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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人与自我身心关系是道德调节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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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人与自我身心关系是道德调节的应有之义陈延斌 王 体内容提要 学界在阐释道德概念时内涵过窄 , 道德调节范围应当拓展 善恶关系存在是道德发生的充要条件 , 以此分析人自我身心的相对独立性 , 可见人与自身 ( 肉体自我 ) 和自心 ( 精神自我 ) 之间存在着作为道德关系成立的充分前提和基础 , 因而人与自我身心之间的关系是道德调节关系的题中应有之义 , 唯此 , 道德调节功能才能发挥得更为全面 关 键 词 道德 道德调节 人与自我学界在阐释道德概念时一般认为道德调节范围包括人与人之间 、人与社会之间 、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我们曾在 《哲学研究 》( 下称 《研究 》)2006 年第 9 期上撰文对此做了一些探讨 , 认为道德调节范围应当拓展 , 道德调节关系除此之外 , 还应包括人与自我身心之间的关系 ( 或人己关系 ) ①假如忽视这对道德关系 , 就会导致现实道德调节关系的缺位 , 也在实践中严重影响道德调节功能的更好发挥 我们觉得这一问题依然言犹未尽 , 还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善 ”“恶 ”关系存在是道德发生的充要条件道德发生的先在条件是关系存在 , 即关系存在是道德发生的前提 。

道德问题只有当相对独立的主体之间发生相互作用 、相互影响 、相互冲突的关系时 , 才有可能产生 这里有两个必要条件 : 一是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主体存在 ;二是它们之间要有相互关系发生 只有一个主体 , 或主体相对于其他主体而言没有独立性 , 道德关系就无法发生 ; 同时 , 若相对独立的主体之间彼此毫不相干 、没有任何关系存在 , 那么 , 道德关系也就无从谈起 然而 , 并非所有的关系存在都可以产生道德关系 只有主体之间存在善恶关系时 , 才会必然导致道德关系的发生 , 产生道德问题 也就是说 ,善恶关系存在是道德问题产生的充分必要条件 在这里 , 道德概念界定的根本标准是善恶问题 , 即道德概念的关键在于善恶关系 , 有善恶关系就有道德关系 , 反之就没有道德关系 , 没有道德问题发生 美国现代伦理学家威廉 ·K. 弗兰克纳认为“‘道德的 ’和 ‘伦理的 ’这两个术语常被当做 ‘正当的 ’或 ‘善的 ’同义语 ”②日本学者小仓志祥主编的 《伦理学概论 》也认为 “在所有价值的应有样态中 , 伦理的价值是善恶 ”③不管是做伦理陈述 、实际规范论证的规范伦理学 , 还是对道德术语的意义 、用法以及道德概念的性质进行讨论的元伦理学 , 它们所探讨的核心内容均为 “什么是道德上的善与恶 、正当与错误 ”④。

前苏联学者阿尔汉格尔斯基所著的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对象 、结构 、基本方面 》认为 : “善和恶的辩证法是哲学 —伦理学知识的关键问题 善和恶是最一般的伦理学范畴 , 它们为哲学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的45基本问题指示方向 ⑤我国不少学者也持这种观点 譬如魏英敏认为善恶问题是古今中外的一切伦理学家 、一切伦理学派普遍关注的中心或重心问题 , 是伦理学范畴的核心⑥; 李奇强调善恶矛盾是道德发展的动力 , 是道德领域中特殊的矛盾 , 伦理学就是善恶之学 , 是 “关于善与恶的性质 、起源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 ”⑦虽然关于善恶概念的界定及善恶的具体内容学界存在分歧 , 但善恶问题作为伦理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应是无疑的 因此 , 善恶关系是道德与 “非道德 ”问题的本质界线 , 也是道德哲学 、伦理学区别于其他学科的根本标志 ⑧考察一种道德关系是否存在 , 关键在于所预设的主体之间是否真正具有善恶关系 此可细分为两个问题 : 一是是否存在两个或多个相对独立的主体 ? 二是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善恶关系 ? 这一问题的探讨也是我们研究分析人与自我身心之间的关系 ( 或人己关系 ) 作为道德关系是否成立的前提和基础 。

自 “身 ”的相对独立性道德调节的范围自然包括人与人 、人与社会 、人与自然的关系 , 但仅有这三重关系还不能涵盖道德关系的全部 笔者在 《研究 》一文中曾经指出 , 对于人与人 、人与社会 、人与自然这三对关系来说 , 由人与自我身心之间的矛盾冲突而产生的道德关系是它们得以成立的必要条件 , 此三者之间的道德关系最终都要反映到人与自我身心之间的矛盾关系中来 即人 ( 个体意义上的道德主体 ) 与自我身心之间的道德关系与其他三重道德关系不仅是并列的关系 , 而且内在地渗透 、体现在其他三重道德关系之中 也就是说 , 围绕个体的人所发生的关系存在至少应有四种 : 人与自我身心之间的关系 、人与他人 ( 即人与人 ) 之间的关系 、人与社会 ( 个体的人与外在的群体的人 ) 之间的关系 、人与自然 ( 包括个体的人与自然界 、群体的人与自然界 ) 之间的关系 就个体的人而论 ,除了通常所言的人与人 、人与社会 、人与自然三种关系之外 , 尚存在着人与自我身心之间的一种关系 而这一种关系却被学界所忽略 , 抑或远未得到充分的 、应有的重视 具体到个体的人与自我身心之间 , 则应考察个体的人 、“身 ”( 肉体自我 ) 、“心 ”( 精神自我 ) 三者是不是相对独立的主体 。

在这里 , 所谓个体( 道德主体 ) 应指在一定时期内 , 保持相对稳定的自 “身 ”即 “肉体自我 ”和自 “心 ”即 “精神自我 ”相统一的人 他以自 “心 ”即 “精神自我 ”为主导 , 又包含着自 “身 ”之因素即 “肉体自我 ”在内 , 是自 “身 ”和自 “心 ”、“肉体自我 ”和 “精神自我 ”相融合的统一体 它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与外部事物发生善恶关系 , 这时 , 主体的道德关系就具体表现为人与人 、人与社会 、人与自然的关系 ; 同时 , 他又可以作为一个相对独立且相对稳定的主体与其自我身心发生善恶关系 , 这时 , 主体的道德关系就表现为人与自我身心之间的关系 , 或曰人己关系 那么 , 主体之 “身 ”( 自 “身 ”) 即肉体自我是否具有相对独立性呢 ?考察某个理论问题 , 可将其放在一种极端的思维情境中进行 “思想试验 ”, 这样就可能淡化次要的枝节问题 , 从而放大 、直指该问题的本原 , 集中凸现其本质 考量自 “身 ”是否存在相对独立性的问题亦是如此 比如 , 当代社会的法律对个体生命的尊重就使主体之 “身 ”即肉体的相对独立性得以显现 最突出的表现是死刑的存废 。

不管是死刑之 “立即执行 ”还是 “缓期执行 ”, 都意味着对个体生命权的剥夺 而从长远来看 , 死刑的废除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 就一个主体来说 , 他之所以为他而不是别的人类生命体 , 正在于 “精神自我 ”和 “肉体自我 ”的存在 , 并以此与他人相区别 通常所说的一个旧有主体的消失 ,可以有两种方式 : 一种是原来的 “精神自我 ”的彻底改造 , 从而变成崭新的另外的一个 “精神自我 ”; 另一种是 “精神自我 ”和 “肉体自我 ”的整个消灭 我国建国初期对伪满 “君 ”“臣 ”及国民党战犯的改造即属于前者 , 这是一种保留肉体自我存在 , 而仅通过对其精神自我的清洗 、改变 , 使得旧有主体消失的方式 死刑则属于后者 , 它是通过对肉体自我的消灭而将附着于肉体自我之中的精神自我一并消除的一种方式 显然 , 这两种方式的根本区别在于肉体自我的保留与否 后者55再论人与自我身心关系是道德调节的应有之义是对肉体自我的剥夺 , 是从肉体上消灭一个个体的存在 ; 前者则是对肉体自我的尊重和维护 , 是对个体肉体的维持和保留 , 使之得以继续存在于世 在这里 , 人们实际上是将个体的 “肉体自我 ”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自我形态来看待的 。

这就无形中彰显了 “肉体自我 ”的相对独立性 , 使之由隐而显 , 放大在人们的研究视野中 换言之 , “肉体自我 ”的这种相对独立性是一直客观存在着的 , 只不过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关注和重视而已 其他法律规定中对囚犯人权的保障 、对 “刑讯逼供 ”的定罪等 , 均体现了人类社会对作为一个个体存在的人格尊重 , 其中就包含了对个体的肉体关怀 , 保护个体的肉体不受外来的非法伤害的内涵 这些也使个体 “肉体自我 ”的相对独立性得以显现 众所周知 , 道德是法律赖以生发的基础之一 从追根究底的意义上讲 , 法律的基底是宗教和道德 , 即对法律不断追问的结果只能是不证自明式的 、公理性的宗教戒律和道德 “命令 ”而在非宗教社会中 , 道德对于法律来说更具本底价值 因而 , 法律对个体肉体生命权的维护也应该有其道德理论根基 , 这就要求伦理学应当加强对个体“肉体自我 ”即自 “身 ”的探究 , 充实道德概念的内涵 , 完善道德调节关系理论的建构 , 使之更好地适应当代社会的要求 再举一个极端的例子 据 《齐鲁晚报 》2007年 5 月 14 日报道 , 一群郊游的中学生为了逗乐儿 , 竟然站在铁路上挥舞红旗拦截火车 , 幸亏火车司机及时刹车 , 才避免了一起恶性事故的发生 。

这些中学生并非不知道站在铁路上拦火车可能会被火车撞死 , 从而失去肉体之生命 他们这样做的目的不管是为了显示 “勇敢 ”, 还是为了寻求乐趣 , 其实质都是在满足 “精神自我 ”的快乐需求 然而 , 在他们挥舞红旗的时刻 , 却忽略了 “肉体自我 ”的存在 也就是说 , 在那一刻 , 在他们的主体意识中 , 自 “身 ”即 “肉体 ”暂时匿失 , 对 “精神自我 ”快乐的寻求遮蔽了 “肉体自我 ”的存在 , 即 “肉体自我 ”暂时被掩盖在 “精神自我 ”之下了 这或许也可以视为在某种程度上佐证了下述观点 , 即“肉体自我 ”是相对独立于 “精神自我 ”之外的 , 也是相对独立于作为 “身 ”、“心 ”统一体的 “主体 ”之外的 近年来 , 青少年漠视生命的现象日益突出 在大 、中 、小学生中 , 每年均有不少自杀事件或伤害他人生命的案件发生 这一方面是由于各种社会压力的加大 , 另一方面也是青少年的心理 、精神调节的缺位所致 , 其中 , 缺乏对肉体之生物性生命的充分尊重应是一个重要原因 由此 , 也逐渐引发了社会对青少年 “生命教育 ”的关注 而现实生活中亦常见 “珍惜生命 , 遵守交通法规 ”、“珍惜生命 , 远离毒品 ”等宣传广告 。

其中所言之 “生命 ”, 固然也包含有心灵 、人格等精神层面的自我 , 但其本质内涵应是指身体之生命或自 “身 ”,即肉体层面的自我 实际上 , 这里将 “肉体自我 ”抽象出来的同时 , 已被人们赋予了相对独立性 , 或者说 , 主体之 “肉体自我 ”所具有的相对独立性因此被揭示得更加清晰 人与自 “身 ”之间的善恶关系由此不难看出 , 作为具有主体意识的个体的人与自 “身 ”即肉体二者相对而言 , 彼此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那么 , 我们再进一步探讨它们之间有无善恶关系 , 或者说 , 主体与其 “肉体自我 ”之间有无善恶的道德关系 回答是肯定的 除了诸如生命的自我毁灭或身体的自我康复等人 ( 个体 、主体 ) 对肉体的作用之外 ,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主体与其自 “身 ”即 “肉体自我 ”之间存在着善恶的道德关系 这些行为不仅会产生有害于或有益于他人和社会的后果 ,从而使其连带地具有道德意义 , 而且单就个体与其自 “身 ”即肉体而言 , 也使得二者之间产生一种善恶的道德关系 一般而言 , 一个自我意识和形体健全的个体具有独立支配自 “身 ”的相对能力和相当程度的自由 换言之 , 主体可以相对独立地决定对自己肉体的处置 。

如自杀 , 消灭自我肉体 ; 过劳 , 损害肉体健康 ; 自虐 , 残害肉体 ; 健身 , 提升肉体健康水平 ……虽然这些行为有时可能不完全出于主体的主观意愿 , 而是来自于外部环境的压力 , 但对自我肉体的处置最终还是由主体择定并实施的 也就是说 , 一切外界的影响均是作为652012.2外因发生的 , 它们归根到底要通过主体的选择和行为而产生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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