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调整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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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民法调整对象新论法调整对象新论 关键关键 词:民法调整对象人词:民法调整对象人-人关系人人关系人-物关系物关系 内容提要:民法调整对象尤其是在中国一直被作为一个定论,即平等主体之间法律关 系。但显然在法律调整以前,只有人际关系,而这个人-人关系在法律规范调整下成为了法 律关系,并不因法律的调整而使得这个人际关系被转化为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是民法 调整的结果;民法人身婚姻家庭部分调整的是人-人关系,但民法财产部分调整的却是人- 物关系。民法调整的不是社会关系,而是涉人关系。 19 世纪马克思提出法调整的归根结底是建立在商品上的人际关系,接着又 把人际关系等同于社会关系。从中国共产党建立以来,

2、党领导的思想领域包括 法学领域都主动或被动接受直至习惯了“法只调整社会关系”这个被认为是正确 理解马克思如上言论的论断。直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西方法理学开始被 丰富介绍到中国,各种论点被客观公正地呈现在研究者面前。特别是近年来环 境资源法学理论研究的发展,使得人们开始质疑这个论断:法是否真的只调整 社会关系?马克思的原意我们无从探究,也无须探究,我们研究的只是论点、 论据。对法调整对象的思考使得我们能够进一步质疑部门法调整对象:民法的 调整对象到底是什么?目前主流观点主要包括:民法是调整公民个人与个人、 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等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民法调整 民事法律关系2。

3、下面我们就对上述观点一一予以详尽分析。 一、民法调整的不是社会关系 民法是否调整的是民事法律关系,这个问题实质是法律调整的是否是法律关 系。那么法律调整的是社会关系还是法律关系或者其他什么关系?人类社会状 态不同于自然状态的关键在于人与人之间不单纯甚至不主要以血缘关系为纽带。 随着社会的进一步文明,人与人之间的血缘关系越来越单纯,附加于血缘关系 上的权利和义务被减少到必不可少的数量和范围,从而使得身份关系越来越淡 化,而随之发展起来的是契约关系的建立和日间丰富,社会单位和权利义务主 体由个人而不是家庭或其他社会组织担当。契约深入到家庭和企业内部,抽象 的集体被淡化,具体的活生生的个人被突现,这

4、直接导致对个人价值和尊严的 尊重和维护,从而产生民主的土壤和实践,进一步推动个人的解放。人对社会 的依赖远远大于家庭或其他组织,或者说人离开社会已经无法生活,社会是一 个个活生生的具体的个人组成,因此与其把社会定义为“集体”不如把社会解读 为“他人”,而人与他人之间的这种纽带和关联我们把它定义为“人际关系”。他 人即是地狱,或者以邻为壑,这都不是个人对他人的期望或者他人应受,自然 无法使得个人与他人关系稳定化、长久化,这种稳定化、长久化的努力包括几 个方面的内容:确定性的实质原则;判断意思表示的确定性标准;违反原则或 标准后受损人获得何种补偿;处理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诉诸何方权威;以上内 容务必

5、公正和经济,其中公正指关系主体人之间的相对公正,而经济指就主体 任何一方对成本收益的审记,即绝对公正,因此从经济要求而言,程序简化和 内容明确化、预期解决争议的费用相对争议内容本身的合理比例是基本要求。 这些努力的结果就是形成和制定了众多、全面、细致、覆盖社会生活每个领域 和可以预见问题的社会规范,无疑社会规范远远不只是法律规范,它包括道德 规范、法律规范、宗教规范和技术规范。道德规范是最基本的社会规范,它覆 盖范围和领域最广泛,数量和对社会成员的影响也最细致,道德规范也是最根 本的规范,是对社会关系的终极调整,除技术规范中的一小部分以外,其他社 会规范调整领域也要受到道德规范的最终调整。但道

6、德规范本身的约束力只是 依靠社会舆论和个人内省、社会其他成员的孤立,而且必须看到道德规范中的 非人类普遍道德部分本身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和群体性,这中多元化导致道德规 范约束力的进一步弱化,最重要的是对于一些违背道德对他人造成显著伤害的 行为,社会期望的是确定性的不再发生,而内省等道德惩罚无法强有力保障这 一点,因为每个人对精神压力的承受能力和认知差别是很大的,有的人感受到 的痛苦对其他人可能是无关紧要的。因此需要采取更有效的方法来惩戒违反规 范者和威慑可能违反规则者,重申社会正义和秩序,这就是人身惩罚和经济惩 罚,因为经济惩罚是可以确定的,尤其是相对违反规则给违反者带来利益而言 对称的经济惩罚能

7、够让违反者发现其行为的不经济性,而人身处罚对作为同为 肉身的人来说其带来的痛苦是大致相似的,我们承认经济惩罚和人身惩罚对不 同人的影响确实不是绝对一致的,但是大致一致的,或者说至少相对精神惩罚 而言要一致得多,而经济惩罚和人身惩罚显然需要外部强制才能不折不扣落实到 位。法律规范是对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那一部分社会规范予以重申和强制,重 申的办法就是附加强制力,这种强制力相对社会成员而言是来自外部。而且远 远大于任何一个社会成员,从而能够保证强制实现。宗教规范是宗教组织对宗 教信徒的约束,在许多宗教国家,宗教规范被认可为具有法律,具有强制力, 在现代国家,宗教规范只是对本教教徒有约束力,而且这种规

8、范效果如同道德 一样,靠教内舆论和个人忏悔等非强制性来保障,但不同于道德规范的是,宗 教表现为一个个组织,组织具有对成员资格审定和剥夺的权力,因此开除资格 往往是一个有一定强制力的措施,而且作为真正的信徒,其精神内省深度和自 觉性要远高于一般社会成员,所以宗教的约束力比道德要大得多。技术规范是 建立在社会技术或自然技术科学性基础上顺应社会规律或自然规律的经验性总 结,违背就会受到独立于意志之外的客观规律惩罚。我们有必要重申,一些道 德规范和技术规范、宗教规范被法律规范强调,这部分规范被赋予强制力,但 这并没有废弃原有规范。同样,一些道德规范或法律规范、技术规范也被宗教 规范重申,实际上这四种规

9、范有很大的互相重叠。对社会规范的这四种规范的 分类不是基于它们调整的领域,而是因为它们效力的来源,道德规范、法律规 范、宗教规范和技术规范的效力分别来自市民社会(天赋人权)、政治国家 (公共权力或公权)、宗教组织(神权)和客观规律(物权)3,例如道德对 盗窃有相应的规范,但法律考虑到盗窃的社会危害性做了有必要的重申,宗教 对盗窃也有严格规定4。法律规定有不得近亲结婚,而基督教经典中也有相应 规定5,现代道德也有相应约定,而这些显然是考虑到生殖后代质量,这也成 了某种公认的技术规范。对自杀,法律、道德和宗教也有共同的强烈反应。显 然,并不因法律对窃贼进行了制裁,道德就放弃对窃贼的唾弃,窃贼的行为

10、也 不因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逃脱道德的否定性评价,同样,如过这名窃贼是某个 宗教组织成员,他也会受到相应的宗教制裁。社会也并不因对近亲结婚导致生 殖后代质量较差的科学规律的成分宣传而放弃对近亲结婚者的否定性评价,法 律也不因此而放弃自己否定其结婚效力的强制力,宗教也不因此放弃对教徒违 反教义行为的惩处6。所以,人际关系因为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法律规范和 技术规范的调整而分别成为道德关系、宗教关系、法律关系和技术关系。这种 调整的动机在于人们对作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这种私关系稳定性和信用的不信 任,人际关系当事人从而寻求权威力量的背书,调整社会生活的四种权威力量 分别制定了四种规则,每一种规则的适用

11、代表着相应的有效背书,使得这种人 际关系成为更有可靠性的社会权威力量背书过的关系,我们把这种背书过的关 系笼统称为社会关系,它具体分为道德关系、宗教关系、法律关系和技术关系 四种。由于社会发展,这种背书成为习惯,规则被自动适用,使得同一个人际 关系可能适用多种社会规范,因此,法律对人际关系的调整形成了法律关系, 法律的调整并不限制道德规范、宗教规范和技术规范对这一个人际关系的调整, 法律关系的形成也并不妨碍道德关系、宗教关系和技术关系的形成。所以如果 法律关系是由原生的人际关系转化而来,那么原生的人际关系转化为法律关系 后自身就会消失,自然也就无法产生道德关系、宗教关系和技术关系了。因为 如果

12、原生的人际关系转化成法律关系后消失,其他社会规范也就没有调整的对 象了。综上所述,法律调整的不是法律关系也不是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 民法调整的结果,民法调整的目的就是为了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法调整民事涉人关系 民法调整的不是社会关系,那么是否是前文所称人际关系呢?我们可以将民 法分解为人法(人身权法和婚姻家庭法部分)和物法(物权法和债法部分), 细加分析我们发现其调整对象大有不同。 我们可以分析如下案例来探究这种不同: 张山准备和李诗结婚,他想买一台彩电,上午于是他到家电市场挨家挨家挑 选,最后他发现王妩店里的一台长虹彩电款式、价格、质量和厂家承诺的售后 服务都不错,于是他和王妩达成

13、了口头协议,付钱买电视回了家。下午他和李 诗到李诗户口所在地民政局登记结婚,拿到了烫金结婚证书,民政局的人说以 前的结婚证是一张普通卡片,一撕就烂,现在的质量好多了。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两种截然不同的民事关系:张山与王妩达成并 履行了买卖协议,这是财产关系;张山与李诗登记结婚,这是婚姻关系。在前 一种民事关系中,无疑,尽管张山是与王妩达成买卖协议,并完成了交易行为, 但我们发现这个民事关系其实包括三个关系,分别是张山与彩电、王妩与货款、 张山与王妩的三组关系7。 从交易行为目的看,张山是为了拥有彩电,王妩是为了获得利润。张山拥有 了彩电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体现在法律赋予张山对该彩电的占

14、有、使用、支 配、收益权限。王妩获得了货款的所有权。张山和王妩交易的目的都不是为了 与对方建立人际关系,而是为了取得彩电和货款的所有权。作为张山和王妩二 者关系而言,既不是目的(张山是看中王妩店中彩电),也不是结果(交易完 成后,双方没有现实关系,只要没有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规定法律事实出 现,这种关系就不会被激活,而且激活时双方关系也就转化为诉讼关系中的原 被告关系或行政关系、经济关系中的当事人关系,证人与行政关系、经济关系 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而且也不符合事实,因为张山并不在乎和谁发生交易关系, 而只在乎彩电的价格、款式、质量和售后服务。王妩作为交易关系相对人,在 张山与彩电之间关系起到中

15、介作用。 同样,在张山对彩电拥有所有权这一点来看,物权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关系还 是人与物之间关系的核心在于物权法规定人对物的所有权的内涵和原意是宣告 所有人对所属物拥有的权利,还是宣布其他人不得对所有人所有之物不得侵犯 的义务?从逻辑而言,二者是从不同角度阐释的同一内涵。宣告占有的潜在意 思就是排除侵害。但规范的重心和原意是为了明确前者还是后者,无疑前者是 后者之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前者包含的内涵要丰富得多,不仅包括消极的 排除侵害,更是包括丰富的积极行使对物的支配权利。所以我们可以发现物权 关系的核心是人对物的所有关系,而非在所有人与其他人之间建立关系。因此, 我们可以作出充分的判断:物法的

16、调整对象是人-物关系而非人-人关系。 在后一种民事关系中,显然,结婚证书是何种材料制作,是否容易撕得烂, 这并非主要的,在婚姻登记关系中,张山和李诗的行为目的是为了确立与对方 的婚姻关系而不是为了分别获得那张纸片的所有权。因此,人法调整对象是人- 人关系即人际关系。而且我们承认在物法或人法调整的这些关系中,都会同时 有人-人关系和人-物关系。例如彩电交易行为也导致张山和王妩之间的某种关 系,张山和李诗的婚姻登记行为也导致张山对结婚证书的支配关系,但我们不 不难发现它们在各自所属关系群中的地位和行为目的中的地位是不重要的。另 外,世界万事万物之间归根结底都具备某种联系或关系,如果我们一定要舍近 求远,牵强附会把万事万物企图用一点来统一的话,可能我们可以在哲学上寻 找到脆弱的体系,但却容易被戴上形而上学和削足适履的标签。 三、结论 通过上文分析,我们发现在法律调整以前,只有涉人关系,而涉人关系在法 律规范调整下成为了法律关系,但不因法律的调整而使得这个涉人关系被转化 为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结果而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民法人 身婚姻家庭部分调整的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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