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实施新民事诉讼法”系列文章-高民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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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贯彻实施新民事诉讼法(一) 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高民智 人民法院报2012 年 12 月 6 日 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为民”的新期待,增设了 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覆盖面广、简易审理、一审终审等特点, 在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同时,必将给我国民事审 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和机遇。 一、贯彻实施小额诉讼程序的重要意义 小额诉讼程序有助于人民群众接近司法。在法治社会,不论争议所涉 及标的额的大小,当事人都有权诉诸法院,请求司法救济以获得司法平等 保护。而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诉权的平等保障则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程 序权的保障,即当事人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

2、如何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 权;二是程序的保障,即保障当事人都有机会走向法院、接近司法、 “接近 正义”。对于利益较大的争议案件而言,当事人可能愿意适用相对复杂的 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并为此支付较高的诉讼成本。而对于日常生活中的小 额争议而言,当事人可能会因法律知识的欠缺或诉讼成本高于诉讼利益 而理性选择放弃诉讼。当前,随着社会经济转型的加速,人民群众之间小 额标的纠纷不断增加,现有简易程序立法及司法解释日益呈现出滞后性。 不少小额纠纷,人民群众基于诉讼成本高昂、诉讼程序复杂等原因不愿将 之提交法院解决。而小额诉讼程序以其更加简易化的程序设计、低廉的诉 讼成本以及便捷高效的裁判过程,大大方便了当事

3、人诉讼,对解决小额纠 纷具有独一无二的优势。 小额诉讼程序有助于降低诉讼成本、合理匹配司法资源。随着社会转 型的加速,各种民事纠纷数量不断增长。诉讼案件的增多,一方面体现了 人民群众权利意识的苏醒;另一方面也使得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日益增加。 因此,当事人对小额案件的程序选择必须考虑诉讼成本上的投入与产出 的关系。而小额诉讼程序快捷、简便的程序设计满足了当事人以最低诉讼 成本,最快速解决纠纷的需求。 任何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司法资源总是有限的。因此,必须用有限的 资源,实现司法制度收益的最大化即最大限度地解决纠纷。如果对小 额案件仍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将不可避免地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2使得司法资

4、源无法更多地投向更为复杂的民事纠纷,从而最终导致司法 资源的配置失衡。而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庭审简化、庭审时间自由、 审限压缩等独特制度设计,都服务于“快收、快审、快结”这一主题,可以 有效节省司法成本,快捷、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 会公平和正义。 二、贯彻实施小额诉讼程序应注意的问题 由于司法实践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数量将占到一审 民事案件总量的较大比例,而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对小额诉讼程序又只 规定了一个条文,故从慎重角度考虑,刚开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时既要积 极又要稳妥。具体而言,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问题。小额诉讼程序

5、是简易程序 的再简化,适用的对象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 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 民事案件。我们认为,对符合这一要求的下列单一金钱给付案件应当适用 小额诉讼程序:(1)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和服务合 同纠纷案件;(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 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3)责任明确,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确定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4)供用水、电、 气、热力合同纠纷案件;(5)银行卡纠纷案件;(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 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

6、金等案件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 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的给 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8)其他金钱给付纠 纷。同时,对于下列案件,暂时可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1)涉及人身关系 争议、财产确权争议的案件;(2)追加当事人或者提起反诉的案件;(3)涉 及知识产权的案件。 (二)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金额问题。由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 十二条并未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未出台 时如何确定受理案件标的金额上限,故只能参照最近年度标准执行。我们 建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 2013 年 1 月 1 日开始施行后,在各省、自治

7、 区、直辖市 2012 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公布前,按已公 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2011 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3作为当地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案件标的金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2012 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公布后,按 2012 年标准计算。 2014 年及其以后年度依此类推。至于 2013 年 1 月 1 日前已适用简易程 序审理但尚未审结的案件,基于程序的安定性考虑,在新民事诉讼法施行 后可适用简易程序继续进行审理。 (三)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释明问题。我们认为,在确定适用小额诉讼 程序审理案件后,一般可在开庭前以书面小额诉讼须知等方式向当事 人告知

8、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审判组织、审理方式、一审终审、申请 再审权利等重大事项,并要求当事人对上述书面小额诉讼须知进行签 收。对当事人提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异议,如果异议成立,可以裁定按 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处理或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 驳回其异议申请。 (四)关于当事人的答辩期和举证期问题。我们认为,对双方当事人均 到庭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在告知当事人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的后果并 经当事人确认放弃后,立即开庭审理。如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举证期限, 则当事人可自行约定举证期限,但约定的期限不超过 10 天。当事人没有 约定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不超过 10 天的举证期限。如已放弃举证

9、期限的 当事人又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则一般不予准许。对于开庭之后新发现的 证据,可根据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提交。如因未放弃举证期限的 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无法在一个月内结案的,则经批准,可以延长至三个 月,如有需要可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如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则 可在普通程序规定的 15 天答辩期基础上,视情况缩短至 7 天以内。 (五)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问题。我们认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 理的案件,通知当事人开庭可以不必传票传唤,但通知原告、被告开庭时 间、地点应有已通知当事人的具体书面材料入卷。在通知开庭时,可要求 当事人在开庭时携带所有证据并通知证人出庭,争取做到一次开庭,当

10、庭 宣判,当庭送达裁判文书。 庭审中,当事人有正当事由不能到庭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可利用 视频技术开庭审理。庭审可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以及法庭 调解的顺序限制,可以灵活地安排询问证人的时间。当事人申请利用视频 技术等方式询问证人理由正当的,可予准许。4另外,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审理案件,可不必在开庭三日前公布当 事人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和地点。至于开庭时间,则可以根据当事人的 共同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在晚间、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进行开庭。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还可到当事人工作场所所在地、住所地或 争议发生地等进行开庭。 (六)关于小额诉讼程序向其他程序的转化问题。我们认为

11、,考虑到适 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比适用简易程序普通规定审理的案件更 为简单,故建议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案件。在一个月内不能审结的, 可区分下列情形进行处理:如因案件排期等原因导致一个月内不能审结 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审限至三个月;如经审理发现当事人诉请涉及人身 关系争议、财产确权争议等金钱给付之外的争议,案情复杂,不宜适用小 额诉讼程序的,经批准,可裁定按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处理或将案件转 入普通程序。按简易程序一般性规定处理的,如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且案 件已经开庭审理,无须另行开庭;案件转入普通程序的,应组成合议庭, 重新开庭,继续审理。 (七)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裁判文书问题。我

12、们认为,适用小额诉讼程 序审理的案件,可简化裁判文书,在裁判文书中只记载当事人姓名、案件 事实要点、裁判基本理由、给付金额及期限等。在条件成熟时,还可以直 接将裁判文书要素填充到统一制作的表格,或制作只记载诉讼参加人基 本情况和裁判主文的令状等方式进一步简化裁判文书。为了确保裁判文 书简化落到实处,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因地制宜,制作各类关于适用小额 诉讼程序的法律文书样式,下发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参照 使用,以增加司法活动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八)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再审问题。我们认为,如果当事人对适用小 额诉讼程序所作的裁判不服申请再审,可从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 当地”出发,通过

13、主动释明、积极引导等方式,尽量让当事人选择向原审 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实现“为大局服务”与“为人民司法”的和谐统一。 (九)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调解问题。我们认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 案件标的金额较小,双方争议不大,调解成功的概率较高。因此,在适用 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时,要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 尽可能通过庭前、庭审、庭后各环节引导、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5时,除了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以外,还要注意调解方法的正当性、灵活性 和可操作性,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的职能作用,确保达 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小额诉讼程序作为新的诉讼模式,实行的是一审终审,涉及的都

14、是人 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很高。因此,要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时可 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有清醒认识,并提前就其实施问题进行有针对性部 署。贯彻实施小额诉讼程序,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准备工作:首先,各高 级人民法院要组织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法官就小额诉讼程 序的理解与适用进行认真学习、培训;第二,要结合本地审判实际,对小 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提前落实好经费、物资保障;第三,提前准备好适用小 额诉讼程序时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最后,要提前选配好作风 正派、业务能力强、调解水平高、熟悉当地社情民意的资深法官作为适用 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第一批承办法官,先行先试。在经过一段时间实 践,

15、积累一定经验后,再逐步扩大小额诉讼案件承办法官的范围。小额诉 讼程序作为新生制度,刚开始施行时,难免会遇到一些困难和阻力。各级 人民法院一定要认识到位、人员到位、物资到位、预案到位,确保小额诉 讼程序实施工作开好局,起好步。贯彻实施新民事诉讼法(二) 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解与适用 高民智 人民法院报2012 年 12 月 7 日 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 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新法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特别规定的一项新制度, 即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新民事诉讼法解决了制约开展民事公益诉讼的“瓶 颈性”

16、问题原告资格,令人欢欣鼓舞。民事公益诉讼的创立是在我国 立法中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创新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新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只是为这项诉讼制度的创立提供了法律依 据,而具体的实施规则尚需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探索。本文就民事公益诉 讼的理解与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一些探讨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适用范围6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是“污染环 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这种列举加 概括式的规定,主要有两层意思:一是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 益的行为只有在损害公共利益时,才可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公益 诉讼。如果针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直接请求保护个 体利益,则不属于本条公益诉讼的范围,而属于一般普通民事诉讼即私益 诉讼。公共利益的核心在于公共性,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尽管代表 人诉讼涉及众多当事人,但受害人可以确定,诉讼目的是为维护个人利益, 故仍然属于私益诉讼。二是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 “污染环境”、 “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两类案件,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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