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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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税税率纳税筹划的方法有哪些? 如何计算卷烟的无差异价格临界点? 实物抵债、投资入股如何进行筹划? 包装物押金的消费税规定有哪些?,第三节 消费税税率的纳税筹划 一、消费税税率的税法回顾 消费税税率分为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复合税率。同一种产品由于其产品性能、价格、原材料构成不同,其税率也高低不同。 (1)酒类产品,分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酒精、啤酒、黄酒和其他酒等,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 (2)各子目之间由于价格的变化而导致税率跳档,如卷烟每条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上(含)的,为45%,否则30% 二、税率筹划的基本思路 (1)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不同等级的应税消费品进行定价筹划。 (2)当企业兼营

2、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因为税法规定,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出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这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三、制定合理的销售价格 (一)依据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每吨250元,在30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每吨220元。纳税人可以通过制定合理的价格,适用较低的税率,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二)无差别价格临界点的计算 设临界点的价格为X(由于其高于3000元,故适用250元的税率),销售数量为Y,即

3、: 应纳消费税:250Y 应纳增值税:XY17%进项税额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50Y+ (XY17%进项税额)(7%+3%),应纳所得税:XY成本250Y250Y+ (XY17%进项税额)(7%+3%)所得税税率 税后利润:XY成本250Y250Y+ (XY17%进项税额)(7%+3%)(1-所得税税率) 每吨价格等于2999.99元时税后利润为: 2999.99Y成本220Y220Y+(2999.99Y17%)进项税额(7%+3%)(1-所得税率) 当式=式时,则: X=2999.99+27.47=3027.46(元) 即:临界点的价格为3027.46时,两者的税后利润利润相同。当销售

4、价格3027.46时,纳税人才能获得节税利益。当销售价格3027.46时,纳税人取得的税后利润反而低于每吨价格为2999.99元时的税后利润。,(三)卷烟无差别临界点的计算 按照税收政策的规定,卷烟消费税采取了复合计税的办法,即先从量每大箱征收150元,再从价对单条(200支,下同)调拨价为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按45%的税率征收,对单条调拨价为50元以下的按30%的税率征收。因此企业如何定价对企业税负及利润的影响非常关键。 企业的财务目标为追求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因此应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筹划产品的价格定位。设临界点的价格为X,可得: X成本X45%从量税X45%+从量税+(X

5、17%进项税额)(7%+3%)=49.99成本49.9930%从量税49.9930%+从量税+(49.9917%进项税额)(7%+3%) 解得,X=66.89(元) P126例4-5,四、兼营和成套销售的筹划 (一)筹划原理 1、兼营:正确进行必要的合并核算和分开核算,达到节税的目的 2、成套销售:全面权衡成套销售增加的收益和增加的税负 案例1: 某酒厂2008年6月生产并销售粮食白酒100吨,实现销售收入50万元,同时销售酒精50吨,实现销售收入10万元。按照规定,粮食白酒应在缴纳20从价税的基础上再缴纳每斤0.5元的从量税,酒精则按照销售价格的5缴纳消费税。,如果该企业将所销售的白酒和酒精

6、的销售数量和销售额分别核算,那么其应缴纳的消费税为20.5万元(50000020十100100020.5100 0005)。如果该企业没有将两种产品分别核算,那么其应从高适用税率,即将全部产品按照粮食白酒纳税,这时企业该月应缴纳消费税27万元(500 000100 000)20十(10050)100020.5,比原来增加了6.5万元的税收负担。 从理论上讲,“分别核算”似乎是一件很简单的事,仍实际操作中并非如此,它要求企业在合同文本设计、存货管理、财务核算等过程中,都应做到严格管理。,案例2: 例如,假设某化妆品公司生产并销售系列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其中销路较好的几种产品的出厂价分别为口红40

7、元、眼影60元、粉饼50、洗面奶30元。另外,该企业新开发润肤霜出厂价为70元。显而易见,以上产品中前三种属于化妆品,适用30的消费税率,后两种为护肤护发品,已取消缴纳消费税。因此,如果以上产品各销售一件,那么企业应缴纳消费税45元(1503 0)。现在该公司为推销其新产品润肤霜,打算将前述几种产品与润肤霜组成节日礼品套装销售,出厂价仍为各个品种出厂价之和,即250元。但此时,企业每销售一套以上产品,而缴纳的消费税增加到75元(25030),税负增加了近67(7545)45,成套销售解决对策: 由于现行消费税采取单环节课征制度,除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外,其余均只在生产、委托加工或进口环节征税

8、。因此,在出厂之后再将不同税率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就不必再按照较高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于前述化妆品生产厂家,可以在分别销售以上各种产品的同时,向购货方提供相应的礼盒包装物。当消费者在零售环节购买以上产品时,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是否使用礼盒。这样,企业既降低了消费税的负担,又增加了消费者的消费选择,可谓一举两得。P128例4-6,第四节 针对特殊条款的筹划 一、税法回顾 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及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投资入股和偿还债务等用途应当征收消费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

9、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是: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一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一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练习: 某首饰商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 (1)零售金银首饰与镀金首饰组成的套装礼盒,取得收入29.25万元,其中金银首饰收入20万元,镀金首饰收入9.25万元;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向消费者销售金项链2000条,新项链每条零售价0.25万元,旧项链每条作价0.

10、22万元,每条项链取得差价款0.03万元; (3)为个人定制加工金银首饰,商城提供原料含税金额30.42万元,取得个人支付的含税加工费收入4.68万元(商城无同类首饰价格); (4)用300条银基项链抵偿债务,该批项链账面成本为39万元,零售价70.2万元;,(5)外购金银首饰一批,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400万元;外购镀金首饰一批,取得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金银首饰零售环节消费税税率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销售成套礼盒应缴纳的消费税; (2)“以旧换新”销售金项链应缴纳

11、的消费税; (3)定制加工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 (4)用银基项链抵偿债务应缴纳的消费税; (5)商城5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解析: (1)销售成套礼盒应缴纳的消费税=29.25(1+17%)5%=1.25(万元) 应税首饰与非应税首饰打成礼品包装的,不论是否单独核算,一并计算缴纳消费税。 (2)以旧换新销售金项链,按照实际收取得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计算消费税和增值税。 以旧换新销售金项链应缴纳的消费税=20000.03(1+17%)5%=2.56(万元) (3)定制加工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30.42+4.68)(1+17%)(1-5%)5%=31.585%=1.58(万元) (4)以

12、物抵债视同销售计算消费税 以物抵债应纳消费税=70.2(1+17%)5%=3(万元) (5)应纳增值税=(29.25+20000.03+70.2)(1+17%)+31.5817%-8.5=28.54-8.5=20.04(万元),二、以应税消费品实物抵债、投资入股的筹划 (一)税法规定 纳税人的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或抵偿债务等,应当按照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作为计税依据。 (二)案例P131、132 某摩托车生产企业,当月对外销售同型号的摩托车时共有三种 价格,以元的单价销售辆,以元的单价 销售辆,以元的单价销售辆。当月以辆同 型号的摩托车与甲企业换取原

13、材料。双方按当月的加权平均销 售价格确定摩托车的价格,摩托车消费税税率为。 按税法规定,应纳消费税为:(元) 如果该企业按照当月的加权平均单位将这辆摩托车销售后,再购买原材料,则:,应纳消费税()() (元) 节税额为:(元) 三、以外币结算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筹划 (一)规定 以外币结算应税消费品时,应按外币市场牌价折合成人民币销售额后,再计算应纳消费税额。外汇牌价可以采用结算当天的外汇牌价,也可以采用当月1日的外汇牌价的中间价。但折算方法一经确定,在一年之内不得随意变动。 (二)筹划原理 如果在一个较长时期,人民币处于不断升值状态,采用结算当日的汇率比较有利;反之,采用当月1日的汇率折算比较有

14、利。P133,四、巧用包装物押金的纳税筹划 (一)税法规定 1、包装物销售。实行从价定率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作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2、包装物租金。凡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3、包装物押金。纳税人收取的押金(收取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除外),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二)纳税筹划 采取收取押金的方式比其

15、他两种方式更有利于节税。P134 案例: 某酒厂既生产税率为20的粮食白酒,又生产税率为10的药酒,还生产上述两类酒的小瓶装礼品套装。 2009年8月份,该厂对外销售12000瓶粮食白酒,单价28元瓶;销售8000瓶药酒,单价58元瓶;销售700套套装酒、单价120元套,其中白酒3瓶、药酒3瓶,均为半斤装。,解析: (1)如果三类酒单独核算,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白酒:28120002067200(元) 药酒:5880001046400(元) 套装酒:1207002016800(元) 合计应纳消费税额为: 672004640016800130400(元) (2)如果三类酒未单独核算,则应采用税率从高的原则,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2812000588000120700)20176800(元) 由此可见,如果企业将三种酒单独核算,可节税: 176800 130400 46400元,思考: 1、消费税税率筹划的原理及方法有哪些? 2、以应税消费品实物抵债该如何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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