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器材维修保养采购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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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消防消防器材维护保养器材维护保养采购采购 技技 术术 要要 求求 审批: 审核: 初审: 制作: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部部 二二*年年*月月*日日 消防器材维修保养采购技术要求消防器材维修保养采购技术要求 一、一、项目背景项目背景 消防器材是确保一旦发生火灾时企业进行初起火灾扑救的重要物资, 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能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为了确保公司的各类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2、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制定本技术要求。 二、二、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规范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2.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3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 2.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2.5 阀门的检验与试验JB/T9092 2.6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2007 2.7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2.8 消防水枪GB8181 2.9 消防水带GB6246-2011 2.10室外消火栓通用技术条件GB4452 2.11室内消

3、火栓GB3445 2.12消火栓箱GB14561-2003 2.13灭火器箱GA139-2009 2.14内扣式消防接口GB 32651995 三、三、维护保养检修维护保养检修范围范围 *有限公司管辖范围内的所有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 四四、技术要求技术要求 1、一般要求 产品必须按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供方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标准进行生产。 产品到达招标单位, 中标单位必须向招标单位出示产品出产地权威部门的本批次产品技术检 验报告书。 2、质量保证期 从验收合格之日起,顺延 12 个月为质量保证期。对在质保期内正常使用条件下所发生 的一切质量问题均由中标单位无偿更换,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

4、切经济损失。 3、灭火器品牌特殊要求 3.1 ABC 干粉灭火器指定三个品牌 3.1.1 大连金龙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生产的龙祥牌 9 个规格:手提式 1kg、 2kg、 3kg、 4kg、 5kg、 8kg,推车式 35kg、50kg、70kg 3.1.2 徐州市淮海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生产的淮海牌 9 个规格:手提式 1kg、2kg、3kg、4kg、 5kg、8kg,推车式 35kg、50kg、70kg 3.1.3.南京南消消防控股有限公司生产的金枪鱼牌 8 个规格:手提式 1kg、2kg、3kg、4kg、5kg、8kg,推车式 25kg、50kg 3.2 二氧化碳灭火器指定两个品牌 3.2.1

5、南京南消消防控股有限公司生产的金枪鱼牌 5 个规格:手提式 2kg、3kg、5kg、7kg, 推车式 20kg 3.2.2 徐州市淮海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生产的淮海牌 5 个规格:手提式 2kg、3kg、5kg、7kg, 推车式 24kg 4、各项技术要求 4.1 灭火器新品技术要求 4.1.1 灭火器应符合市场准入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和相关证书 4.1.2 灭火器的铭牌、生产日期和维修日期等标志应齐全 4.1.3 灭火器筒体应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 4.1.4 灭火器的保险装置应完好 4.1.5 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的指针应在绿区范围内 4.1.6 推车式灭火器的行驶机构应完好 4.2 灭火器箱新

6、品技术要求 4.2.1 灭火器箱应有出厂合格证和型式检验报告 4.2.2 灭火器箱外观应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 4.2.3 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应方便灵活,灭火器箱箱门(箱盖)开启操作应轻便灵活,无卡阻 现象,开启力不应大于 50N 4.2.4 灭火器箱箱体焊接或铆接应牢固,不应有烧穿、焊瘤、毛刺和铆印等缺陷;冲压件表 面不应有折皱等缺陷 4.2.5 灭火器箱箱门关闭到位后,应与四周框面平齐,其平面度公差不应大于 2mm;箱门与 框之间的间隙应均匀平直,最大间隙不应大于 3mm 4.2.6 灭火器箱箱体应使用薄钢板、铝合金等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厚度应符合 GA139-2009 灭火器箱标准。 4

7、.2.6.1 置地型灭火器箱箱体高度500mm 的,箱体金属材料厚度1.0mm; 4.2.6.2 置地型灭火器箱箱体高度500mm,且800mm 的,箱体金属材料厚度1.2mm; 4.2.6.3 置地型灭火器箱箱体高度800mm 的,箱体金属材料厚度1.5mm 4.3 室内消火栓(箱、水枪、阀门、水带、接口)新品技术要求 4.3.1 SN65 的消火栓应配置公称直径 65 有内衬里的消防水带,每根水带的长度不宜超过 25;消防软管卷盘应配置内径不小于19 的消防软管,其长度宜为 30m; 4.3.2 SN65 的消火栓宜配当量喷嘴直径 16mm 或 19mm 的消防水枪;消防软管卷盘应配当量

8、喷嘴直径 6mm 的消防水枪。 4.3.3 消防水枪须为消防部门认可类型水枪应为铝合金制。水枪的喷嘴口径不小于 19mm,其 通过的流量不小于 5L/S。外观质量:表面无结疤、裂纹及孔眼。铝制件表面须作阳极氧化 处理 4.3.4 消火栓、消防水带、消防水枪的商标、制造厂等标志应齐全; 4.3.5 消火栓外观应无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 铸件表面应无结疤、 毛刺、 裂纹和缩孔等缺陷; 铸铁阀体外部应涂红色油漆,内表面应涂防锈漆,手轮应涂黑色油漆;外部漆膜应光滑、平 整、色泽一致,应无气泡、流痕、皱纹等缺陷,并应无明显碰、划等现象。 4.3.6 消火栓螺纹密封面应无伤痕、毛刺、缺丝或断丝现象; 4.3

9、.7 消火栓的螺纹出水口和快速连接卡扣应无缺陷和机械损伤,并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 4.3.8 消火栓阀杆升降或开启应平稳、灵活,不应有卡涩和松动现象;手轮轮缘上应明显地 铸出表示开关方向的箭头和字样。 4.3.9 消防水带的织物层应编织得均匀,表面应整洁;应无跳双经、断双经、跳纬及划伤, 衬里(或覆盖层)的厚度应均匀,表面应光滑平整、无折皱或其他缺陷; 4.3.10 配套的两个铝合金接口应牢固地系于水带的两头,以便连接消火栓和水枪。消防水 带须为消防部门认可的 3C 认证 4.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标志规格要求 4.4.1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标志类型为 I 型,规格

10、为 18mm33mm 4.4.2 应急照明控制器、消防应急灯具专用应急电源(消防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标志类型为 II 型,规格为 35mm45mm 4.4.3 消防应急灯具防护等级 IP30,消防应急地埋灯的防护等级为 IP65 4.4.4 消防应急灯具表面亮度和光通量(光照亮度)要求,标志灯表面亮度不应小于 50cd/ ,应急照明灯具的光照亮度不应小于 50 流明以下 4.4.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必须是获准认证的产品,必须使用统一的标志,标 志样式见下图,提供出厂合格证书和检验合格报告。 4.5 消防锹、消防桶、消防斧等产品技术要求 4.5.1 供货产品进厂时,必须提供出厂合格证

11、书和检验合格报告,以及厂家授权销售证明 4.6 灭火器维修技术要求 4.6.1 灭火器维修技术总要求 需维修、 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 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应由 相关技术人员承担。 4.6.1.2 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必须符合生产时所执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6.1.3 灭火器维修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本标准所规定的维修条件,并经维修能 力检验合格后方可开展维修业务。 4.6.1.4 灭火器维修单位一般应经灭火器生产企业授权,从事授权企业产品的维修业务。 4.6.1.5 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应由法定的消防产品检验机构实施。 4.6.2 维修用房及设备 4.

12、6.2.1 总使用面积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要求,且不得少于 80 。 4.6.2.2 维修场地、设备、环境应满足生产工艺及有关环境保护、卫生和劳动安全等法律、 法规的要求。 4.6.2.3 应独立设置水压试验室、 灌装充压室、 零部件仓库和成品仓库, 维修场地布局合理。 4.6.2.4 储存和灌装干粉灭火剂的区域必须和水压试验、气密试验区完全隔离。 4.6.2.5 维修设备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需要,以下设备为必备设备: a.拆卸、组装设备 b. 清洗设备 c.干燥设备 d.干粉灌装设备 e.二氧化碳灌装设备 f.驱动气体灌装设备 g.报废处理设备 h.灭火剂回收设备 4

13、.6.2.6 应定期对维修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4.6.3 灭火器需要送修的具体条件 4.6.3.1 在检查中发现灭火器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 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都需要送到灭火器专业维修单位,及时地进行维修。 4.6.3.2 只要达到或超过维修期限,即使灭火器未曾使用过,也应送修 4.6.4 灭火器维修水压试验 4.6.4.1 灭火器维修和再充装时,必须逐个对灭火器筒体和贮气瓶进行水压试验。筒体和贮 存驱动气体的贮气瓶应按制造商规定的试验压力进行水压试验。 水压试验时不得有泄漏、 破 裂以及反映结构强度缺陷的可见的变形。 4.6.4

14、.2 二氧化碳灭火器钢瓶应逐个进行残余变形率测定,残余变形率不得大于 3%。 4.6.5 筒体清洗和干燥 4.6.5.1 水压试验合格的灭火器筒体内部应清洗干净。 4.6.5.2 灭火器的零部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 4.6.5.3 对所有非水基型灭火器,再充装前应确保空灭火器筒体内干燥。 4.6.6 零部件更换 4.6.6.1 灭火器筒体和器头主体(不含提、压把)不得更换,所有需更换的灭火器零、部件 应采用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或推荐的相同型号、规格的产品。 4.6.6.2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铭牌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允许补漆,漆膜应光滑、 平整、色泽一致,无气泡、流痕、皱纹等缺陷,涂漆不

15、应覆盖铭牌。 4.6.6.3 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橡胶、塑料件必须更换。 4.6.6.4 用于贮压式灭火器的压力指示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 损伤等缺陷, 压力值的显示应 正常,否则应更换压力指示器,更换的压力指示器应与所维修灭火器的类型、20时工作压 力、红、绿、黄区标示范围相一致。 4.6.6.5 喷嘴和喷射软管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 出时能够自行脱落或击碎。 4.6.6.6 灭火器的压把、提把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贮 气瓶式灭火器的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6.6.7 密封片、密封垫等密封零件必须更换,并符合密封要求。 4.6.6.8 灭火器的虹吸管和贮气瓶式灭火器的出气管不应有弯折、 堵塞、 损伤和裂纹等缺陷, 否则,必须更换。 4.6.6.9 水压试验不合格或永久性标志不符合 GB 4351.1-2005 中 9.4 或 GB 81092005 中 9.2.5 要求的贮气瓶必须更换,并将不合格贮气瓶作报废处理。 4.6.6.10 推车式灭火器的车轮、车架组件固定单元、喷射软管固定装置损坏的必须更换。 4.6.7 再充装 4.6.7.1 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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