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律实务讲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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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村(社区)、进家庭、到身边” 海宁市巾帼法治流动课堂 女律师百场宣讲活动,浙江海州律师事务所 卢燕律师,婚 姻 家 庭 法 律 实 务,婚姻是建筑一个“家”,而非一间“屋子”。 -婚姻格言婚姻的成功取决于两个人,而一个人就可以使它失败。-婚姻格言,课 程 脉 络,结 婚,夫妻财产制度,离 婚,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一、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双方自愿,必备条件 符合法定婚龄,法定条件 一夫一妻制,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禁止条件 的旁系血亲结婚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可结婚疾病的人结婚法定手续履行结婚登记,结 婚,二、订 婚,订婚(婚约)有法律效力吗?由此

2、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如何处理?订立婚约的行为称订婚。婚约是当事人自愿采用的表示或者巩固恋爱关系的方式,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婚约或订婚没有作任何规定。因此,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婚约订立后,只有双方完全自愿才能实际履行。双方同意解除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就可以解除,只要向对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解除,无需征得对方同意,更无须办理任何法律上的手续。,法律不调整婚约关系,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视婚约为儿戏。当事人应该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慎重对待婚约,切记轻率,更不允许以订婚为名索取钱财或者玩弄异性,否则,应视情节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由此引起的财物纠纷,

3、应区别情况予以妥善解决。,恋爱或订婚期间,男女双方自愿互赠的衣物或者游玩的花费等,按赠与处理。但属双方定情信物或者具有家庭纪念意义的财物,一方要求归还的,以归还为妥。,四、同居关系,同居大致可以划分为四类: 一是事实婚,也就是双方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别人也认为他们就是夫妻; 二是老年人丧偶以后,找到了新的老伴,但因为子女的问题、财产的问题,不愿意去登记,但生活在一起; 三是试婚,年轻人在结婚前在一起试试是不是合适; 四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A、我国对事实婚的法律规定,对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形成的事实婚,采取限制承认主义。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

4、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对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形成的事实婚,采取不承认主义。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同居关系处理,B、同居关系处理,法律原则上对同居不干预,但如果产生了纠纷,法院可以干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或者两人未婚同居后一方要分手而另一方死缠烂打就是不同意的,起诉到法院,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解除。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一般按照共有财产来处理。同居期间的子女关系,双方都有抚养义务,比照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处理进行。那么一方对另一方的书面承诺,是否有效

5、呢?,青春损失费,a.以借条或者欠条等形式确定青春损失费的,能否支持?,b.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支付了青春损失费后,另一方要求返还的,能否支持?,C、彩礼: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案例:小强和小慧谈了两年的恋爱准备结婚了,小慧父母对女婿要求比较高,提出来要10万的彩礼,小强只好硬着头皮跟亲戚借了8万加上自己的2万,一共10万作为彩礼给了未来的岳父岳母。之后双方有了矛盾分开了,彩礼怎么处理?,分为三种情况:,若两人没有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彩礼是否需要返还?,若两人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但因还未办理婚宴,因此未共同生活在一起,彩礼是否需要返还?,若两人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也生活在

6、了一起,一个月后离婚了,彩礼是否需要返还?,我国法律关于彩礼的规定,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二、夫妻财产制度,案例,2000年年底,小强参军,后经人说媒,小强与做教师的小慧登记结婚。结婚前,小强拥有存款5万元,并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A,该房的房产证登记在小强名下,小慧有

7、黄金项链两条,婚后由其继续使用。2005年,小强因公致残,所在部队发放了伤残补助金、生活补助费共计10万元。小强于2006年转业回家。先是在家待业,用部队发放的伤残补助金、生活补助费共计10万元炒股,赚了3万。之后,小强开始做木材生意,经营的不错。经过两人三年的打拼,两个人不仅还清了商品房A的贷款,还购买了商品房B,价值80万元,房产证登记在小强名下。小慧在婚后也不断撰写论文,并予发表一共赚的稿费3万元。之后,两人各忙于工作感情逐渐破裂,小慧提出离婚,而小强不肯。为此,小慧在2010年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平均分割财产。,A.夫妻共同财产,我国法律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

8、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是包括:一是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是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是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B.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

9、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夫妻共同财产: 炒股收益3万; 商品房B; 稿费3万 小强个人财产: 存款5万; 部队补助10万; 商品房A 小慧个人财产: 黄金项链两条,C.夫妻约定财产,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

10、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财产约定,第三人,父母为子女购置婚房问题,1.婚前购置,2.婚后购置,1.婚前购置,父母出资,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 个人赠与,婚前个人财产父母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的 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夫妻共同财产,2.婚后购置,a.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视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b.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 按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有约定的除外 c.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 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购房的出资按照债权处理,三、离婚,离婚的情形,协议离婚,诉讼离婚,A.

11、协议离婚,离 婚 协 议 书,自 愿 离 婚,子 女 抚 养,财 产 分 割,B.诉讼离婚,感情确已破裂: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证据的保全,离婚中的损害赔偿婚姻法第 46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子女的抚养,基本原则: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抚养权 探望权,抚养权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12、: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的抚养问题法院在判决孩子归属问题时考虑的几个因素: (1)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思想品质、身体条件等; (2)双方父母的基本条件; (3)孩子的生活环境; (4)有表达能力的子女的意见; (5)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探望权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本人联系方式:13586424660,讲课结束!,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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