,未发表过任何文字作品。,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本案争议焦点是:(1)国风一书是否为假冒他人署名的侵权作品?(2)发行国风一书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第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

9、、盗用、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等人身权和财产权。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四十七条第八项规定,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河北王跃文原名王立山,在原告湖南王跃文成为知名作家后,王立山将自己的姓名改为王跃文,该改名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国风一书不是由湖南王跃文创作,而

10、河北王跃文在该书上署名,各方当事人对这一事实均无异议。湖南王跃文没有相反证明,只是以河北王跃文是农民,文化程度较低且从事煤炭交易,不具备写作长篇小说的能力为由,否认河北王跃文是国风的作者,认为该书是他人利用王立山改名来假冒“王跃文”署名的作品,理由不能成立。,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尽管在国风一书发表前,湖南王跃文已经成为知名人士,但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禁止他人使用与知名人士相同的署名。国风一书的作者署名“王跃文”,其来有据,是正当行使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不是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八项所指的假冒他人署名,不侵犯湖南王跃文的著作权。被告中元公司、华龄出版社根据与河北王跃文签订的协议,在

11、手续合法、齐全的情况下出版、发行国风,亦不侵犯湖南王跃文的著作权。湖南王跃文关于由河北王跃文、中元公司、华龄出版社共同承担侵犯著作权民事责任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原告湖南王跃文在诉状中列王立山为被告,但同时指出该被告的身份证号码为“130228196606200036”,诉状所指向的标的物是国风。在公安机关的查询材料中,与“130228196606200036”这一身份证号码相对应的姓名是“王立山”。被告河北王跃文是从王立山改名而来,且其姓名无论有何变化,其自称是国风一书作者的事实没有变化。因此,虽然湖南王跃文列王立山为被告,但河北王跃文欲以此为由辩称本案与其无关,理由不能成立。,湘潭大学知

12、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关于第二点,首先应当解决作家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主体、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的问题,其次才能认定本案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这说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凡存在竞争的商业化市场,都应该属于其调整范围。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

13、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现阶段,我国除了传统的商品流通市场外,还形成了文化市场、技术市场等新兴市场。在这些新兴市场中,竞争仍是市场主体调整关系的基本方式,因此这些新兴市场中的竞争秩序,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去规范。作者通过出售作品的出版发行权,从文化市场中换取等价物,这时的作品即成为作者经营的商品。反不正当,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没有将“经营者”限定在传统市场中的商品经营者或者营利服务提供者。作者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竞争主体的要求,是文化市场中的商品经营者。在

14、本案中,原告湖南王跃文是职业作家,以创作并发表作品为其从文化市场中获取经济利益的主要方式;被告河北王跃文亦自称作家,被告叶国军是经销图书的个体工商户,被告中元公司是图书国风的发行人,被告华龄出版社是专业出版机构。上述主体同在一个文化市场中活动,均在以自己的行为来分享文化市场中产生的经济利益,因此各方之间存在着竞争关系,均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市场主体。中元公司关于湖南王跃文不是市场经营者,双方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作为文化市场的经营者,作者往往通过在作品上署名,来传扬自己和自己的写作方式。消费者选购图书时,作品题材和作者是其考虑的主要因素。知名作家在作品上的署名,已经成为

15、图书的一种商品标识,发挥着指引消费者作出消费决定的重要作用。知名作家的署名一旦被借鉴、仿冒、攀附或淡化,就可能引导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消费决定,从而影响到署名人的正当权益,因此这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原告湖南王跃文曾因创作过系列官场题材小说而知名,国画是其创作的又一畅销书籍。这些作品均以“王跃文”署名,该署名直接指向湖南王跃文本人,明示着作品提供者的身份。看到这个署名的消费者,无疑会联想起湖南王跃文创作的系列作品。由于这系列作品已经在市场上享有了声誉,因此以“王跃文”署名的作品自然容易被消费者接受。在国风一书发行前,被告河北王跃文没有发表过任何作品。,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在此

16、情况下,河北王跃文在国风一书的作者简介中,标榜自己“已发表作品近百万字,并触及敏感问题,在全国引起较大争议”,纯属虚假宣传。与其改名行为相联系,不难看出:河北王跃文写作这一段虚假的作者简介,就是要把国风一书与湖南王跃文联系起来,借湖南王跃文在文化市场上的知名度来误导消费者,从而达到推销自己作品的目的。被告中元公司明知国画与国风不是同一作者,湖南王跃文与河北王跃文不存在任何关系,仍在其制作的广告宣传资料中使用“王跃文最新长篇小说”、“国画之后看国风”、“风行全国的第一畅销小说”等词句,故意混淆两个王跃文、国画与国风的区别,无非是要攀附湖南王跃文的知名度,其目的也是要误导消费者。被告华龄出版社明知

17、两个王跃文不同,未对河北王跃文书写的作者简介内容进行审查,以至具有虚假信息并能引人误解的内容在该社出版的国风一书上发表;另外,该社虽将国风一书的发行工作委托给中元公司办理,但未对此项工作进行必要监督,使标有该社名称的虚假宣传资料流入市场,主观上对误导消费者具有过错。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河北王跃文、中元公司、华龄出版社的行为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对湖南王跃文的不正当竞争,其关于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被告叶国军从正规渠道进货,并在获取相关委托手续后才销售国风一书,作为一般图书经营者,叶国军已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对本案的不正当竞争后果不具有主观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若继续销售国风一书,则是扩大不正当竞争损害后果,故应当停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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