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概论第一次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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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交强险”的看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 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 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有些保险公司往往依据该条款主 张免责。 本人认为该条款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 部分,按照下列

2、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 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 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 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 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冲 突。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是保险公司的赔偿主体资格和赔偿范围,是一种法定的责任。 而交强险条例作为行政法规,下位法,不应该超越

3、上位法的规定范围。保险公司承担的应 当是赔偿责任,而不是垫付责任,不过其追偿权利也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有相应规 定。否则,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可能落空,事故受害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根据保监会的口径,目前全国范围内保商业三者险的比例只有 35,造成很多交通事故的 受害者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所以国家要强行推广“交强险“。而据 lqpeople 所知,自 从新的道路交通法颁布实施以来,一辆北京的小奥托无过错撞死人都被索赔 80 万元,在这 样的前提下,现在还有人会不保第三者责任险吗?我做过一个简单的调查,身边的朋友只 要是有车的,无一例外都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而且保额都不低,基本上是 50 万的为

4、主,而 且现在如果新车不投保三者险的话,连上牌都是有问题的,窥一斑可以知全豹,那么保监 会所谓的只有 35的投保率是从何而来的呢?!那么既然大家都已经保了第三者责任险, 为什么国家还要硬性摊派“交强险“?说得再直接一点,我已经每年花 2118 元投保 50 万元 的第三者责任险,为什么还要我再花 1050 元投区区 6 万元的交强险?既然要强迫,那就应 该对那所谓的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 65来强制,而不是对像我这样一直老老实实投保 的而且准备继续买第三者责任险的所谓的 35%来强制实施了!根据中国保监会日公布 的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标准,即全国统一定为万元人民币。在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实 行分项

5、限额,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元和财产损失 赔偿限额元。此外,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上述 限额的计算问题是,这点钱能解决什么问题?我为什么每年都要花 2118 元保 50 万 的第三者责任险?还不是以防万一?现在保的只是区区的 6 万元,能起到保障作用吗?众 所周知,现在一个小小的感冒,都要在医院花上好几千的医药费,真要出了人命关天的事 故,8000 元的医疗费用赔偿能顶什么用?5 万元的死亡伤残赔偿能顶什么用?保监会也承 认这点钱派不上用场,所以还是鼓励大家继续投保商业三者险,那既然如此,为什么同一 险种要我们投保人重复投保?根据中国保监会财产保

6、险监管部主任郭左践的说法,交强险 是公益性险种,商业保险公司只是代办者。保监会将本着“不盈不亏“的原则,审核交强险 定价的费率以及责任限额:一方面,允许保险公司在制定费率时考虑人力成本、经营管理 成本等因素,另一方面,绝对不能把利润也加在费率里。但是我们在算过一笔细帐之后, 可以发现这所谓的“不盈不亏“根本只是一个美丽的谎言。首先引用据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局 的一组数字:“统计显示,2005 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45 万余起,造成 98738 人死亡、47 万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 18.8 亿元。“上述事故按照保监会提供的赔付限额,就算每起 都是最严重的,需要保险公司全额赔偿的话,只需要赔

7、10 万人5 万元47 万人0.8 万 元45 万起0.2 万元,加起来的数据是 97 亿不到的赔偿额。而根据 2006 年 6 月 15 日发 布的2005 中国环境状况公报的数据显示,2005 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保持高速增长, 汽车、摩托车保有量分别超过 4300 万辆和 9400 万辆,按照新的交强险的收费标准即使每 辆汽车按照 1000 元保费收取好了,就可以收 430 亿元,9400 万辆摩托车车按照 180 元每 辆的标准收取的话,又可以收近 170 亿,两者相加保费收入就有近 600 亿,比按最高限额 计算支付的 97 亿多出了近 500 亿,也就是说,我们交了 10 元保费,

8、其中只有 2 元不到是 做为赔偿给交通事故受害者,其他的 8 元呢?我不知道,这难道就是保监会所谓的“不盈不 亏“?如果按照保监会的说法,交强险是公益险种,“不盈不亏“的话,我们需要支付的保费 只是现在的五分之一,也就是说只需要交 200 元的保费就可以了,如果真是这样的话,还 会有如此强大的抵制声吗?我觉得比较有道理的是在交强险中取消“无过错赔偿”的相关内容,对交通事故,以责 任划分进行赔偿。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所应有的责任是针对无过错的行人或非机动车使 用者,至于对有过错的行人或非机动车使用者受伤或伤亡如何进行救助不应该是机动成所 有人或驾驶人所应有的法律责任,而是一种道德责任。而充法律上

9、讲,这个责任应该由有 过错行人或非机动车使用者来承担。只有合理规定责任,才能较好地促进交通秩序的发展。中国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市场主体数量少,规模小,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主导的市场主体结构不利于有效 竞争市场格局的形成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仅有 52 家商业保险公司,这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数以千计的保 险公司数量相去甚远;而 4591 亿元(2001 年)的总资产规模还不及世界排名前 50 位的保 险公司单个资产总额。在市场主体数量和资产规模偏小情况下,4 家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 总额占到总资产的 60以上,占有的市场分额也在 60以上,而其资金运用收益率却普遍 低于股份制保险公司。这种由于非市

10、场竞争因素形成的高度集中的垄断竞争市场,有效竞 争明显不足。究其原因,主要有 3 个方面:一是 80 年代以前保险业长期由国家垄断,国有 独资保险公司在市场中的位置在短期内难以动摇;二是目前保险市场准入受到严格管制, 使许多具备条件的企业进入保险市场受到限制;缺乏市场退出机制又使已获取保险执照的 公司事实上受到保护,特别是在目前中资保险公司基本为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的情况下更 是如此;三是保险市场已有的公司主要依靠自我积累实现扩张,融资途径有限,很难在短 期内实现规模上的快速扩张。(二)保险投资渠道过窄,投资收益较低,不利于保险公司的发展从国外保险业发展的经验来看,保险业经营活动已经从单纯经营负

11、债业务发展到同时 经营资产业务阶段。依靠多渠道的投资(国外保险资金通常可投资债券、抵押贷款、股票、 不动产及保险贷款等。不同国家投资重点有所不同,以美国为例,股票和不动产是保险资 金的重要投资途径,而日本则以保险贷款为主)所获收益不仅使保险公司能弥补保险业务 经营的亏损(美国和日本 2000 年的综合赔付率都超过 100,美国的综合赔付率更高达 110) ,得以发展壮大,而且保险投资也在金融市场上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中国保险投资范围极其狭窄,主要集中在银行存款和国债等固定收益类的金融产品上,投资收益低下, 抗利率变动能力低。在目前赔付水平较低(以 2001 年为例,全年综合赔付率仅为 50左

12、右) ,保险业务经营还有较大盈利空间的情况下,依靠银行存款、国债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 品的收益稳定,矛盾还不突出(事实上,1996 年 8 月以来连续 8 次下调利率给寿险业带来 的数百亿的巨额利差损,仅靠银行存款、国债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增值收益已很难奏 效) 。随着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当保险业务经营的盈利空间越来越小甚至出现亏损时, 保险公司通过合法的保险投资不能有效增强其偿付能力,一旦面临投资收益不足以弥补保 单亏损时,可能进行地下非法投资活动,以期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使保险公司的经营风 险加大,造成金融市场混乱,也加大了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难度。造成中国保险投资渠道狭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3、,其中很重要的两点:一是投资环境远 未成熟客观上限制了保险投资渠道拓宽。以证券市场为例,1999 年 10 月起,保险投资渠 道增加了证券投资基金,但受制于中国证券市场较低的发展水平和证券基金吸纳保险投资 的有限能力,导致一方面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不稳定,另一方面,证券投资基金在保险投 资中的比例有限。无论从投资比例和投资收益角度,证券投资基金还只是一种尝试;二是 保险公司面对投资风险的自我约束能力较差,保险监管机构不得不对保险投资渠道进行谨 慎限制,实行严格监管。比如:在保险法颁布实施之前,对保险投资监管较松的情况 下,保险公司大量投资于不动产,企业贷款,不计风险,结果形成巨额的呆账和坏账至今

14、 未能消除。(三)监管机构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影响其监管的有效性要保证任何一项监管的有效性,首先监管机构和监管对象必须是独立的,尤其经济上 必须相互独立。而作为中国主要监管机构的中国保监会在经财政部和国家计委批准后,从 1999 年度起向作为监管对象的各商业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征收保险业务监管费,虽然 实行收支两条线,但中国保监会(包括派出机构,下同)的开办费和必要的业务经费开支, 中国保监会工作人员经费开支,全国保险市场的信息网络系统购置安装费以及与境外保险 公司及监管部门的业务往来、信息交流费用(国外保险资金通常可投资债券、抵押贷款、 股票、不动产及保险贷款等。不同国家投资重点有所

15、不同,以美国为例,股票和不动产是 保险资金的重要投资途径,而日本则以保险贷款为主)等都来源于此,这在客观上已使监 管部门与作为被监管对象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等在利益上挂钩,监管部门的独立性 和公正性受到质疑。其次,保险监管机构的权威性是实现有效监管的另一保证,其重要表 现就是是否具有处置权,中国保监会缺乏权威性也表现在此。以市场准入为例,中国保监 会对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并没有实际的处置权力。加上中国保监会的法律地位尚未确立, 对监管对象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法律制裁往往也流于形式,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是 行政干预过多。此外,在中国目前实行的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并重的监管模式下,比较偏向于对市场 行为合规性的静态监管,而忽视了真正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特别缺少对保险机构的动 态跟踪分析,使得监管机构和保险机构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监管机构很难通过对 保险机构市场行为监管实现其监管的目的;在偿付能力监管中,对准备金提取、保险投资、 保单形式等都由中国保监会制定或审批,这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保险公司的竞争空 间,同时也增大了监管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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