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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颁发部门 接收部门 物料贮存期限及复验管理制度生效日期管理标准定人 制定日期文件编号 审核人 审核日期文件页数 共 2 页 批准人 批准日期分发部门 1 目的建立物料的贮存期限及复验的管理制度,规范物料管理,确保产品质量。2 范围适用于本厂超过贮存期限的物料的管理及复验。3 责任质监科及生产科有关人员。4 要物料贮存期限的确定:料按规定的使用期限贮存,无规定使用期限的物料,贮存期不超过三年。 到期限前一个月的物料应申请复验;复验符合规定的才可继续使用;不符合规定,则应报废后销毁。据本厂的实际情况、物料供货情况以及物料的理化性质,由生产科会同质监科协商,提出列入贮存期限管理的品种目录和贮存期限
2、。对个别项目易发生变化的物料亦可仅限于指定项目的监督。料贮存期限自物料的生产日期算起。过贮存期限物料的处理办法:过贮存期限的物料作待检品处理,由仓库在临近贮存期前一个月提交请检单送质监科复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供生产车间使用。于超过贮存期复验不合格的物料,作不合格物料处理。量监督: 第 2 页/共 2 物料贮存期内,对于个别项目易发生变化的物料,质监科应及时进行抽样作单项监督检验,任何部门不得拒绝。产科、质监科应根据自己的职责,注意收集、积累物料贮存的相关知识和经验,对提出、确定和修改物料贮存期限及预处理办法提出确切的数据或证据。量标准中未规定贮存期的物料初订其贮存期为两年。量标准中规定了贮存期的物料,其贮存期执行质量标准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