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方面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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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法治与人治相互关系及应对策略 摘要:人治、法治二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本 文从历史上对“法治”和“人治”词义的不同理解着手,展开了法治与人治二者在治理社会中 的相互关系,进一步讨论我们应该以科学的态度来调整二者之间的矛盾,从而实现社会效 益最大化。 关键词:法治 人治 社会效益 一、历史上对“法治”和“人治”词义的不同理解 历史上关于法治和人治的争论,主要指以下三次。第一次是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儒法两家对 这一问题的不同观点。儒家主张人治(或德治、礼治) ;法家主张法治。第二次指古希腊思 想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在这一问题上的不同观点。前者主张人治,后者主张法

2、治。第三 次指 17、18 世纪资产阶级先进思想家为反对封建专制提出的有关法治的观点。在这三次争 论中,法治论者和人治论者对法治和人治二词的词义是怎样理解的?为了说明这一问题, 我们就需要了解双方的分歧究竟是什么。就了解法治和人治的词义而论,这些分歧大体上 可概括为以下三点。 第一个主要分歧是:国家治理主要依靠什么,是法律还是道德?人治论者认为国家主要应 由具有高尚道德的圣君、贤人通过道德感化来进行治理。法治论者则认为主要应由掌握国 家权力的人通过强制性的法律(实际上指刑法)来治理。中国古代儒法双方的不同观点就 体现了上述分歧。例如儒家认为, “道(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

3、 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反过来,法家则认为, “圣人之 治国,不能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 ”因而,就“不务德而务法”。 在古希腊思想家关于人治和法治之争中也体现了上述分歧。柏拉图在其代表作理想国 中力主“贤人政治”,并主张除非由哲学家成为国王,人类将永无宁日。他极为蔑视法律的 作用,认为不应将许多法律条文强加于“优秀的人”,如果需要什么规则,他们自己会发现 的。只是在他的“贤人政治”的理想国方案失败之后,他才在自己晚期著作中将法律称为“第 二位最好的”(second best) ,即退而求其次的选择。与柏拉图相反,亚里士多德主张“法治 应当优于一

4、人之治。 ”在西方历史上,这是法治论的第一个经典性论述。这里还应注意,亚 里士多德对这一问题的提法是:“由最好的一人或最好的法律统治,哪一方面较为有利?” 他主张法治优于人治的一个主要论据是:法治等于神和理智的统治,而人治则使政治中混 入了兽性的因素。因为一般人总不能消除兽欲,虽最好的贤人也难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 执政时引起偏见。 “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和理智的体现。 ”同时他还主张,即 使是一个才德最高的人作为统治者的国家中, “一切政务还得以整部法律为依归,只在法律 所不能包括而失其权威的问题上才可让个人运用其才智。 ”再次,他为法治作辩护的论据中 还涉及到本文下面将讨论的其他

5、两个主要分歧。 第二个主要分歧是:对人的行为的指引,主要依靠一般性的法律规则,还是依靠针对具体 情况的具体指引?人治论强调具体指引,法治论强调一般性规则。这一分歧在中国古代儒 法两家关于人治、法治之争中有所体现,特别是一些法家强调法律的特点在于它是一种尺 寸、绳墨、规矩等,即能作为对人的行为进行一般性指引的准则。但总的来说,儒法双方 并未就一般性指引和具体指引的分歧展开明显争论。与此不同,在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和 亚里士多德之间在这一问题上的分歧相当突出。柏拉图反对法治的一个重要论据是:法律 就像一个愚蠢的医生,不顾病人的病情而机械地开药方。然而,人类个性不同,人的行为 纷繁复杂,人事变化无常,

6、法律不可能规定出适合每一特殊情况的规则。所以“对一切人最 好的事情不是法律的全权而是了解君主之术和有智慧的人的全权。 ”亚里士多德在反驳上述 观点时指出, “法律确实不能完备无遗,不能写定一切细节,这些原可留待人们去审议。主 张法治的人并不想抹杀人们的智虑。他们就认为这种审议与其寄托一人,毋宁交给众人。 ”他在尼可玛可伦理学一书中也进一步探讨了一般性规则和具体情况之间的关系, “法律 总是一般规定,但实际情况中又有一般规定中不可能包括的事。 ”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采 取纠正法律因一般性而造成缺陷的衡平手段,例如修改法律,执法者根据法律精神来解释 法律,容许法官离开法律条文作出判决等。 第三个主

7、要分歧是:在政治制度上应实行民主还是专制?法治论者主张民主、共和(包括 君主立宪) ,人治论者主张君主制、君主专制或寡头政治。柏拉图主张贤人政治和哲学家国 王,在政治制度上讲就是维护君主制和寡头政治。亚里士多德在主张法治优于一人之治时, 也提出了拥护民主和共和制的观点。他认为, “群众比任何一个可能作较好的裁断”, “多数群 众也比少数人不易腐败。 ”在平民政体已经兴起的情况下,以一人为治的君主政体也不适宜 了;在君主政体下,如果继任的后嗣是一个庸才,就必然会危害全邦,而在实行法治的情 况下,就不会发生这一问题;同时,平民政体意味实行轮番制度,即同等的人互做统治者 和被统治者,这也就是“以法律

8、为治”。在这里,亚里士多德已将法治和民主、共和政治制 度直接联系起来。法治论和人治论在政治制度上的分歧主要出现在 17、18 世纪资产阶级革 命时期,一些先进思想家在反封建专制时所提出的政治思想和政治纲领中。在我国古代儒 法两家关于法治和人治的争论中从未涉及民主与专制的分歧。因为儒法两家在政治制度上 都是维护君主制或君主专制的(法家更主张严刑峻法) 。因此,我们不能把我国古代法家的 法治论同 17、18 世纪西方国家反封建专制的法治论相提并论或者把前者错误地解释为反对 君主专制的君主立宪论。从三个主要分歧中可以看出,那时法治论者和人治论者对法治和人治赋予多种含义。在中 国古代儒法两家的争论中,

9、人治指的是主要依靠道德高尚的圣贤通过道德感化来治理国家, 法治则是指主要依靠掌握国家权力的人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在古希腊柏拉图和 亚里士多德之争中,人治和法治的含义比较复杂。人治不仅指主要依靠道德高尚的人以道 德感化手段来治理国家,而且指对人们行为的指引主要应依靠根据不同情况而定的具体指 引,也还指君主或少数寡头的统治。法治则不仅指主要依靠由不受人的感情支配的法律来 治理国家,而且还指对人们行为的指引主要通过一般性的规则的指引,也指民主、共和政 制。在 17、18 世纪反封建斗争中所讲的法治主要指民主、共和制、人治则代表君主专制、 等级特权等。 二、法治与人治在治理社会中的相互关系(一

10、)法治与人治的异同要想理清法治与人治的相互关系,既要注重理论上二者的异同,也要注重二者在社会实践中各自的特点及作用。首先我们从理论上分析一下二者的相同点与不同点。民主法治与专制人治的区别第一:民主法治不以某一宗教信仰或政党的政治理论观念为治国理念,宪法不突出某一宗教信仰或某一政党的思想观念,使各种宗教信仰和政党的思想观念处于政治平等的地位;专制人治以某一宗教信仰或政党的思想理论观念为治国理念,使这一宗教信仰或政党的思想观念高于其它的宗教信仰和思想观念,从而使政治平等成为空话。第二:民主法治实行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分权政体;专制人治实行政治与某一宗教合二为一的政体或政治与某一政党的理论观念合二为一的

11、政体。第三:民主法治的国家领导人和政府官员由公民在政治平等的基础上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专制人治的国家领导人由某一宗教团体或政党团体内部决定产生,虽然专制人治往往也实行选举,但这种选举由于不实行差额和竞选,选举人没有选择的余地和不了解被选举人,因此这种选举实质上是虚假的选举。第四:民主法治的国家最高领导人受制于宪法并无权无法改变宪法,宪法具有持久稳定性;专制人治的宪法常常因最高领导人的意志变化或因最高领导人的更换而改变。第五:民主法治政体下的公民能通过媒体畅所欲言地对国家政体提出见解和国家最高领导人提出批评;专制人治政体下禁止公民对政体见解和国家最高领导人提出批评,政府将这类敢于提出见解和批评的

12、人视为敌人。第六:民主法治政体下的法律规定公民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思想、言论、信仰、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等方面的自由并具有实施的细则,因此这些自由权利能使公民真正享有;专制人治的政体虽然在法律方面往往也规定公民享有这些自由权利,但缺乏实施的细则,在现实中往往受到限制和被剥夺。第七:民主法治政体实施多数人决定并尊重少数人利益的平等原则;专制人治政体往往利用权力胁迫多数人服从自己后,将少数人打入地狱。第八:民主法治社会具有持续性的和谐稳定;专制人治社会充满了斗争和不稳定的因素。 比较过二者的不同点后,我们对法治与人治的各自特点有了大概的了解,那么下面再让我 们分析一下二者的共同之处在哪里。 与法治

13、一样, “人治”(Rule of Individual)也是一个古老的概念、观念,它的理论基础起源 于人类文明的轴心时代。在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柏拉图在理想国一书中所构建的理 想的国家是哲人治国,提倡富有智能的哲学家当国王,治理国家。他说:“除非哲学家成为 我们这些国家的国王,或者我们目前称为国王和统治者的那些人物,能严肃认真地追求智 能,使政治权力与聪明才智合而为一;那些得此失彼,不能兼有的庸庸碌碌之徒,必须排 除出去。否则的话,对国家甚至我想对全人类都将祸害无穷,永无宁日。 ” 这种贤人政治 主要依赖于哲学家国王的智能、德性、知识,主要通过统治者的个人能力和良心而进行和 实现的。后人将柏拉

14、图这种不要法律、不重视法律的社会管理模式称为人治,于是柏拉图 成为西方人治理论的鼻祖。在中国先秦时代,儒家及其代表人物主张“为政在人”,如孔子 说:“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 ”儒家这种贤人政治也 是依赖于统治者的道德品质、道德修养,依赖于统治者的修身养性,因而对于其它社会规 范重视不够,是为中国人治理论的发源地。后世在这些学者及其思想的基础上继续提出各 种主张,并在现实中不断实施,从而使人治成为一种控制社会,管理社会的一种治国方法。(二)法治与人治各自的利弊法治的利与弊着手分析,另方面可知人治的利与弊。顾名思义法治是法之治,人治是人之治。前者的实现首先要做到法

15、制,有了完备的法律体系,才能实现依法治理,简单说它是整个国家处于事先制定好的法律的治理之下。人治是,人在国家的运作,管理中而不是有规可循,法起主导作用以人的意思与倾向来治理国家。总的来说,在民主国家,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治是一个必须,没有法治就没有市场经济没有民主国家,现代社会需要法治。市场经济是现代社会的特征,然而市场与法是一对双胞胎,注定一同来到世上。首先,市场是一个平等的地方,人人都有相同的地位,这样才能使交换体现等价,才会有价值规律的产生土壤,而这种人人任何时候都平等的地位只能靠法去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次,市场的行为需要法来规范只有统一的法才能保证同样的行为得到同样的对待

16、,这是法的重复适用性的表现。再次,市场环境需要法来构建,法的功能不仅仅在于制裁,它还可以塑造一个统治者向往目标并为实现该目标框出框架引导社会向该方向发展。另外,市场的发育,发展需要一个长期稳定的环境,法,区别与人,具有稳定性可以做到这一点。通过简单分析说明了法对现代社会的必要,只有坚持法治,才能保证,国家社会的发展的延续性,统一性不以,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以领导人的看法改变而改变。前面是从发与市场来讲的,下面再说说法与民主。一个真正的民主国家首先应当是一个法治国家,因为这是民主产生的土壤,挖掉土壤民主就是空话。如果一个国家是一个人治的国家,可以说民主是得不到保障的,这是被中国文革时期的惨痛教训所证实了的。 上面谈了法的利,那么法有弊吗/有。首先,法有一般性,法的制定目的是调整今后的行为的一般不调整以前的,带有预防的性质,也就是说,法不是针对某一件事的而是所有同类的情况,所以不能完美地解决每一件事,而要靠有权机关出台大量解释,而这正式人治的长处。其次,法的适用所依据的事实往往无法查清(因为法律是事后追究)会导致很多不合适的处理。第三,法律的不是生来就完善的,要随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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