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 经济法总论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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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10/26,1,经济法,1、通过宏观调控和微观监管,政府越来越多地介入了私权关系的调整。,2018/10/26,2,2、各种经济法现象表现出以下共同点:(1)打破了传统的权利平等的观念,以身份的不平等为基础,重新审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2)打破了意思自治的观念,国家强制力直接或间接地介入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行使、纠纷解决;(3)体现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4)注重对公共利益的保护。,2018/10/26,3,3、这些法律法规作用的结果(1)国家的力量进入了市场;国家开始有意识地运用干预手段来影响经济发展。(2)缓解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带来的一系列社会矛盾。,2018/10/26,4,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独立性的解释),2018/10/26,5,主 要 内 容,2018/10/26,6,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经济法调整对象概述 1、经济法调整对象研究现状: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直是诸论并存,既有“旧诸论”综合经济法论、纵向经济法论、经济行政法论、纵横经济法和学科经济法论,也有“新诸论”协调关系说、国家调节说、需要干预说、管理经营说等。这说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依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2018/10/26,7,2、经济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要确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关键是研究经济法所立足的社会基础关系,在当下,这个基础关系就是市场经济关系。所以,研究经济法

3、的调整对象应从分析市场经济的属性开始。,2018/10/26,8,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在于自由竞争,自由竞争导致市场的垄断性、不正当竞争等限制竞争性和盲目无序性,无论是限制竞争性还是盲目无序性都会严重地影响市场经济社会有效健康稳定协调地发展,必须加以克服。 而这只有通过国家介入以维护市场竞争和进行宏观调控才能达到目的,这样就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国家介入而形成的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2018/10/26,9,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就是经济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 界定 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而普遍存在的重大社会关系,必须依法加以调整。但

4、具体应该由哪个法律部门调整呢?需要进行深入分析。,2018/10/26,10,(一)民法能否调整这种社会关系民法能否调整这种社会关系取决于民法自身的规定性。1民法是主体平等法。这种主体平等是对任何主体不作强弱区分的抽象平等,其结果是强胜弱汰、社会生产形成垄断,垄断反过来限制契约自由,从而导致社会丧失平等的基础,而民法自身却无能为力。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经济法对市场主体进行具体识别,优胜弱保,消除有害垄断,追求实质公平。,2018/10/26,11,以谢尔曼法的产生为例:十九世纪后期,美国南北战争结束,美国国内市场得到了统一,大规模工厂迅速发展;同时,战后共和党长期执政奉行经济自由政策,不干预企业的

5、发展。这一切促成了美国在战后四十年间里完成了工业革命,资本主义迅猛发展,从战前的二流工业国上升为一流世界强国。这种跨越式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一个自由竞争的充满活力的市场体制。但与此同时,企业之间的激烈竞争很快导致了兼并,兼并导致垄断,各行各业都出现了巨头。,2018/10/26,12,企业家们极力追求效率与操纵市场的力量,采取企业并购、市场垄断及限制交易的反竞争措施,以获取更大的利益。由于生产的集中和资本集中所带来的经济支配力量的无限扩大摧毁了旧有的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托拉斯组织凭借自身雄厚的资本使用各种经济手段如搭售、价格协定、联合抵制等方式来实施其控制力,限制公平自由的竞争,使中小企业濒临

6、绝境。在势力日益强大的托拉斯面前,美国当时的法律显得力不从心,各州的法律不能有效制止垄断行为和限制贸易行为。传统的民法维护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但是却无力解决过度竞争所带来的负面后果垄断。,2018/10/26,13,在这种情形下,就需要有另一种法律的出现来弥补原有法律调整的不足,在维护公平自由竞争的同时,也要限制垄断,使市场秩序能够有效的维持。谢尔曼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于1890年制定出来的。谢尔曼法成为了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2018/10/26,14,2民法是私人本位法。 民法以保护私人利益为本位,然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许多人往往会滥用私权,置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

7、于不顾,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要反对不正当竞争,仅靠民法的私人自治和私人自律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介入。,2018/10/26,15,以美国证券法的产生为例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并没有专门的证券法律。有关调整证券市场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包含于公司法有关股份发行与转让制度和合同法中有关善意、反欺诈的一般原则中,国家干预较少,主要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则。随着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由于市场的高风险与高投机性,欺诈作为证券市场的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仅仅由公司法或合同法中的法律规定进行规制已经不能适应证券市场的需要,特别是不能适应维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需要,就开始出现了专门调整证券市场关系、防止欺

8、诈活动的证券法律。,2018/10/26,16,世界上最早的专门的证券法律,即美国堪萨斯州颁布的“蓝天法”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出现的。 随后,1929年美国华尔街证券市场的崩盘,更进一步促进了针对证券市场的专门性法律的发展。1933年和1934年,美国国会相继制定了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从而奠定了现代证券法的基础。从此以后,世界上许多国家纷纷仿效美国的这种立法形式,开始制定专门的证券法律,以规范证券市场活动。,2018/10/26,17,3民法是意思自治法。 民法的意思自治是单个主体相互之间的意思自治,相对于整个社会化大生产而言,这只是一种微观自治。这种微观自治从总体上讲,离不开以社会为本位的经济法

9、的宏观调控,否则,整个社会就会发生经济危机,进而全面走向瘫痪。由此单个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也将失去意义。可见,民法是微观自治法而不是宏观调控法。 上述三点说明,民法不宜调整这种社会关系。,2018/10/26,18,(二)行政法能否调整这种社会关系行政法能否调整这种关系取决于对行政法的科学理解。行政法的表现形式主要为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等,可见,行政法的核心是程序法而不是实体法。,2018/10/26,19,在一个社会中,社会关系大致可以划分为具有特殊性的社会关系和具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其中前者由行政管理,但行政管理行为应当遵循行政法进行;具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由法律

10、调整,根据不同社会关系的性质由不同法律部门调整。,2018/10/26,20,上述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的社会关系具有普遍性,不应由行政管理,而应由法律调整,由于上述行政法的性质,这个法不是行政法,而是其它法,即经济法。,2018/10/26,21,(三)经济法调整这种社会关系综上所述,由于民法、行政法的规定性与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社会关系的内在要求不尽吻合,因而难以调整。正是在社会需要如此强烈而立法现状如此不足的情况下,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即经济法,这种社会关系也因此构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我们认为,经济法就是调整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18/10/26,22,经济法调

11、整市场监管关系 要实行市场经济,必须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培育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要求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坚决打破条条块块的分割、封锁和垄断。这就需要国家介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2018/10/26,23,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就是市场监管关系。市场监管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这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2018/10/26,24,经济法调整宏观调控关系 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调节

12、和控制。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就是宏观调控关系。,2018/10/26,25,宏观调控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这有助于发挥宏观调控的长处,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防止或消除经济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调,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2018/10/26,26,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通过学习经济法与相邻部门法之间的关系,特别是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明确经济法地位的独立性。,2018/10/26,27,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都是调整社会经

13、济关系的基本法律部门,它们既相区别又相联系:(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这是由经济法和民法自身的特性所决定的:,2018/10/26,28,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特点,在于它的平等性、私人性和自治性;而经济法调整的是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特点,在于它的管领性、公共性和干预性。,2018/10/26,29,2、两者的主体不同。民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民和法人,这两者都是私人;而经济法的主体是与市场监管与被监管和宏观调控有关的当事人,主要是市场监管机关和宏观调控机关,这两者都是社会公共性机关。,2018/10/26,30,3

14、、两者的权利(力)不同。民法的权利是一种私权利,可以约定,自由行使,可以放弃或转让;而经济法的权力是一种社会公共性权力,依法规定,有序行使,不可放弃或转让。,2018/10/26,31,4、两者的构成要素不同。民法包括物权法、债权法等;而经济法主要由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构成。,2018/10/26,32,5、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民法是一种典型的私法,它以私人为主体,以私权为本位,意思自治,是一种自主性调整机制的法;而经济法是一种以公法为主的法,它以社会为本位,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是一种社会整体调整机制的法。,2018/10/26,33,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尽管民法与经济法是两个独立的法

15、律部门,但这并不意味着两者互不相关。 由于民法与经济法共同扎根于市场经济,现代市场经济既不是纯粹的市场调节经济,也不是片面的国家干预经济,而是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密切结合的混合经济。民法与经济法分别是这种混合经济的两个方面的必然产物和法律表现,混合经济的内在统一性要求民法与经济法必须相互配合。,2018/10/26,34,1、经济法以民法为基础 (1)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民法是对市场经济要求的记载和表述,是将市场经济关系翻译为法律准则,民法与市场经济共衰荣、同命运。民法包含着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如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民事责任制度,以及平等原则、自由原则和权利原则,这是人们

16、从事市场经济活动最基本的法律准则,市场经济的生存和发展必然要求民法的生存和发展,没有民法就没有市场经济。,2018/10/26,35,在市场体制下,必须把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结合起来,但这种结合必须以市场调节为基础,国家干预应依存和服务于市场调节。这就决定了根源于市场调节的民法和根源于国家干预的经济法的关系,即经济法应依存和服务于民法。,2018/10/26,36,(2)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民法是生活的宪法,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主要与民法打交道,人们通过民法而认识法、践行法,其他法律通过民法而为人们所认识所践行,因此,没有民法,就阻塞了其他法律走向现实生活的通道,丧失了为人们所践行的途径。人们对民法的认识关系到人们对整个法的认识,没有民法,其他法律就会成为与人们的生活不相关的东西、可有可无的东西、甚至是强加的东西,一句话,没有民法就没有法律。就此而言,可以说,民法是经济法之渊源和经济法之基础。,2018/10/26,37,2、民法以经济法为条件 这是由经济法的性质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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