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上传人:小** 文档编号:57930460 上传时间:2018-10-25 格式:PPT 页数:30 大小:3.53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十三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_第1页
第1页 / 共30页
第十三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_第2页
第2页 / 共30页
第十三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_第3页
第3页 / 共30页
第十三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_第4页
第4页 / 共30页
第十三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_第5页
第5页 / 共3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第十三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十三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3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十三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主 刑附加刑,2,权益剥夺,独立适用,刑罚体系,是指由刑法所规定的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二、主刑,1、对管制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2、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参加劳动的,同工同酬。3、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3年。判决前先行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4、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一)管制,所谓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特 点,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2、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5、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管制犯的义务,社区矫正,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禁止令,1、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实行劳动改造。 2、剥夺自由的期限较短,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判决前先行羁押期1日折抵刑期1日。 3、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或看守所执行,实行劳动改造。 4、享受一定的待遇,每月可回家12天,参加劳动的,酌量发给报酬。,(二)拘役,所谓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特 点,1、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

3、 2、有一定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总和刑不满35年的,不超过20年;总和刑在35年以上的,不超过25年。判决前先行羁押期1日折抵刑期1日。 3、在监狱或其他场所执行(看守所、少年犯管教所)。 4、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三)有期徒刑,所谓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迫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特 点,1、剥夺人身自由。 2、无期限的剥夺。 3、强迫劳动,接受教育改造。 4、羁押期与刑期不发生折抵问题。 5、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无期徒刑,所谓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人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法方法。,

4、特 点,我国对死刑的限制1、适用条件上进行限制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2、适用对象上进行限制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3、适用程序上进行限制死刑复核程序。4、执行制度上进行限制保留死缓制度。它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执行死刑的方式。,(五)死刑,所谓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法方法,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所以,又称为极刑。,审判时怀孕的妇女,1、审判时:羁押到判决确定 2、怀 孕:一种价值无涉的自然状态,甲于2002年11月因贩卖海洛因2000克被抓获,但第二天即脱逃。2003年5月再次被抓获,

5、因怀孕做人工流产后再次脱逃,直至2008年3月才被抓获。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对甲某可以适用死刑B.对甲某只能判处死缓C.对甲某不能适用死刑D.对甲某最高只能判处无期徒刑,答案:CD,死刑复核制度,单击此处添加段落文字,单击此处添加段落文字,15,1、死缓的适用对象:罪该处死;具有不需要立即执行的情节。 2、死缓的法律后果:A、死缓期间,故意犯罪的,执行死刑;B、死缓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期满减为无期徒刑;C、死缓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且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为25年有期徒刑。,死缓,3、对死缓犯可限制减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

6、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三、附加刑,(一)罚金,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适用对象,贪图钱财的犯罪以及妨害社会秩序的犯罪,适用方式,单处罚金;并处罚金,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即根据犯罪手段、对象、后果、时间、地点等决定。此外,还应考虑犯罪人的经济状况,承受力,不然,判处罚金无法执行。最低数额限制:原则上不能少于1000元,未成年人不少于500元,罚金数额的确定原则,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

7、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中的财产刑发生冲突时,处理原则是“先民后刑”。,(二)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不是只剥夺上述权利的一部分,而是同时剥夺上述四项权利。,(1)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一,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二,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法第56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即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

8、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据此,除了对该条所列举的犯罪人以外,对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人,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刑法分则主要对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几种类型的犯罪规定了可以选择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起算、执行 (1)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存在起算问题。 (2)对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从主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算。 (3)独立判处的,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同,同时执行。 (5)原判处

9、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将“终身”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算。,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某甲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某甲至2005年1月1日被羁押,判决至2005年7月1日生效。某甲的政治权利被剥夺的期间是A.2007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B.2005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C.2005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D.2005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答案:B,(三)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 的范围,限于犯罪分子个人所有

10、财产的一部或全部,没收财产 的归属,一是上交财政;二是发现没收的财物中,有公民个人财产的,应当归还;三是偿还犯罪分子的正当债务。,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时可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四)驱逐出境,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它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1.对于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犯罪的外国人不能适用 2.与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的驱逐出境相区别 3.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驱逐出境,而非应当 4.对于独立适用驱逐出境的,应当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对于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应当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刑法分则某条文规定:“犯A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11、或单处罚金。”被告人犯A罪,但情节较轻,且身无分文。对此,下列哪一判决符合该条规定?A.甲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为由,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B.乙法官以被告身无分文且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C.丙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拘役3个月D.丁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罚金1000元,答案:D,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种类1、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和责令赔偿损失。2、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和责令赔礼道歉。3、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四、非刑罚处理方法,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理方法。适用对象是犯罪人,其性质仍然是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1、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的适用条件:经济损失与犯罪行为有因果关系;适用对象是犯罪分子。2、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适用条件:对象是罪行轻而免于刑罚的犯罪分子;根据案件情况需要给予适当的处理。,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条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