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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专利申请和无效宣告中修改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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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专利申请和无效宣告中修改和答复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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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和无效宣告中的修改和答复,申请文件的修改,申请过程中,文件的修改分为 主动修改 被动修改,修改的时机,主动修改(细则51条) 发明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或者在收到实审通知书的三个月内 实用新型自申请日起的两个月被动修改--应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修改要求,法33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原始范围-外文文本和优先权文件内容不属于原始记载范围,PCT外文文本除外,说明书允许的修改,说明书部分 1.修改发明名称 2.修改技术领域 3.修改背景技术,可以补入审查员检索到的对比文件 4.修改发明内容中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内容 5.修改技术方案 6.修改有益效果,这些有益效果必须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从原始申请中推出 7.修改附图说明 8.修改最佳实施方式,仅限于补入内容出处和标准测量方法等,说明书允许的修改,9.修改附图删除附图中不必要的词语和注释;修改附图标记使之与说明书一致;允许增加局部放大图;修改附图的阿拉伯数字编号 10.修改摘要 11.修改明显错误,澄清性、唯一得出的内容,权利要求书允许的主动修改,权利要求书部分 主动修改时,可以进行各种修改: 增加、改变、减少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 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类型或主题名称及其相应的技术特征 可以增加或删除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 可以针对新的最接近现有技术重新划界; 修改引用关系; 修改限定部分,权利要求书允许的被动修改,不属于主动修改期限内,或者是答复审查意见时: (1)增加独立权利要求技术特征,克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缺陷; (2)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克服未清楚表述请求保护范围等缺陷; (3)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类型、主题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特征,克服类型错误或缺乏新颖性、创造性等缺陷; (4)增加或删除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 (5)相对最接近现有技术重新划界; (6)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权利要求书允许的修改,(7)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 (8)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不一致的地方作澄清性修改; (9)对其他形式缺陷进行修改。

被动修改时不被接受的修改,1.删除独立权利要求技术特征,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2.改变独立权利要求技术特征,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将原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螺旋弹簧”修改为“弹性部件 3.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一件有关自行车新式把手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在说明书中不仅描述了新式把手,而且还描述了其他部件,例如,自行车的车座等经实质审查,权利要求限定的新式把手不具备创造性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作出主动修改,将权利要求限定为自行车车座,则这种修改是不允许的,因为修改后的主题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无关,它们之间缺乏单一性 4.新增加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不允许的修改(1),不允许的增加 1.不能从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或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明确认定的技术特征 2.补入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确定的信息 3.增加的内容是通过测量附图得出的尺寸参数技术特征 4.引入原申请文件未提及的附加组分 5.补入了不能直接导出的有益效果 6.补入实验数据以说明发明的有益效果,和/或补入实施方式 7.增加原说明书中未提及的附图,除非是背景技术的附图,不允许的修改(2),不允许的改变 1. 改变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2.由不明确的内容改成明确具体的内容而引入原申请文件中没有的新的内容 3.将原申请中的几个分离的特征,改变成一种新的组合,而原申请没有明确提及这些分离的特征彼此间的关联 4.改变说明书中的某些特征,使得改变后反映的技术内容不同于原申请记载的内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允许的修改(3),不允许的删除 1. 从独立权利要求中删除在原申请中明确认定为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的那些技术特征,即删除在原说明书中始终作为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加以描述的那些技术特征;或者从权利要求中删除一个与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有关的技术术语;或者从权利要求中删除在说明书中明确认定的关于具体应用范围的技术特征 2. 从说明书中删除某些内容而导致修改后的说明书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3.如果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某特征的原数值范围的其他中间数值,而鉴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影响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或者鉴于当该特征取原数值范围的某部分时发明不可能实施,申请人采用具体“放弃”的方式,从上述原数值范围中排除该部分,使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数值范围从整体上看来明显不包括该部分,由于这样的修改,不允许的删除,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因此除非申请人能够根据申请原始记载的内容证明该特征取被“放弃”的数值时,本发明不可能实施,或者该特征取经“放弃”后的数值时,本发明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否则这样的修改不能被允许。

例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某一数值范围为X1=600~10000,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与该技术方案的区别仅在于其所述的数值范围为X2=240~1500,因为X1与X2部分重叠,故该权利要求无新颖性申请人采用具体“放弃”的方式对X1进行修改,排除X1中与X2相重叠的部分,即600~1500,将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该数值范围修改为X1>1500至X1=10000如果申请人不能根据原始记载的内容和现有技术证明本发明在X1>1500至X1=10000的数值范围相对于对比文件公开的X2=240~1500具有创造性,也不能证明X1取600~1500时,本发明不能实施,则这样的修改不能被允许审查意见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 审查意见对申请的总体倾向性意见: 肯定性:明显有授权前景,仅存在形式缺陷; 否定性:存在不可克服的实质性缺陷,无授权前景,如果没有足够理由来改变审查员的观点,将被驳回; 不定性:申请存在实质性缺陷,需要修改来确定其是否消除了这类缺陷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几类实质性缺陷,1.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 2.权利要求书未以说明书为依据 3.独立权利要求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4.权利要求未清楚限定保护范围 5.说明书未充分公开发明 6.申请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7.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 8.缺乏单一性,意见陈述书的主要内容及撰写格式,意见陈述书通常包括首页,正文部分以及修改文件替换页等附件 正文部分: (1)起始格式句本意见陈述书是针对审查员于xxxx年x月x日第x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所作的答复,并随此意见陈述书附上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和修改后的说明书替换页第x页至第x页。

(2)简要说明按照说明书要求所进行的修改 (3)重点分析和论述与审查意见不一致之处 (4)对申请文件中暂时未作修改之处说明原因 (5)结尾句:表示出愿意积极配合修改,请审查员在不同意目前修改时,再给予一次修改文件和答复机会意见陈述书,当申请人在修改的权利要求中引入新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审查意见中指出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缺陷时,应当在其意见陈述书中具体指出该技术特征可以从说明书的哪些部分得到,并说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答复审查意见实例一,浇包的浇铸阀门 说明书介绍的现有技术浇包浇铸口采用了一种塞式阀门,利用阀端部的塞头来控制浇铸口的开启和闭塞,这种阀门由于塞头移动控制不便而不能精确控制金属液注流大小,且塞头易脱落从而导致浇铸不能进行浇包的浇铸阀门,本发明采用了一种由定子和转子构成的旋转式阀门定子3上具有金属溶液流入口7和流出口9,转子13上具有连接通道,连通流入口和流出口为了浇铸均匀,定子可以沿阀门轴向开有多个并列的连接通道该连接通道可以是镰刀形凹口15或是弓形凹口15此外,说明书还强调本发明不局限于这,另一实施例,俯视图,种形状的连接通道,还可以是沿转子径向延伸、通过转子轴线的直透孔或折弯透孔,也可以是不穿过转子轴线的透孔。

原权利要求书,1.一种浇包的浇铸阀门,其特征在于:它由一个耐火的定子(3)和一个可在该定子(3)中与之相对旋转的耐火转子(13)构成,所述定子(3)的内表面(4)和所述转子(13)的外表面(14)液密封配合,所述定子(3)具有至少一个金属熔液流入口(7)和至少一个金属熔液流出口(9),所述转子(13)具有当其在定子(3)内旋转时在部分相位使所述流入口(7)和流出口(9)相连通的连接通道,而在其他相位所述连接通道未接通定子(3)的流入口(7)和流出口(9)2.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阀门,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通道是在转子(13)上沿其外圆周周向伸展的凹口(15)权利要求书(续),3.按照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阀门,其特征在于:所述凹口(15)在垂直于转子(13)轴线的横截面上呈镰刀形4.按照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阀门,其特征在于:所述凹口(15)在垂直于转子(13)轴线的横截面上呈弓形5.按照权利要求2或4中任一项所述的阀门,其特征在于:所述定子(3)上的金属熔液流入口为多个沿定子长度方向并列设置在其上的开口,在所述转子(13)上的凹口(15)数量与上述流入口(7)数量相同,并沿转子长度方向与所述定子上的金属熔液流入口(7)和流出口(9)对应并列设置。

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审查意见通知书引用了一篇对比文件,该对比文件也公开了一种用于浇包底部的旋转式阀门,该阀门也由带金属熔液流入口和流出口的定子和带连接通道的转子构成,该转子上的连接通道既有沿转子直径延伸的直透孔,也有沿转子两半径延伸的折弯透孔该审查意见通知书共指出了5个主要问题 对比文件披露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而权利要求1无新颖性 权利要求2至4与对比文件相比,仅仅是通道形状的简单变换,无创造性 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相比仅仅是数量上的简单变换,无创造性 权利要求3和4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凹口在权利要求1中未出现过,因而引用关系不当,造成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 多项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了多项权利要求3和4,不符合要求对比文件,意见陈述书,申请人根据专利局于1993年5月12日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重新撰写了权利要求书,并对说明书作了相应的修改随此意见陈述书附上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说明书相应替换页第1页、第2页和第7页以及说明书摘要申请人在仔细研究了审查员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后,同意审查员的原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新颖性的意见为此对权利要求书作了修改,对原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补充了使其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特征:该连接通道偏离转子的轴线。

该技术特征记载在原说明书最后一段的倒数第二行,因此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的记载范围,应该是允许的在修改权利要求1时,,意见陈述书(续1),将原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写入新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因而相对于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引用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相对于对比文件1划清了共有技术特征与区别技术特征的界限与此同时,改写了权利要求3和权利要求4的引用部分,均引用权利要求2这样一来,不仅消除了通知书指出的原权利要求3和4为清楚限定发明的缺陷,也同时消除了原权利要求5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引用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问题在修改权利要求书后,对说明书…以及说明书摘要作了相适应的修改,并将对比文件1的有关内容补充到背景技术部分中此外,由于通过转子轴线的直透孔和折弯透孔已被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披露,故将说明书最后一段中的有关内容删去,将其排除在本发明保护范围之外意见陈述书(续2),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为:1.一种浇包浇铸口的旋转式阀门,由一个耐火的定子和一个可在该定子中与之相对旋转的耐火转子构成,所述定子的内表面和所述转子的外表面液密封配合,所述定子具有金属熔液流入口和金属熔液流出口,所述转子具有当其在定子内旋转时在部分相位使所述流入口和流出口相连通的连接通道,而在其他相位所述连接通道未接通定子的流入口和流出口,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通道偏离转子(13)的轴线。

该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来说解决了现有技术中旋转式浇铸阀门抗扭强度不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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