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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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少年犯罪,主要讲述四个问题:一、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历史与现状 二、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新动向与主要特点 三、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四、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治理,一、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历史与现状,综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的历史,在犯罪这一社会现象中,青少年犯罪作为刑事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总的发展状况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国际交往等各方面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的。其犯罪率和青少年罪犯占整个刑事罪犯的比重是不断提高的。 1950年至1959年的10年间,青少年罪犯约占整个刑事犯罪作案成员总数的20%左右,青少年犯罪未构成一个社会问题。,1960年至1965年的六年间,我国刑事犯罪发案年均为全国

2、人口总数的4。,明显下降,但犯罪青少年约占整个刑事犯罪作案成员总数的30%左右,却处于上升趋势。 1966年到1976年的“文革”10年期间,犯罪青少年由于没有确定的统计数字,仅从一些地区的典型调查来看,约占整个刑事犯罪作案成员总数的60%左右,青少年犯罪不仅呈现明显上升趋势,而且在全部犯罪案件中已超过半数以上,从而成为我国令人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1976年以后,青少年犯罪出现了持续上升的局面。 1978年至1980年的三年,青少年犯罪达到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高峰,犯罪青少年与整个刑事犯罪作案成员总数的百分比:大中城市为70%-80%,农村约为60%70%。 1983年至1985年,全国查获刑事

3、犯罪作案人员总人口比率连续三年稳定在5。;但青少年犯罪占整个刑事作案成员总数的比例又有所回升,1983年为60.2%,1984年为63.3%,1985年为71.24%。,1986年犯罪青少年占刑事作案成员总数的72.47%。1987年青少年犯罪案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74.3%。1988年青少年犯罪占刑事犯罪案件的75.6%。1989年青少年犯罪仍占刑事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 自1990年起,青少年犯罪占全体刑事作案人员的比重同80年代相比,比例有所降低。但从总体上看,比例仍很高,其中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中的青少年所占比重一直在55%以上。,据人民法院的统计资料: 199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

4、院宣判刑事犯罪者为580272人,其中青少年罪犯占57.31%,人数达332528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案件中,犯罪分子为271529人,占罪犯总数的46.79%,其中青少年犯罪人数为165143人,所占比重为60.82%,而在青少年犯罪中,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所占比例为49.66%。,199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宣判的刑事罪犯中,青少年所占比例为52.88%,其中,青少年犯罪者在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为57.58%,而且破坏社会治安的刑事案件的青少年罪犯占青少年罪犯总数达52.48%。 1992年,青少年罪犯在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中所占比例为56.13%,而严重破坏

5、社会治安的刑事案件中的青少年罪犯占青少年罪犯总数的54.79%。,1994年,青少年罪犯在整个刑事犯罪作案人员中所占比例为49.12%,青少年罪犯在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中所占比例为54.94%,而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刑事案件中的青少年罪犯占青少年罪犯总数的56.7%。 以上数字说明,20世纪90年代前5年的青少年犯罪情况呈现下降趋势,青少年罪犯占刑事犯罪的比例: 1991年比1990年下降了4.43%; 1992年比1991年下降了2.10%; 1994年比1992年下降了1.66%; 1994年则比1990年下降8.19%。,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中,青少年所占比重,1991年比19

6、90年下降3.24%,1992年比1991年下降了1.45%,1994年比1992年下降1.19%,比1990年下降了5.88%。 青少年罪犯中,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罪犯所占比重却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1991年比1990年增加了2.82%,1992年比1991年增加了2.31%,1994年,比1992年增加了1.91%,比1990年增加了7.04%。,三组数据的比较说明,青少年犯罪从总体上而言,进入90年代前五年数量上呈现下降趋势,但所占比重仍相当高,质量上呈现上升的趋势,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青少年罪犯所占比重较高,且逐年上升。 1995年至2000年全国青少年犯罪情况为: 1995年青少年罪犯占

7、全部刑事犯罪的57.53%; 1996年青少年罪犯占全部刑事犯罪的59.39%; 1997年青少年罪犯占全部刑事犯罪的58.92%; 1998年青少年罪犯占全部刑事犯罪的39.39%; 1999年青少年罪犯占全部刑事犯罪的36.71%; 2000年青少年罪犯占全部刑事犯罪的34.54%。,1991年至1998年,我国未成年罪犯占全部刑事犯的比例分别为:13.3%、12.2%、12.2%、11.2%、10.5%、10.1%、10.7%、10.7%,一般都保持在10%以上。这些统计数字都说明了未成年人犯罪从数字上看有所下降,但有两点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 一是随着我国青少年犯罪向低龄化发展,未满14

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比例在上升,而不满14岁的少年儿童犯罪,按照刑法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不进入司法程序,这是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二是按照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八种重罪即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负刑事责任。 三是许多大案要案是青少年所为 。 据统计,2002年全国刑事案件立案比2001年下降了2.8%。,二、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新动向与主要特点,(一)未成年人犯罪逐年增多,危害日益严重 从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年龄结构来分析,我国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的年龄比“文革”前提前了2-3岁。个别的8岁就有偷窃行为。一般是从1012

9、岁开始有劣迹,13、14岁就走向社会进行违法犯罪活动,14-17岁成为犯罪的高峰年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1、从犯罪性质看,呈现出日趋暴力化的特点。 2、从犯罪动机看,具有满足物质欲望的贪利性的特点。 3、从犯罪组织形式看,具有团伙性特点。4、从作案主体看,呈现出农村籍未成年人犯罪急剧上升和农村流入城市的未成年人犯罪突出的特点。 5、从年龄上看,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的特点。 6、未成年人犯罪屡教不改,具有反复性特点。 7、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突发性特点。,三、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一)青少年犯罪的个人因素 两强:一是盲目模仿强;二是好奇心强。 两弱:一是辨别是非能力薄弱;二是自我控制能力薄弱

10、。 (二)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因素 最为主要的是父母离婚、死亡、服刑或者其他原因丧失了父母中的一方或双方,家庭的完整性遭到破坏,极易导致未成年人犯罪。,资料显示: 建国50多年来,中国曾出现过三次离婚高潮,其中20世纪50年代的离婚高潮中,全国出现了110多万对离婚者; “文革”中出现了第二次离婚高潮,离婚人数高到180多万对; 第三次离婚高潮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 全国约有上千万的单亲孩子,并且每年以50万到60万的数量递增,单亲孩子多表现出孤僻、多疑、敏感、自卑等性格,倾向,犯罪率更是高达40%。 从广东省少管所的调查看,家庭残缺的未成年犯,1998年占28.4%,1999年占30%,200

11、0年占32.6%。,父母的生活方式对孩子的影响不容忽视。 教育方法不当,诸如溺爱、打骂、放任不管等等,都会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后果。 应该引起特别关注的是:近年来,从青少年犯罪作案成员看,独生子女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 (三)青少年犯罪的学校因素 教育功能单一化。很多学校片面强化智力教育,忽视思想品德、理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只教书不育人。,教师对后进生、双差生的鄙弃和疏于教育促使他们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流失生成为青少年犯罪的“后备军”。 学校教育中缺乏青春期教育,使未成年人对性有一种好奇心理、神秘感和尝试的欲望,易于接受外界不良刺激的影响。 (四)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因素 不良社会环境,对青少年犯罪起

12、着直接诱发的作用。,四、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治理,在预防和治理青少年犯罪的过程中,应该特别强调要坚持如下几项基本原则: 第一、坚持教育的原则 坚持教育的原则是根据青少年特点和青少年犯罪主客观原因分析提出的一个原则,青少年最主要的特点是处于成长阶段,知识不多,是非模糊,可塑性大,正是由于青少年自身这样的特点,决定了青少年时期是一个自卫抵制能力薄弱时期,是真善美与假恶丑的争夺期,是一个需要塑造、教育、培养、保护的时期。,在规定家庭、学校和社会方面教育青少年职责的同时,必须规定青少年负有义务接受这种正确的、合法的、必要的教育。 坚持教育原则,在预防和治理青少年犯罪过程中要特别强调青少年违法行为与犯罪案

13、件的处理,应当考虑他们的特点,贯彻教育、挽救和改造的方针,以及“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政策,而绝不厌恶、抛弃他们。,第二、坚持预防的原则 坚持预防的原则,就是根据青少年生理、心理尚未成熟的特点,坚持治本、疏导、突出保护、积极预防的原则。 一方面整顿包围青少年的不良社会环境,消除犯罪产生的原因。 另一方面,从低年龄开始,对低龄少年的不良行为,进行限制和处分。 第三、坚持保护的原则 坚持保护原则的依据,也同教育原则和预防原则一样,都是由于青少年正处在成长阶段,具有强烈的模仿性、可塑性的鲜明特点。,保护原则,就是对青少年要着眼于保护。大致说来,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一方面对于违法犯罪的青少年的处罚,应当与成年人有所区别。 第四、坚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原则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预防和治理青少年犯罪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单纯依靠少年司法制度的力量难以达到预防和治理青少年犯罪和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效果。因此,在少年司法的全过程中都应当注意发动和运用各种可能的资源,如家庭、学校、社会等共同参与预防和治理青少年犯罪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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