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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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论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摘要摘要: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核心内容之一,而证据的收集制度 是证据制度的主体,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证据收集制 度的完善与否也是判断一个国家法制水平是否发达的一个重要的尺度。因此,可以 说证据的收集能否有效的实施,会对诉讼程序的进行产生直接的影响,尤其是判决 结果的正确与否,由于判决结果与当事人的权益息息相关,因此,完善证据收集制 度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实现。 关键词关键词:诉讼证据 收集主体 拓展证据保全内容 制定完善规定目录:目录: 1 民事证据收集主体 11.1 当事人 11.2 诉讼代理人 11

2、.3 人民法院 12 我国证据收集制度的研究现状以及不足之处 12.1 规定过于系统化 22.2 对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权利保障力度不足 22.3 诉讼代理人取证困难重重 32.4 法院取证的职权过宽 33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的建议 43.1 充分保障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权利 4 3.1.1 规定具体的当事人取证的方式和程序 43.1.2 拓展有关证据保全的内容 5 3.1.3 法官行使对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释明权 53.2 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6 3.2.1 明确证人的范围 6 3.2.2 强化证人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 6 3.2.3 充分保障出庭作证的证人利益 63.3 对法院调取证据的行为

3、进行规范 73.3.1 规范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的行为 73.3.2 规范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收集证据的行为 8 3.3.3 建立专职调査收集证据的调査法官队伍 8 3.3.4 制定专门的证据法或者完善我国的证据规定 9 4 结论与建议 10 参考文献 1001 1 民事证据收集主体民事证据收集主体1.11.1 当事人当事人在我国 2008 年施行的民事诉讼法之前,可以说收集证据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收集证据方面居于主导的地位。4当事人虽然也有权提供证据,但是却不负有收集证据的权利。而民事诉讼法的第 50 条规定了当事人有权收集、提供证据;第 61 条规定了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20

4、12 年 8 月 31 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争议双方,因此作为民事证据收集的主体,当事人具有着一定的优势。1.21.2 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在现实当中,由于当事人收集证据具有一定的困难,因此需要诉讼代理人对证据进行收集,以利于最大程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的律师法第 35 条规定了律师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

5、出庭履行作证的义务。律师亲自进行调查取证的,可以凭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向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调查证据。6可见,我国的法律明确赋予了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具有收集证据的权利,当诉讼代理人也是法定的收集证据的主体。1.31.3 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可以作为民事证据收集的主体这一问题,学术界并无争议。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主体地位虽然次于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但是证据收集的过程并不能离开人民法院。2 2 我国证据收集制度的研究现状以及不足之处我国证据收集制度的研究现状以及不足之处在我国,证据收集制度方面的规定比较完善,对当事人以及法院收集证据都赋予了相应的权利,学术界对此方面进行

6、研究的成果也是非常的显著。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律纠纷类型逐渐复杂化,证据的收集难度也逐渐增加。因此,从辩证的角度来看,我国证据收集制度还是存在着明显的不足。2.12.1 规定过于系统化规定过于系统化1综合我国的各种有关证据收集方面的规定,不难发现虽然条文表述的非常清楚,但是却过于系统化,操作性不强。主要表现为:法律规定了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程序和方法,而对于法院调取证据的时间、采用的具体证据保全措施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得法院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会增加法官个人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方式、程序未作明确规定。当事人作为案件争议的双方主体,是收集证据的主力军,举证不能还应该承担

7、败诉的后果,那么法律应当对当事人收集证据问题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以便当事人取证权利的行使。法律规定的内容比较混乱。按照法律规定常理来看,对于同一个问题的规定内容应当集中于一部法律当中,例如关于刑事犯罪与惩罚方面的规定集中于刑法 ,关于物权的规定集中于物权法 ,而此处关于证据收集方面的规定却散见于民事诉讼法 、 证据规定以及其他的相关法律条文当中。13这样会对适用着造成极大的难度,对于一个问题,需要翻看不同的法律条文,才能得出具体的结论,因此,具有一定的混乱性。2.22.2 对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权利保障力度不足对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权利保障力度不足新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当提供

8、收据;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期限,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应当说明理由。这是对当事人举证权利保障的体现,但是无论是此处的规定还是证据规定方面的内容,对于当事人举证权利的保障相对于人民法院来说还是处于次要的地位。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取证方法、程序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对于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方式以及程序却未能作出明确的可参照性强的规定。当事人是收集证据最重要的主体,而且当事人一般由于自身的法律知识比较缺乏,收集证据时存在重重的困难,更加需要法律对其权利进行保障。另外,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时候,处于个人利益考虑,一般会采用各种方法收集证据,这也很容易对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9、,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当事人具有举证的权利,但是这项权利对于当事人而言又是一项义务,从义务方面来看,对当事人是不利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如果举证不能,则承担败诉的风险。这样规定是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实现的,有些当事人会出于各种原因无法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其权利确实受到了侵害。那么此时,当事人承担败诉的风险则会损害其合法权益。14虽然法律赋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而法院的法官通过自己的裁量权,驳回当事人的申请时,当事人也只能承担败诉的结果。2.32.3 诉讼代理人取证困难重重诉讼代理人取证困难重重诉讼代理人作为当事人取证的辅助人员,不仅可以使当事人从复

10、杂的诉讼程序中解脱出来,也可以运用其丰富的法律知识帮助当事人很好的实现收集证据的权利。在诉讼程序日趋复杂化的今天,离开了诉讼代理人尤其是代理律师,当事人单纯依靠自身的能力将难以应付。15可见,诉讼代理人对于当事人而言,起着一定的协助作用。而我国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时,却没2有想象中的那么容易,面临的困难也是非常明显的。诉讼代理人取证时涉及的对象是多元化的,既包括了个人,也包括单位,还包括各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16有些部门规定代理律师在查阅相关的资料时,必须提供人民法院的立案凭证,否则对代理律师的查阅行为不予准许。还有的单位对取证的律师故意为难,对其收取调查取证费用等滥收费的现象比比皆是,这些都

11、体现了诉讼代理人在取证的过程当中所遇到的困难。2.42.4 法院取证的职权过宽法院取证的职权过宽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当事人的取证权利逐步得到强化,法院的取证权相对减弱,但是这并未改变法院超职权取证的现象。法官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当中应当以行使审判职权为主,对案件进行公正的审理,在实践当中,法官收集证据的现象非常普遍。民事诉讼法中明确法院可以依职权收集证据,也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收集。许多法官为了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结案,积极的帮助当事人收集证据,这便不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权利。另外,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那么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会在自己并未尽力收集证据的情况下,为了尽快结束诉讼

12、程序,便随意选择一个理由来证明自己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收集证据,申请法院取证。在这些情况下,法院取证的权利会不断加强,使得法院调取的证据成为了证据的主要来源。法院取证权过宽,容易造成审判案件的法官产生先入为主的预断,从而很难真正的了解案件事情,使得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现象增多,最后导致案件裁判结果的难以达到公正的要求。173 3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的建议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的建议上文分析了世界上几个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比较完备的国家的具体制度概况以及对分别对其进行了评析,接下来,笔者将结合以上几个国家的相关规定,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提出可参考性的建议。具体

13、的建议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3.13.1 充分保障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权利充分保障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权利我国法律纠纷的当事人在收集证据的时候,会由于自身法律知识浅薄以及其他原因的限制。这会对案件的审判结果以及当事人利益的平衡产生不良的影响,因此要采取措施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取证权。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措施来保证当事人克服收集证据过程中遇到的困难:3.1.13.1.1 规定具体的当事人取证的方式和程序规定具体的当事人取证的方式和程序当事人往往对自己应当采用什么样的方式以及遵循什么样的程序收集证据一无所知,只是3由于利益的趋势进行收集证据,这是我国当事人取证权利得不到保障以及证据持有人利益受到侵害的主

14、要原因之一可见,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应当规定具体的可供当事人参考的收集证据的方式和程序。根据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可以规定以下几种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方式和程序:第一,当事人申请法院颁发命令书。25当事人在收集证据的过程当中,会遇到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拒绝提供证据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当事人是没有办法获取证据的。当事人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如果强行采取措施对他人收集证据,会造成他人权益受损,当事人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那么当事人放弃收集证据,则会承担败诉的后果。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对其颁发收集证据的命令书,当事人可以持此命令书强制持有证据的人出示

15、证据。第二,细化申请鉴定和勘验的内容。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这是对当事人取证方法的立法一大进步,但是在此方面的规定不够细致。应同时规定当事人有权及时的了解鉴定意见,对意见有不明确的地方,勘验和鉴定人员负责解释清楚。在这其中产生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承担。第三,当事人之间互相传递证据。这样的程序在我国也是可以适用的,我国的当事人双方地位是平等的,一方当事人收集的证据与另一方进行传递、互换,可以使对方了解到当事人所收集到的证据情况,从而结合自身,促

16、进自己尽可能充分的获取证据,最终为了法院的审判提供有力的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使案件判决结果真正的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1.23.1.2 拓展有关证据保全的内容拓展有关证据保全的内容证据在收集之后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全,否则那些容易灭失或者不保全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会降低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效率。我国新的民事诉讼法对 2008 年民事诉讼法在证据保全方面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将申请证据保全的主体由诉讼参加人修改为当事人,可见我国法律越来越重视当事人的地位。但这并不是说证据保全制度达到完美的程度。在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种类之一的情况下,未规定如何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电子证据由于其数字化和虚拟化的特点,是非常容易灭失的,因此将对电子证据保全的措施增加到证据保全的内容里面是很有必要的。3.1.33.1.3 法官行使对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释明权法官行使对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释明权我国的许多学者在研究证据收集制度的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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