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私法上的不当得利

上传人:ZJ****1 文档编号:57925539 上传时间:2018-10-25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国际私法上的不当得利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论国际私法上的不当得利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论国际私法上的不当得利》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国际私法上的不当得利(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论国际私法上的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源自罗马法,虽然罗马法上并没有概括的不当得利概念。在我国,不当得利 成为一项独立的债法制度,是由民法通则确立的。 民法通则第 92 条规定, “没有合 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据此,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益,致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它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 第一,当事人一方取得利益;第二,因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财产损失;第三,前述两者 存在因果关系;第四,取得利益缺乏法律上的原因。 由于各国法律对于不当得利之债的具体规定不尽相同,因而在国际私法上,必须解决 涉外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从各国立法和实践

2、看,大多数国家都主张不当得利之 债适用不当得利原因事实发生地法。例如,日本法例第 11 条第一款规定:因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或不法行为而产生的债权成立及效力,依其原因事实发生地法。 秘鲁民法典 第 2098 条也规定:因法律的实施、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不适当交付某物所产生的债,依 已经或者将要引起该债产生的原因事实发生地法。主张不当得利之债适用不当得利原因事 实发生地的主要理由是,不当得利涉及到不当得利发生国的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以及道德 和法律观念,只有适用发生地国家的法律才最为适当。 不当得利之债依不当得利原因事实发生地法这一原则虽为各国所承认和采用,但不同 国家却对“事实发生地”有着不同的

3、解释,主要分为原因事实发生地,利益发生地,损害 发生地,行为完成地和财产返还或给付地法。由于不当得利制度旨在保证每个人的权利衡 平,而此种衡平之所以被打破,恰恰因为在行为地发生了此行为;不当得利涉及不当得利发 生地国的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法律观念,因而与事实发生地的关系最为密切;同时适 用事实发生地法,也易于查明事实的性质和确定法律上的责任。因此,事实发生地法原则 成为一项“基本原则” ,为大部分国家所采用和吸收。 但事实发生地法原则也存在不少缺陷:不当得利这一事实的发生往往是连续性的, 可能发生于多个地点,这样选择准据法时就首先要将这一连续性事实加以人为分割,再从 多个地点中选出一个作为

4、事实发生地,这并不容易做到,也不尽合理;不当得利强调利益 的衡平,意在受益人将其不当受益之返还,所以以受损事实发生地法作为准据法显得本末 倒置;同前一个原因,不当得利制度的本质在于衡平,即利益的返还,因此利益返还地反 而更具有最密切之联系;给付不当得利的当事人有意思表示的成分时,这一原则也无法体 现当事人的意愿。 因此有些国家的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也作了一些例外的规定。主要的例外规定有: (一)以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 有些国家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国籍相同或住所均在同一国内的,不当得利之债适用 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而不适用不当得利原因事实发生地法。例如波兰国际私法第 31 条规定, “在当事人有同一

5、国籍且在该国有住所时,应适用他们的共同本国法” 。 属人法主要适用于人的身份和能力的问题。采用属人法作为不当得利的准据法,原因 主要是不当得利制度意在衡平,即保护利益之受损人和纠正不当受益人,因而某些时候当 事人的属人法确实与不当得利具有密切联系。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当损失人之受损事 实和受益人之受益事实均发生在当事人本国以外的国家时,属人法就未必与不当得利事实 具有密切的联系;属人法主要用来解决身份和能力问题,如婚姻和继承等,但当不当得利 是因其他因素而成就时,如契约和不当给付,适用属人法就不合适了;国籍可以变换,住 所地的改变则更加容易,这使得属人法变得很不稳定。基于以上原因,实践中属人法

6、很少 适用于不当得利。即使适用也是具有从属性的,作为其他原则的补充原因。 (二)以支配原法律关系的法律 有些国家规定,如果不当得利的形成和原来存在的某一法律关系有关,如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而在此之前已接受了对方的给付,则适用支配原法律关系的法 律,而不适用不当得利原因事实发生地。例如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 46 条规定: 不当得利的求偿权,以不当得利发生地国家的法律。但在履行法律义务或关系过程中发生 的不当得利,依支配该法律义务或关系的国家的实体规则。 这一原则注意到了其他原则所忽略原因法律关系的缺陷,体现了二者之间的必然联系。 但仍面临一些责难,比如在因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不当得利中,以该原则将如何确定准据法? (三)依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有的国家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不当得利之债的准据法,而排除的党的立原因事实发生 地的适用。例如,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 128 条规定:因不当得利而提起的求偿诉讼,如 果不当得利起因于某一法律关系时,适用调整这种关系的法律。如果不存在这种法律关系, 则适用不当得利行为发生地国家的法律,当事人也可以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我国目前对涉外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尚无明文规定。但是在实践中,一般是 适用不当得利事实发生地的法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毕业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