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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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欢迎大家学习宪法学课程,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本课程辅导教师:周珩 E-MAIL:zhouheng_0_,绪 论,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宪法学的体系 三、宪法学研究的指导思想和学习意义 四、宪法学研究的方法,宪法学研究的对象,宪法学是以宪法理论、宪法历史以及由宪法所规范的国家根本制度和原则以及宪法的实际运行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宪法学的体系,本书目录,宪法学研究的指导思想和学习意义,学习意义: 第一,有利于掌握法学的基础 第二,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第三,有利于推进体制改革 第四,有利于当好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宪法学研究的方法:1.理论联系实际 2.本质分析 3.历史分析

2、 4.比较分析 5.系统分析,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知识要点:宪法的概念和本质,第一章 宪法总论,一、宪法的概念,(一)宪法词源的演变 (二)原始意义上的宪法 (三)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 (四)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 (五)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二、宪法的法律地位,(一)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 (二)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三)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三、宪法的本质特征,宪法反映了一国当时的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是一国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全面、集中表现。 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 2.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3.宪法随着阶级

3、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什么是宪法?,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义务、集中体现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或集团的根本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大法。,案例分析,齐玉苓诉陈晓琪案,齐玉苓与陈晓琪均系山东省滕州八中1990届应届初中毕业生。陈晓琪在1990年中专预选考试时成绩不合格,失去了参加统考以及报考委培生的资格,齐玉苓则通过了预选考试,取得了报考统招及委培生资格。当年,济宁商校发出了录取通知书:录取齐玉苓为该商校1990年财会专业委培生。但是,此录取通知书被陈晓琪从滕州八中领取。之后,陈晓琪以“齐玉苓”的名义进入济宁商校就读。在就读期间,陈晓琪仍然使用齐玉苓在初中级中考期间形成的考生资料。1

4、993年,陈晓琪从商校毕业,其父亲陈克政伪造体格检查表和学期评语与原档案中的两表调换。其后,陈晓琪继续以齐玉苓的名义被分配到中国银行滕州市支行工作,在其工作单位的人事档案和工资单上的名字均仍然是“齐玉苓”。1999年齐玉苓在得知陈晓琪冒用其姓名上学并就业这一情况之后,以陈晓琪及有关学校和单位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晓琪停止侵害并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失。,问题: 1.被告陈晓琪等的行为侵犯了原告齐玉苓什么性质的权利? 2.对于陈晓琪的侵权行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齐玉苓可以通过什么诉讼的途径来加以解决? 3.这一案件是否涉及宪法问题,即宪法是否应该在本案的诉讼中发挥其作用和

5、影响力? 4.在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过程中,宪法应该如何发挥其作用和影响力?,第二节 宪法的分类,一、宪法的形式分类 (一)宪法的传统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二)新的宪法分类 1.近代宪法与现代宪法 2.平时宪法和战时宪法 3.君主宪法和共和宪法 4.原是宪法和派生宪法 5.规范宪法、名义宪法和语义宪法,二、宪法的实质分类 1.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2.法定的宪法与现实的宪法,第三节 宪法与宪政,一、宪政的概念宪政是指以民主事实为政治内容的宪法的实施。宪政的基本前提是制宪,即国家制定了宪法或者宪法性法律。宪政的基

6、本内容是民主事实的制度化,即民主制度,宪政的基本要义和核心内容是“人民主权”。宪政的根本目的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思 考,一个民主的国家必然是宪政国家吗? (多数人暴政)关于苏格拉底之死的几种学说 1.政治迫害说;2.主动找死说;3.民众迫害说所谓宪政,简言之,就是有限政府,它指向一套确立与维持对政治行为与政治活动的有效控制的技术,旨在保障人的权利与自由。,二、宪政与宪法的关系第一,宪法是一国宪政运动的结果,又是一国宪政的规范形式和依据。第二,宪政是宪法的实施。,第四节 宪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宪法的指导思想是制定或者修改宪法时确定宪法的发展方向和基本原则的理论基础,是我国

7、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的核心与灵魂。,二、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宪法所确认和包含的根本方针,是指导宪法制定、修改和宪法实施的基本准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二)基本人权原则 (三)法治原则 (四)权力制约原则或民主集中制原则,第五节 宪法结构,宪法结构:是指由单一宪法性文件组成的成文宪法(成典宪法)在内容上的体系和安排。(成典宪法内容的相互关系及其外在的表现形式) 一、宪法结构体系 (一)宪法的一般结构体系 1.宪法序言 2.宪法正文 3.附则,美国宪法的序言:“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

8、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我国现行宪法的序言:一是简述国家的斗争历史,二是记载了20世纪以来在中国发生的四件大事,三是规定国家今后的根本任务,四是肯定四项基本原则,五是指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国内外条件(搞好国内的大团结,完成祖国的统一;团结各国人民,争取世界和平,反对霸权主义),六是确认宪法的地位和作用。,宪法的正文部分主要包括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除此以外,有些国家在宪法的正文部分还规定了宪法保障和宪法修改的内容。 1.了解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在宪法正文部分做出了哪些不同的规定。 2.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与前三部宪法相比较,在宪法结构中

9、所处的位置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其意义在哪里?,(二)宪法序言的地位及法律效力 几种学说: 全部无效力说 部分有效力说 强于正文效力说 全部有效力说,全部有效力说的主要根据: 1.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设“序言”有其必要性。 2.宪法序言对于解释和理解宪法正文内容的含义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3.宪法序言的通过、修改和解释程序,与宪法的正文是完全相同的。 4.宪法序言的重要功能是为国家政权提供合法性依据。 5.某个国家在宪法机构中不设序言部分,完全取决于该国在制定宪法时的指导思想、历史条件、民族习惯和文化传统等因素。总之,与宪法正文相比较,宪法序言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表现形式上,都有其特殊性,其是整部

10、宪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具有与宪法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二、宪法规范 (一)宪法规范的概念及构成要素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宪法关系主要包括: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国内各民族、团体、企业、事业和其他组织的关系,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同一体系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规范 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规范,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则。法律规范通常由三要素构成: (1)假定:即指明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 (2)处理:即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 (3)后果(积极保护/制裁):即指明符合法律规

11、范的积极后果和违反法律规范的消极后果。,任何法律规范都必须具备以上三个要素,否则就不成其为法律规范。但是一个法律规范可以表述在几个条文中,甚至在几个不同的法律文件中;几个法律规范也可能表述在一个法律条文中。有些情况下,假定并未明确写出;有些情况下,制裁部分规定在其它法律文件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5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是规定应当做什么;第21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这是规定禁止做什么

12、;第10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是规定允许做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7条:“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的制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6条中。,宪法规范是否具备上述三要素,特别是是否具备制裁要素,存在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在理解宪法规范逻辑结构的三要素时,需要注意区分宪法规范与宪法条文的关系。宪法条文是宪法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宪法规范是宪法条文的内在本质与内容。宪法条文与宪法规范的关系有四种表现形式:宪法规范的三要素在宪法条文中得到完整体现;宪法规范中的假定与制裁

13、要素隐含在处理部分,并不具体表现在宪法条文之中;宪法规范三要素各自以独立或者分散的行使表现;具体的宪法规范中只表现处理部分。,现行宪法第38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一规范的后果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要求立法机关必须制定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专门法律、法规或者条款,其中要含有“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的内容。公民也有权要求立法机关制定这类法律、法规。同时,立法机关制定的这类法律、法规或者条款应当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实际起到保护公民免受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二是立法机关在制定的法律、法规中不得有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的内容和规

14、定。否则,该法律、法规构成违宪而无效。,现行宪法第41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使公民受到损失的,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一规范的后果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要求立法机关必须制定国家赔偿法,其基本精神必须是当公民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有损失时,国家要承担赔偿责任,公民有请求赔偿的权利。二是如果某项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该项法律即构成违宪而无效。,宪法规范的制裁是违宪审查机关或者适用宪法的国家机关,对于违反宪法的行为所采取的维护宪法地位、保证宪法秩序和保障人权的措施。其制裁措施主要有:撤销违宪的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或

15、者宣布其无效,在具体案件中拒绝适用违宪的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罢免或弹劾国家领导人。,(二)宪法规范的特点 1.根本性和最高性 2.广泛性 3.原则性 4.适应性和稳定性,(三)宪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宪法关系的特点) 1.宪法关系主体的一方主要是国家或者国家机关。 2.宪法关系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和原则性。,复习: 1.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几方面? 2.宪法结构的概念 3.宪法一般由哪几部分组成? 4.宪法序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效力如何? 5.宪法规范的概念 6.法律规范通常由哪三要素构成? 7.请用法律规范的三要素来分析以下条文:A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16、。B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C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宪法规范的基本特点是什么?,三、宪法渊源 (一)宪法典(包括宪法修正案) (二)宪法性法律 (三)宪法惯例 我国的宪法性惯例: 1.在实现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方面,我国采取的是由中共中央就国家重大问题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提出建议案的形式。 2.我国从1954年开始形成至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同时召开,政协的全体会议在人大会议之前现行召开,并且全国政协委员全体列全国人大有关会议的惯例。 3.党中央在向全国人大推荐国家重要领导人之前征求民主党派的意见的惯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近年来逐渐形成由中国共产党中央总书记作为候选人、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担任的惯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委,习惯上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作为候选人、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担任的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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