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课件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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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二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公民民主权利的行为。 二、构成要素 客观构成要件: 客体: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与人身直接相关的权利婚姻家庭权利,劳动权,休息权,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等 主体:自然人(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除外) 主观构成要件:故意和过失,第二节 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一、故意杀人罪 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构成 要件,主观:故意(直接、间接)区别动机,对象:他人区别自己,行为内容:剥夺生命,阻却 事由:,客体:生命权,作 为,不作为,正当防卫,执行公

2、务,紧急避险,消极安乐死,不可抗力,人的理解 民事权利始于出生:脱离母体并独立呼吸。(胎儿?) 民事权利终于死亡:心死、脑死、肺死、三死合一。,方式、方法和手段,二、认定 1、与自杀相关联 帮助自杀: 在他人已有自杀意图的情况下,帮助他人实现自杀意图。 (帮助行为对死亡结果具有相当重要性才能定故杀。) 教唆自杀: 故意引诱、欺骗、怂恿他人产生自杀自已-间接正犯 原因:因为死亡的承诺是无效的 相约自杀 双方均自杀 各自自杀,一方死,一方未死 相约一方杀死对方或提供条件,继而自杀,但后者不死 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其他方法引起他人自杀 正当合法行为,使人想不通自杀无犯罪 轻微违法行为无犯罪

3、严重违法行为侮辱罪 犯罪行为可能构成加重犯 逼迫自杀 凭借某种权势或利用某种特殊关系,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故意强迫他人自杀 2、受嘱托杀人 区别于帮助自杀 3、认识错误: 杀A不小心致B死亡,4、区别: 意外事件 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 其他罪,如非法拘禁、绑架、拐卖妇女儿童、故意伤害罪,三、处罚,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判处理由: 动机,手段,对象,后果,民愤极大 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一下有期徒刑。 判处理由: 防卫过当,义愤,激情犯,受嘱托,帮助自杀,生母溺婴,二、过失致人死亡,(一)构成要件 客观方面: 行为 结果:必须有致人死亡的实际后果实害犯 因果关系:含当场死

4、亡,及抢救无效死亡等 主观方面: 对死亡结果必须是过失 (二)认定: 疏忽大意/意外事件 过于自信/间接故意杀人 (三)处罚:3-7;3,三、故意伤害罪,一、相关法条: F234、 F238、F247、F248、F289、F292、F333 二、概述: 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健康”指身体的完整性和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行。 (区别民法) 注意:如果仅仅侵害了身体的完整性,而没有侵害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行,这时不能评价为故意伤害,构成要件,主观方面:伤害的故意 判断的依据 区别殴打、杀人未遂 和过失致人死亡,客体:健康权,行为:伤害身体,阻却事由,打击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的工具、

5、手段、 力量、部位 与被害人的关系 罪后的态度,后果:轻微伤以上(轻伤,重伤,死亡),对象:他 人,被害人承诺,客观 方面,2、认定 以故意传播传染病或者其他疾病的方法伤害他人的行为 主观上有伤害故意,客观上针对特定的人,且该病不具有高传播性,能够治愈不致死亡,构成此罪名 具有高传播性,不针对特定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艾滋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故意杀人 如果是性病,且针对不特定的人,传播性病罪,利用恐吓、精神刺激的方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致精神失常或者致死,经鉴定为生理范畴的神经伤害,构成 盗取他人人体内活体器官或血液的行为 想象竞合 认识错误: 意图重伤,结果轻伤 意图轻伤,结果重伤

6、,拟制的故意伤害: 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 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 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 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共同故意伤害中部分出现犯意转化 (实行过限与不及),3、罪数 当伤害行为属于其他重罪的法定手段时,认定为其他罪 连续犯的问题(幼儿园案例) 4、界限 区别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及无罪 关键:主观故意/打击程度 重伤和轻伤的界限 故意伤害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 与包含伤害内容的其他犯罪的区别,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 过失造成轻伤的,不构成此罪 处罚: 3年

7、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不作为,生命权使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的状态,主体: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象:年老/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内容:拒绝扶养,阻却事由:被害人有效承诺,传统:被害人受扶养的权利,作为,置于危险场所,拒绝提供救助,客体,情节:恶劣,主观方面:故意(希望或放任),客 观 方 面,2、认定 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生命对行为人的依赖程度,行为人履行义务的难易程度,行为是否会立即导致他人死亡等因素 3、处罚 5年一下有期徒刑,第三节 侵犯性的决定权的犯罪,一、强奸罪(236条)

8、 1、概述 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非法的性关系. 包括: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以及与不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法益:妇女的性的自主决定权,2、普通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 男子(间接正犯和共同正犯除外)。 身份为丈夫时除外 客观方面: 对象:妇女(若是尸体) 行为: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结果: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行为 主观方面:故意,“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理解: 达到致使被害妇女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 暴力、胁迫手段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 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

9、制性质。 欺骗行为和利益诱惑不构成强奸罪;例:警察骗某妇女说只要发生性关系就可以让她的丈夫提前释放 违背妇女意志的理解: 必须行为人认识到妇女不同意,且被害妇女确实不同意,两个 条件缺少一个,就不成立。 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的,以强奸论。此处不问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 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 冒充妇女的丈夫或情夫进行强奸; 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 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 假冒治病强奸妇女;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等。,3、特殊形式: 行为人明知

10、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十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奸淫幼女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女方一定或可能是幼女、或者不管女方是否幼女,而决意实施奸淫行为,被奸淫的又确实是幼女的,就构成强奸罪; 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4、认定 妇女的品行是否影响强奸的成立 强奸与通奸 求奸未成与强奸未遂 强奸与通奸的转化 利用职权的强奸与基于利用的通奸 半推半就的问题 轮奸与聚众淫乱 特殊的奸淫幼女案件定性 个别幼女恶习成性 1416周岁男生与幼女出于自愿 嫖宿幼女 强奸的

11、既遂与未遂 区别对待,5、刑事责任以及加重构成问题: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注意:A这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和被害人) 二人以上轮奸的; (注意:这里的“二人”不是指共犯的特殊形式,因此一个17岁 的男子和一个13的男孩轮奸妇女的,17岁的男子要承担二人以上轮奸的责任)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注意:强奸行为和加重结果具有直接 因果关系、致人自杀包含于其中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1、概念: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2、客构成要件: 客

12、体:妇女的性羞耻心 主体:任何人,不限于男性(丈夫?),客观方面 对象:妇女(排除男子和儿童) 内容:强制的猥亵、侮辱侵犯妇女的性羞耻心理 行为 方法: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与强奸相当) 方式:直接猥亵,迫使妇女接受行为人或者第三人猥亵,迫使其自行猥亵,强迫妇女观看他人的猥亵行为注意结合时代发展; 故意。 注意:并不要求处于刺激或者满足性欲的内心倾向,4、认定: 区别于侮辱罪(246)和不成立犯罪 关键“侮辱妇女”的方式和目的 区别于强奸罪 关键在于故意的内容不同。 在强奸故意的支配下,行为人对被害妇女也可能有猥亵、侮辱的行为,但其猥亵、侮辱行为属于强奸

13、行为的内容,不应当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而应当认定为强奸罪的未遂。,处罚 5年以下尤其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注意,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的处理方法。 想象竞合从一重,猥亵儿童罪,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的行为。 注意: 对象包括童男和童女,且当为男性时,包括妇女以性交为目的的猥亵。 不要求强制,第四节 侵犯自由的犯罪,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

14、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法益:人的身体活动的自由 现实的自由 构成要件: 客观方面: 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强制性) 无拘禁权的公民以任何非法手段 有权的司法人员滥用职权,违反程序 ( 方法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作为的和不作为的。 欺诈?) 时间持续的长短原则上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 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为本罪。一般要24小时才算既遂。 主观方面:故意阻却事由:合法扭送、收容,自我保

15、护,正当防卫,被害人同意,认定 出罪和入罪:06年司法解释 非法拘禁罪的一般认定标准: 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1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关于索取债务 非法扣押人可以不是债权人本人,必须有为债权人讨债的意图,如果非法扣押人只是以讨债做借口,而想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则构成绑架罪,而不是非法拘禁罪; 被扣押人必须是债务人本人或关系密切的近亲属,不能是其他不相关的人!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

16、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此罪与彼罪: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 强迫职工劳动罪(F244)只是限制人身自由的 非法拘禁行为与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应根据其情节与有关规定处理。 例如,以非法绑架、扣留他人的方法勒索财物的;以出卖为目的非法绑架妇女、儿童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二、绑架罪,(一般了解,在抢劫罪部分进行区别掌握)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法益:被绑架者的自由以及被绑架者的身体安全被绑架者在本来的生活状态下的身体安全和行动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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