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集(自动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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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甲出资成立个人独资企业 A,为了吸引更多的合作伙伴,获得更高的信誉,在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的 20 万作为出资。后在经营过程中,欠下 50 万元债务,A 企业无力清偿,债权人提出变卖甲的住宅,但是甲却坚持该房屋的产权人是其爱人乙的名字,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与企业债务无关。请问:甲的房屋是否应该作为其开设的个人独资企业债务偿债财产?分析: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该房屋应该作为偿债财产。因为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该房屋应该作为偿债财产。因为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

2、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2、甲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A,从事服装批发业务。经营过程中甲委托乙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并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但是为了加强对企业的控制,在委托经营协议中约定,凡从事标的额为 10 万以上的业务,必须经过甲的批准。其后,乙在经营过程中与丙谈妥一单生意,标的额为 14 万元。乙准备向甲请示,但当时甲正在国外考察,无法取得联系。为促成该比业务,乙便与丙签订了合同。请问:此合同是否对 A 企业发生效力?分析:此合同对 A 企业发生效力,因为个人独资企业中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为个人独资企业中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3、意第三人。3、2015 年 3 月,某公务员甲出资 15 万元,拟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红星公司。假设后来该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因业务繁忙,便聘请朋友乙负责事务管理,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 2 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6 月,乙未经甲同意,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购入 3 万元价值货物的合同。2015 年 10 月,因企业连续亏损,甲解散了个人独资企业。2015 年 12 月,丙要求甲偿还在企业存续期间所欠其货款 1 万元。甲以企业已解散为由,拒绝偿还债务。请问:(1)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过程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要求?(2)乙与丙签订的购入 3 万元价值货物的合同是否

4、有效?为什么?(3)甲以个人独资企业已解散为由拒不还款,其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分析:(1)不符合法律要求之处有:甲不能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规定,公务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公务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名称中不能有不能有“公司公司”字样字样。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得使用“有限有限” “有限责任有限责任”或者或者“公司公司”字样字样。(2)乙与丙签订的合同有效。因为法律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

5、善意第三人。(3)甲以个人独资企业已解散为由,拒不还款,其行为不正确。因为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的,该责任消灭。4、2014 年 4 月,蔡庆与王紫藤、李靖等 3 个朋友计划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酒吧,合伙协议决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并决定:蔡庆与王紫藤各出资 5000 元,李靖 1 万元。利润分配、亏损承担比例为 25%:25%:50%。王紫藤向朋友借款 40

6、00 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后王紫藤提出,这 4000 元债务应该按照 25%:25%:50%的比例承担。蔡庆与李靖都不同意。发生争议。请问:(1)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什么?(2)本案之酒吧设立符合法律规定么?(3)4000 元借款如何处理?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设立的条件、程序方面,都有具体规定。(2)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代替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是不合法的。(3)王紫藤向朋友借款 4000 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时,该合伙企业还没有成立。所以,不能以合伙企业能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是,借款确实是用于购买酒吧办公用品的应由三人共同

7、承担。应当按照25%:25%:50%的分配比承担这笔债务。5、一合伙企业,在清算时,其企业财产加上各合伙人的可执行财产,共计有 50 万元现金和价值 150 万元的实物。其负债为:职工工资 10 万元,银行贷款 40 万元和其他债务 160 万元,欠缴税款 60 万元。请问:(1)如果你是清算人,该如何清算和清偿?(2)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应该如何处理?分析:(1)清算和清偿:首先用现金 50 万元中的 10 万元偿还职工工资;其次用余下的现金 40 万元缴税款;以实物变现所得 150 万元中的 20 万元缴齐税款,余下 130 万元;最后用余下的 130 万元偿还银行贷款与其他债务,尚

8、有 70 万元钱缺口。(2)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外的财产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6、2010 年 8 月,我国某企业下岗职工甲、乙、丙协商设立普通合伙企业,三方口头商定的合伙协议内容为:甲、乙以劳务和实物出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无

9、限连带责任,并由甲、乙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丙以货币出资,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经过纠正有关不合法的问题后,合伙企业得以成立。开业不久,丙提出退伙。在该年 10 月下旬,丙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丁入伙。该年 10 月底,合伙企业的债权人 A 就 10 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退伙人丙认为,自己已经退出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债务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入伙人丁则认为,自己对入伙前发生的债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请问:(1)在合伙企业设立中,存在哪些不合法的地方?应如何纠正?(2)对债权人 A 的请求,合伙人甲、乙、退伙人丙、

10、新入伙人丁应当如何承担责任?(3)假设合伙协议约定只有甲和丙才有权执行合伙事务、乙无权执行合伙事务,而乙以合伙企业名义与B 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那么,该合同的效力如何确认?(4)假设合伙协议规定由甲行使合伙事务执行,丙向 C 公民借款时,在征得甲的同意后,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 C,那么丙的出质是否有效?分析:(1)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例合伙企业的设立中,存在着两处不合法的地方:“口头商定合伙协议口头商定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丙以货币出资,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对企业债务均承担无

11、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对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丙对 10 月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丁对合伙企业债务也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甲、乙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此,甲、乙、丙、丁均对债权人甲、乙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此,甲、乙、丙、丁均对债权人 A A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如 B 公司不知道乙是权利被限制的合伙人而与之签约,则该

12、合同有效;反之,如果 B 公司明知乙的权利受到限制而与之签约,则该合同无效。(4)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出质行为无效,也可作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丙只征得了甲的同意,尽管甲是协议规定的合伙事务的执行人,但他也无权决定丙的出质事宜。只有同时获同时获得了甲、乙的同意得了甲、乙的同意,丙才能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 C。7、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 200 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

13、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 A 银行贷款 100 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 C 公司。请问:(1)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2)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3)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分析:(1)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因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少的,可以设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因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少

14、的,可以设 1 1 名执行董事,不设立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少,可以设董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少,可以设 1 1 至至 2 2 名监事。名监事。(2)公司分立;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分立;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购买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购买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

15、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8、爱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拟增加注册资本,公司监事会全部七名成员坚决反对,但董事会坚持决议。于是,监事会中的三名成员联名通知全体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议。除两名股东因故未参加股东会以外,其他股东全部参加。与会股东最终以 2/3 人数通过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认为会议的表决未到法定人数,因而决议无效。董事会认为,监事越权召开股东会,会后又对会议通过的决议横加指责,纯属无理之举。请问:(1)公司董事会是否有权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2)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是否合法?(3)临

16、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是否有效? 分析:(1)公司董事会无权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我国公司法规定,对增加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应对增加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当由股东会作出。(2)临时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合法。公司法规定,公司法规定,1/31/3 以上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以上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本次临时股东会由三名监事召集,该公司共有监事七人,达到 1/3 以上。(3)股东会通过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无效。公司法规定,股东会通过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应当由代表股东会通过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应当由代表2/3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此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只是参加本次股东会的 2/3 股东通过。9、某有限责任公司甲为生产某工艺品的企业,为了使公司能够较快进入正规运转,股东会决定聘请与其生产同一工艺品的另一企业乙的某股东为本公司的总经理,并聘请国家工商局的某位公务员为兼职监事。后来,该总经理以自己的名义从企业乙处购得了一些产品,并转卖给了甲公司,同时,还将甲公司的财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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