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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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征求意见后修改稿)第一章 总 则第 1 条 目的、依据为规范广东电力市场交易,构建安全、高效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保障市场成员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及其配套文件、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514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第 2 条 原则、指导思想广东电力市场遵循安全高效、公平公正、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务实起步、先易后难、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的指导思想。第 3 条 定义与分类电力市场交易分为电力批发交易和

2、电力零售交易。电力批发交易是指发电企业与售电公司或电力大用户之间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的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现阶段,是指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大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争等方式开展的中长期电量交易。电力零售交易是指售电公司与中小型终端电力用户(下称“一般用户”)开展的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第 4 条 市场秩序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利用市场力或市场规则的缺陷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第 5 条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广东电力市场建设实施方案中含交叉补贴的输配电价核定前的电力市场交易,并根据电力体制改革进程进行修订。第

3、 6 条 实施主体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负责组织制定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职能依法履行广东电力市场监管职责,对市场主体有关市场操纵力、公平竞争、电网公平开放、交易行为等情况实施监管,对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执行市场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第二章 市场成员第 7 条 成员分类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第 8 条 发电企业权责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 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执行基数电量合同,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形成的购售电合同。(二)获得

4、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三)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五)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责任。第 9 条 电力用户权责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三)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四)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要求安排用电。(五)遵守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

5、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六)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责任。第 10 条 售电公司权责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合同,约定交易、服务、结算、收费等事项。(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三)已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售电公司不受供电营业区限制,可在省内多个供电营业区售电。(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五)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用户信息。(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七

6、)售电合同期满后,用户拥有自由选择售电公司的权利。(八)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政府要求和调度指令协助安排用电。(九)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责任。第 11 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权责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一)具备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全部的权利和义务。(二)在其供电运营权范围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按约定履行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义务等。(三)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按照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获取政府规定的保底供电补贴。(四)负责配电网

7、络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五)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拥有配电网资产绝对控股权且具备准入条件的售电公司,可以只拥有投资收益权,配电网运营权可委托电网公司或符合条件的售电公司,自主签订委托协议。第 12 条 电网企业权责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二)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三)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四)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收催缴电费、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五)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用,代

8、国家收取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六)预测并确定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电量需求,执行厂网间基数电量等合同。(七)按政府定价向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提供售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八)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九)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责任。第 13 条 电力交易机构权责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一)组织和管理各类交易。(二)编制交易计划。(三)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四)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及相关服务。(五)监视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六)经授权在特定情况下实施市场干预。(七)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市场交易技术支持系统。(八)配合对市场运营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九)配合开展市

9、场主体信用评价,维护市场秩序。(十)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十一)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责任。第 14 条 电力调度机构权责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一)按调度管理权限负责安全校核。(二)根据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确保电网安全。(三)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市场运营职能。(四)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计划的执行。(五)经授权暂停执行市场交易结果。(六)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七)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责任。第三章 市场准入管理第一节 准入和退出条件第 15 条 基本准入条件参加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

10、、电力用户,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财务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保留的调峰调频电厂除外)、电力用户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相应市场交易。第 16 条 准入程序市场主体资格采取注册制度。参与电力市场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应符合国家、广东省有关准入条件,进入广东省公布的目录,并按程序完成注册和备案后方可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第 17 条 发电企业准入条件广东省内发电企业市场准入:(一)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应符合国家、广东省有关准入条件,并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仅开展基数电量合同转让交易的发电企业,可直接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

11、(二)并网自备电厂参与市场化交易,须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支付系统备用费。(三)省外以“点对网”方式向广东省送电的发电企业,符合国家、广东省有关准入条件并进入发电企业目录后,视同广东省内电厂(机组)参与广东电力市场交易。第 18 条 电力用户准入条件电力用户市场准入:(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单位能耗、环保排放达到国家标准。(二)拥有自备电厂的用户应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三)微电网用户应满足微电网接入系统的条件。第 19 条 售电公司准入条件售电公司的市场准

12、入:(一)售电企业应依法完成工商注册,取得独立法人资格。(二)售电企业可从事与其资产总额相匹配的售电量业务。(三)拥有与申请的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以及具有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特征的相关专职人员。(四)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企业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五)符合售电企业准入相关管理办法要求的其他条件。售电企业的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的有关规定,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参与市场交易的售电企业应向电力交易机构申请注册。第 20 条 自愿退出发电企业、售电企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电力用户履行完交易合同和交易结算的,可自愿申请退出市场。符合退出条

13、件的,从市场主体目录中剔除。第 21 条 强制退出市场主体由于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强制其退出市场。市场主体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严重违反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违约行为,恶意扰乱市场秩序、未尽定期报告披露义务、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职能组织调查确认,强制其退出市场,并将有关法人、单位和机构情况记入信用评价体系,5 年之内不得再进入市场。第 22 条 退出要求售电公司因运营不善、资产重组或者破产倒闭等特殊原因退出市场的,应提前至少 45 天通知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电力交易机构以及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

14、等相关方。退出之前,售电公司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否则不得再参与市场。电力用户自进入市场之日起,3 年内不得自行退出市场,否则对其用电价格给予一定的惩罚。电力用户无法履约的,提前 45 天书面告知电网企业、相关售电公司、电力交易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方,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第二节 市场注册管理第 23 条 注册管理电力交易机构应建立市场注册管理工作制度,由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后执行。第 24 条 市场注册符合准入目录的市场主体均需在电力交易机构

15、进行市场注册。电力交易机构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已注册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的名单、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第 25 条 注册变更市场主体注册变更,须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申请,电力交易机构按照注册管理工作制度有关规定办理。第 26 条 市场注销自愿和强制退出的市场主体,由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目录中删除,由电力交易机构进行注销,并向社会公示。监管中发现不再符合注册条件或强制退出的市场主体,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直接向电力交易机构下达通知,取消其注册资格,并抄送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也可直接通知电力交易机构,取消注册资格,并抄送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第四

16、章 市场交易基本要求第 27 条 市场用户分类管理市场用户分为电力大用户和一般用户,市场注册时分类管理。电力大用户指进入广东省直接交易目录的用电企业;一般用户指除电力大用户以外、允许进入市场的其他用电企业。所有准入的市场用户均须全电量参与市场交易,其全部用电量按市场规则进行结算,不再执行目录电价。第 28 条 电力大用户交易要求现阶段,电力大用户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参与市场交易:(一)与发电企业开展年度双边协商交易,直接参与月度集中竞争交易。(二)全部电量原则上通过一家售电公司购电,并在合约期限内维持购售电关系不变。第 29 条 一般用户交易要求一般用户只可选择一家售电公司购电,并在合约期限内维持购售电关系不变。第 30 条 售电公司要求同一投资主体(含关联企业)所属的售电公司,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申报电量不应超过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总电量的 15%。售电公司暂不能代理发电企业参与集中竞争交易。第 31 条 省内发电机组分类和要求省内省级及以上调度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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