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分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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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刑法分论第二次讨论作业(理论) 侵犯财产罪理论问题探讨侵犯财产罪理论问题探讨 讨论 1: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财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 讨论 2:虚构高消费索取顾客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刑法分论第二次讨论作业(案例) 侵犯财产罪案例研讨侵犯财产罪案例研讨 案例案例 1:2005 年 8 月 10 日凌晨三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文、李某阳、徐某雄在宁波市江 东区体育馆旁边的一公园睡觉,发现有二个人正前往体育馆三楼盗窃铝合金窗(二人姓名不 详,在逃)。三人便心生邪念,商议在小偷必经的路口等小偷偷东西出来,然后对小偷喊抓贼, 以便吓走小偷后再趁机占有赃物。二名小偷盗窃铝合金窗得手后,便抬着铝合金行至

2、体育馆 旁边的工地,等候在此的王某文等三人便大喊:“干啥,偷东西?抓贼!”于是四人扔下铝合 金逃走(经江东区价格鉴定中心价值人民币 3870 元)。王某文、李某阳、徐某雄三名犯罪嫌疑 人遂把二名男子扔下的铝合金拿去卖。犯罪嫌疑人徐某雄在路边请了一辆的士,把铝合金拉 往收购店,在途中被民警查获。三名犯罪嫌疑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有五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文、李某阳、徐某雄三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第二种意见认为, 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第三种意见认为,三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第四种意见认为,三人 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第五种意见认为三人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问题】王

3、、李、徐三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案例案例 2:被告人魏某,系某市公安局第一派出所实习生。 被告人郝某、贺某、高某均系农民 2001 年 10 月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同郝某、高某到一照相馆办胸卡,胸卡内容包括:某市 公安局第一派出所;姓名:魏某;职务;民警 POLICE。当晚,魏某等四人带着手铐、电警棍,在 某村一个残疾人家里,发现有两桌人正玩麻将。魏某等四人进门后喊道:“你们不要动,我们 是公安局的,不要动”当时魏某穿一身警服,并拿出胸卡给对方看了一下,之后四名被告人从 玩麻将的人身上搜钱,共搜出人民币 700 多元。搜身过程中,被告人郝某曾打过其中一名男 子一个耳光。此外,四名被告人还以同样的

4、的手法先后进行了三次所谓的“抓赌”。前后四次, 魏某等人共获赃款 5000 余元。 问题 1:实习警察在什么情形下可能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本案中的被告人魏某能 否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问题 2:如何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手段? 问题 3:如何理解“冒充警察身份”在敲诈勒索罪与招摇撞骗罪中的作用? 问题 4:在编的警察与他人实施“抓赌”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问题 5:具体到本案,四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案例案例 3 3:被告人李俨,男,1961 年 2 月出生,大专文化,无业。 2000 年 7 月 18 日,被告人李俨乘坐 CS235 航班从青岛经停上海去深圳

5、,下午 13 时 30 分左右在浦东国际机场中转下飞机。飞机上前舱 118 排坐的是到上海的旅客,18 排之后坐 的是到深圳的旅客。当时飞机通知飞深圳的旅客让上海的旅客先走,然后下飞机到候机楼上 2 休息室休息。在上海的旅客陆续走空后,被告人李俨准备下机,当走到第 16 排左右发现通道 左侧竖着放有一个外印有澳柯玛安样的白色纸袋内有一只黑色真皮皮包,被告人李俨见座 位上没有人,就顺手把这装有皮包的纸袋拎走了。然后顺道通道走入候机大厅,直接下楼梯 进入卫生间,被告人李俨打开皮包发现有一叠旧版面值百元的人民币和一个诺基亚 6150 型 手机及电话通讯录等物品,遂将人民币和手机拿走,其余的纸袋、包等

6、都留在卫生间里,然 后回候机大厅,又将诺基亚手机扔在一公用电话机旁。随后上机,半小时后就飞回了深圳。 当晚到家后,被告人李俨拿出该叠人民币点了一下有 8600,就收藏起来,一直未用。2000 年 8 月上旬,被告人李俨公司人事部经理吕某找到被告人李俨,希望被告人与他一起回上海浦 东国际机场公安分局交代犯罪行为时,被告人李俨承认了整个作案经过,并把这笔钱交给吕 某让其带回上海交给公安机关,后公安干警赴深圳将其抓获。 问题 1:被害人在飞机机舱通道左侧竖放的手提袋是否属遗忘物? 问题 2:盗窃罪与侵占罪如何区分? 问题 3:本案如何认定? 案例案例 4 4:被告人陈某,女,30 岁,河南南阳市人,

7、小学教师。 被告人陈某在广州市买得假金项链一条,于 1998 年 3 月 15 日来到上海。当天她在上海 商场金店,见柜台里放有一条重 24.09 克,价值人民币 4600.30 元的金项链,与她买的假金项 链式样相同,遂产生以假换真的邪念。她随即到黄埔商业大厦买得金坠一个,签字笔一支, 并将金坠的重量标签涂改为 24.09 克系在假金项链上。然后又返回上海商场金店,以挑选金 项链为名,乘售货员不备之机,用自己的假金项链换了真金项链。次日,陈某将金项链卖掉, 获赃款 1000 元。尔后,陈又前往广州买得假金项链 11 条、假金戒指 9 枚及涂改液等物品, 于同年 3 月 26 日返沪。3 月 28 日陈再次来到上海商场金店,采用上述手段,以假换真换得 一条重 11.09 克、价值 1218.30 元的金项链。当天,陈又以同样手段调换一条重 19.78 克、价 值 2213.90 元的金项链时,被售货员发觉,当场将其抓获。案发后,陈某认罪态度尚好,能积 极退还赃款。 【问题】陈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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